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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认识成本保险和产量保险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时间:2024-07-09 07:15

□张峭

国际主流农业保险产品形态是产量保险,而我国却是成本保险。只有正确理解和把握这两类保险风险保障机制的本质差异和不同的实施条件,才能依据我国国情和农情实际,更好推进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

一、成本保险和产量保险的本质区别

1.风险保障理念不同。农业生产是在一定环境条件下自然再生产和经济再生产相互交织的投入产出过程,虽然成本保险和产量保险两者的保险责任都是生产过程面临的自然风险,但成本保险是从农业生产过程的投入端考虑风险损失补偿的,即成本保险保障的是生产过程的投入成本;而产量保险是从农业生产过程的产出端考虑风险损失补偿的,保障的是生产过程的产出产量。

2.保额设定依据不同。因保障理念不同,成本保险保额设定是依据生产过程的投入成本,由于农业生产过程不同阶段累计投入成本不同,不同阶段风险造成的成本损失也会不同,成本保险保额就存在多个不同的分阶段保额,最终阶段的最大保额就是成本保险的名义保额,实际保额要远低于名义保额;而产量保险保额设定的依据是生产过程产出产量,产品产量大多在生产过程终结方能获得,虽可选择不同产量水平予以保障,但名义和实际保额相同且只有一个。由此可见,名义保额相同的两类保险,实际保额产量保险要高于成本保险。

3.保险赔付模式不同。成本保险是损失率(或称比例式)赔付模式,赔付额的计算是保额乘以损失率。这里保额是风险发生时所处生产阶段的阶段保额,损失率是指保险单位标的损失比率。而产量保险是损失量(或称差额式)赔付模式,赔付额计算是实际产量减去保障产量即实际产量与保障产量间差额。这就需要在保险产品设计中准确设定每个保险单位的保障产量,投保后理赔时测定保险单位当年实际产量,这样才能正确确定产量保险损失量和赔付额。

二、成本保险和产量保险的优劣比较

1.产量保险保障效果更好。前文所述在保额相同条件下产量保险保障水平要高于成本保险。另外,国内外一些理论和实证研究结果表明,当保费补贴高于附加费用时,相同保费补贴情况下,产量保险比成本保险具有更高的保额。所以,在保额和保费补贴相同条件下,产量保险比成本保险保障水平更高、效果更好。

2.产量保险农户获得感更强。国内外一些研究表明,由于两种不同赔付模式,产量保险比成本保险具有更高的均值—方差效用,即产量保险比成本保险具有更小赔付频次和更大赔付波动。也就是说,产量保险是以放弃多次小损失时保险赔付为代价,换取大额损失时更多保险赔付,这也是农户特别是规模化经营主体参加农业保险的根本诉求,即“小灾小赔、大灾大赔”管理风险的本质含义。

3.成本保险的风险更可控。具有更高均值—方差效用的产量保险意味着保险公司要承担更大的赔付波动风险,特别是农业发生大灾时,产量保险会产生更高额的赔付,这对保险公司来说冲击更大,要求风控能力更强,如果没有完善的大灾风险分散制度安排,保险公司有可能面临财务危机甚至破产风险。而成本保险赔付波动风险较小,对保险机构来说风险更可控。

4.成本保险的操作更简易。产量保险的差额式赔付模式需要准确设定每个保险单位的保障产量和理赔时测定对应保险单位的实际产量,而我国农业保险单位是数以亿计的分散农户,准确合理设定保障产量难度很大或成本很高,若农户保障产量设定不准确合理,赔付时将面临很大争议和风险;理赔时实际产量的测定需要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双方认可的第三方机构来主导,协调难度大、实施成本高。对成本保险来说,同一区域内农户的生产成本相对稳定且有国家相关部门定期监测发布,保额较易确定,而赔付额核算的关键指标是损失率,因保险标的损失率是个相对数,不需要掌握保险单位(农户或规模生产主体)历史产量数据,保险单位的标的损失率确定相对简单,这样成本保险实施就相对简单,经营成本也相对较低。

三、更有效地推进收入保险落地实施

成本保险和产量保险各有优劣势。成本保险在风险可控性、操作便利性和节约成本方面更具有优势,更适合目前我国农业生产仍以分散小农为主的现实条件,也更适合农业保险初级发展阶段的实际状况。因此,物化和全成本保险也就成为现阶段我国农业保险主导险种。产量保险和收入保险具有更好风险保障效果和更强农户(特别是规模农户)获得感,是更高更好形态保险产品,我国也要积极探索和试点。现就推进产量保险或收入保险落地实施提出如下建议:

1.合理设定保险单位大小。目前我国农业保险实施的是以农户或生产经营主体为保险单位的个体保险模式,即投保和查勘定损都是以户(场)为单位进行,对于当前我国还仍以分散小农户为主的农业生产经营方式来说,产量或收入保险实施难度大、成本高。要有效推进产量或收入保险发展应优先选择具有一定规模的新型经营主体作为保险单位开展试点,这样生产经营主体有需求能理解,保险机构也易管理和成本可接受,是较为可行的选择方案。

2.改变保险产品形态。我们可以借鉴一些国家开展区域产量保险或区域收入保险这一群体保险模式,改变我国目前实施的以农户或生产经营主体为保险单位的个体保险模式,开展区域产量或收入保险这一新型产品形态试点和推广。区域保险可依据当地人均土地规模大小和区域生产环境差异大小,将一个村或乡或县视为一个保险单位,虚拟成一个规模经营主体,实行区域产量或收入指数保险,区域大小(村、乡、县)设定应以区域内农户间产量基差风险能够被大部分农户所接受为前提。这样产量或收入保险就方便操作节约成本,更易实施推广。

3.制定示范性产品规范条款。产量或收入保险是一类新型保险产品,由于对它的理解和认识还不完全一致,实施后的具体操作可能五花八门,为更有效推进这类产品落地实施,保险行业协会应制定这类保险产品示范性规范条款,包括面向规模生产经营主体的产量或收入保险产品和面向一定大小区域(村、乡、县)的产量或收入保险产品的示范性规范条款,指导和规范各地推进我国产量或收入保险发展。

4.建立产量损失核定机制。鉴于产量(收入)保险在产量损失核定时复杂且争议大,基层政府农业部门应制定测产定损技术标准和工作机制。针对不同地区、不同作物和不同产品形态制定差异化的、可操作的产量(收入)保险测产定损技术标准和具体操作手册,以县为单位建立保险测产定损专家鉴定组和核定委员会,专家鉴定组负责对测产定损结果进行技术审验,核定委员会负责对出现重大分歧的测产结果进行核定,保障农业保险测产损失核定结果公正可靠。

(作者单位: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风险管理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