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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洲金融观察】“一带一路”支付结算(四)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时间:2022-12-15 09:11


□亚洲金融合作协会“一带一路”合作委员会

前文:【亚洲金融观察】“一带一路”支付结算(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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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支付结算业务结构有待优化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跨境支付结算中,除美元、欧元、港币、日元、英镑外,其他各种货币的支付交易呈现出“小额、高频”的特征,说明现阶段“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使用非国际货币进行跨境支付的形态以跨境电商为主。

以人民币为例,2019年CIPS累计处理跨境人民币业务188.4万笔,日均处理7537笔,总计金额33.9万亿元,平均每笔交易仅1800元。虽然跨境电商会促进跨境支付,但其具有交易规模不稳定、单笔金额低、支付系统黏性不足等特点,仍需不断鼓励扩大批量式跨境支付结算业务,逐步加大非美元欧元的其他主要货币在进出口贸易、投资、大宗商品计价等领域的渗透率。

支付系统是最重要的金融基础设施,建立多元化的跨境支付清算系统是确保沿线国家之间跨境资金高效、安全融通的关键。针对以上问题和挑战,结合“一带一路”支付结算现状,相关政策建议如下。

开发并完善与国际接轨的支付结算基础设施

加大INSTEX、CIPS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跨境支付结算中的比重,逐步减少对SWIFT的依赖程度,降低威胁支付结算安全及金融安全的黑天鹅事件的潜在风险。同时沿线国家还要积极利用国际组织规则,在多边框架下,积极提升在SWIFT等国际清算机制中的话语权。

此外,沿线国家应对标《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原则》等国际标准,加强和支付与市场基础设施委员会(CPMI)等规则制定机构的交流合作,开发支付结算基础设施,并增强多元化跨境支付结算系统的国际兼容性,便利未来“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在支付结算体系方面无缝转换衔接。

严格监管新兴支付方式的风险

要严密监管加密货币、稳定币等存在较大风险的数字货币,不得将其作为支付结算方式,尤其是在风险和脆弱性较大的“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币值不稳定的数字货币,会与这些国家的经济金融脆弱性叠加,互为加强,形成恶性循环,严重干扰“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中国的金融市场,严重冲击现有的支付结算体系。对于CBDC则要采取包容的态度,可逐步适度推广,开展其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试点工作,主要原因包括:货币的使用具有黏性和“赢者通吃”的特点,目前多国央行正在研发并拟推出CBDC,“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要在其中抢占先发优势;可借助CBDC重塑国际货币体系,助力多极化的国际货币体系,将CBDC用于“一带一路”支付结算,可改善“一带一路”货币中美元独大的局面;此外将CBDC应用于“一带一路”支付结算,可以深化沿线国家之间的金融合作,加速区域一体化进程。因此,沿线国家可以加强对CBDC基础概念、法律地位、使用范围等基础问题的研究,率先制定区域国际标准以提高话语权。

以CBDC为契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通过加强经验交流、探讨合作示范、丰富合作构架、完善区域监管等方式共同探讨CBDC在“一带一路”支付结算中的应用,以提升支付结算的安全性、包容性和效率,助力“一带一路”建设。

稳妥有序推进资本项目开放

针对各国的产业结构和经济情况,适时适度提高“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双向开放程度。例如,对于中国来说,可以加快推进人民币可自由兑换,这是扩大人民币使用规模的举措,也是倒逼跨境人民币支付结算体系升级的抓手。中国全面取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投资额度限制,放宽境外机构投资者本外币汇出比例限制,稳步推进资本市场双向开放。

一个参与度广泛、有深度的资本市场会提高人民币资产的吸引力,人民币相关业务规模的增加会倒逼支付结算体系的建设,从而从供给端利好“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支付结算。此外,人民币支付结算体系的建设也会提高沿线国家支付结算体系的多元化,有利于对冲货币的高集中度引发的风险。

完善跨境支付结算法律框架和监测体系

在法律框架方面,“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各监管机构应相互配合,尽快出台跨境支付结算相关的法律规定和操作指引,从源头上解决监管主体责任缺位、监管边界不清晰、存在监管空白等问题。2021年初中国人民银行、发改委、商务部等六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优化跨境人民币政策 支持稳外贸稳外资的通知》指出,进一步简化跨境人民币结算、支持贸易新业态跨境人民币结算,是一种有益的尝试,但仍需与其他国内外监管当局进行协调合作。

在监测体系方面,针对“一带一路”沿线部分国家存在的政经环境复杂多变、国别风险交织、金融体系欠发达、资本实力相对较弱、债务问题严重、存在外汇管制等特点,支付结算领域需要多个部门成立联合分享机制,将大数据、人工智能等金融科技引入跨境支付结算监测中,更有效地探索实施全覆盖、穿透式和非现场监管监测,提高风险的预测、发现、定位和处置能力,建设事前、事中、事后的监测体系并完善报备制度,坚决打击利用跨境支付结算进行金融犯罪的活动。

优化“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使用跨境支付结算系统的主体结构

与SWIFT相比,CIPS尚处于初始发展阶段,CIPS主体结构以跨境电商为主,需要通过费率优惠、扩展服务类型、完善定时净额结算机制等方式,吸引更多跨国企业加入。同时,需要提高其他主要货币在进出口贸易、大宗商品计价等领域的渗透程度,以打造多元化的跨境支付结算体系,提升支付结算体系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此外,第三方支付机构具有门槛相对较低、零售业务覆盖面大、创新性强、效率高等优点,应在充分背景调查和依法合规基础上,将有能力、有意愿且符合规定的第三方支付机构纳入跨境支付结算的生态圈内,共同支持“一带一路”支付结算活动。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