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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内声音】北京金融法院审二庭法官郝笛:黄金托管应由持牌金融机构开展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时间:2024-06-06 09:17

□赵燕

近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发布的2024年第一季度全国消协组织受理投诉情况分析显示,黄金销售不规范现象频发成为消费者投诉热点,黄金销售店铺关门跑路更成为投诉重点问题之一。北京金融法院审二庭法官郝笛提醒消费者,投资黄金还要了解不同黄金产品的投资风险。消费者在选择黄金售卖店提供的托管服务时,要辨别商家从事的是“一对一”的保管服务还是“一对多”的金融业务。

据了解,近几年,加盟模式已成为黄金珠宝行业最为常见的经营模式,为黄金珠宝行业发展壮大起到了重要助推作用。但是日前发生的“中国黄金北京富力广场店跑路事件”轰动一时,给行业及消费者都敲响了警钟。

对于黄金加盟店,“目前市场上品牌黄金售卖店的经营模式主要区分为直营和加盟。直营店是由品牌公司直接管理和运营,如果直营店与消费者发生纠纷,由品牌方直接承担责任。加盟店是经品牌公司授权开展的特许经营店铺,独立运营。”郝笛认为,从法律关系来看,品牌方与加盟店属于商业特许经营的法律关系,作为特许人的品牌方和作为被特许人的加盟店在法律上是相互独立的民事主体。

郝笛进一步表示,对于部分消费者在黄金售卖店购买实物黄金后并未带走,而是交由商家托管,商家承诺按照一定费率定期向消费者支付收益,承诺消费者可以随时取回实物黄金这一商业模式,法律并不禁止。“民事主体之间订立保管合同关系,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在有偿的保管合同项下,寄存人应当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但是在黄金托管业务中,商家作为保管人定期向消费者支付所谓的托管费,有部分商家承诺一定期限后按照市场价格回购实物黄金,这种业务已经不是传统销售模式下的保管合同关系,而是具有一定的黄金资产管理业务属性,类似黄金积存业务模式。

郝笛认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黄金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和《黄金积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无论以黄金资产管理业务还是以黄金积存业务为表现形式,黄金托管业务应当由持牌金融机构来开展;其他机构要代理销售,要符合金融监管部门的管理规定。此外,对于投资的实物黄金应当进行登记托管。因此,如果商家不具备金融机构资质,也不符合监管机构关于代销机构的规定,其开展的黄金托管行为很有可能会被定性为违规从事金融业务。如果不具备相关资质的黄金售卖店开展黄金托管服务,其民事合同的效力要根据双方是否明知等具体情况进行判断,部分案件在司法实践中被认定为保管合同、民间借贷合同、委托理财合同和其他无名合同等。如果商家用承诺还本付息的方式吸引大量消费者的资金,而每一笔消费者的款项并不对应具体的实物黄金,当发生不能如期返还投资者黄金的风险时,则有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消费者如何才能更好地保护自身权益呢?郝笛认为,如果只从外部装潢等来辨别,消费者要想“雾里看花”难度确实有点大。“不可否认的是,消费者在辨别黄金售卖店是直营店还是加盟店的过程中,特许经营模式下加盟商和品牌方的店内装潢、品牌标识、员工着装等整齐划一,消费者并不能够清晰识别二者背后的法律关系。”郝笛表示。

基于此,她建议,消费者在选择黄金托管服务之前,务必查询相关机构是否具备相应的发行或代销资质,要辨别商家从事的是“一对一”的保管服务还是“一对多”的金融业务,以免陷入纠纷。同时,对克重、鉴定证书、售后服务等黄金信息,消费者应当多多询问,留存好收据、发票等交易凭证,并且一定要要求商家在交易凭证上写明商品名称、规格型号、重量、价款等必要内容。消费者在与经营者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注意合同首部的主体名称以及尾部的盖章与签字。此外,消费者对于合同条款应当仔细阅读,特别是免责事由等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经营者责任、限制消费者主要权利的合同条款,有异议及时提出,慎重签约,避免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