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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总局发布2024年规章立法工作计划

将制定《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时间:2024-06-04 08:29

□本报记者 仇兆燕

5月31日,金融监管总局发布2024年规章立法工作计划显示,将修订7部部门规章、制定6部部门规章。其中,针对金融控股公司,将制定《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年内将修订及制定部门规章13部

加快完善金融法律体系的“四梁八柱”,补齐制度短板,是提升金融监管有效性的重要举措。近期,金融监管总局法规司司长綦相在接受新华社采访时表示,面对金融监管和金融发展的新形势新任务,金融监管总局将强化“五大监管”,防控重点领域风险。进一步健全金融法治,完善金融法律体系的“四梁八柱”,同时按照问题导向、急用先行、标本兼治的原则优化监管制度。

2024年金融监管总局拟修订的7部部门规章包括:《中国银保监会行政处罚办法》《中国银保监会现场检查办法(试行)》《中国银保监会信访工作办法》《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货币经纪公司试点管理办法》。需要制定的6部部门规章为:《政策性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行保险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合规管理办法》《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根据《金融监管总局2023年规章立法工作计划》,金融监管总局计划制定部门规章3项,修订部门规章5项。

与时俱进补齐短板

《中国银行保险报》记者注意到,本次修订的部门规章中,有4部已实施超10年,即《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自2013年12月18日起施行,《信托公司管理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货币经纪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招联首席研究员、复旦大学金融研究院兼职研究员董希淼认为,通过对规章制度的修订,将全面落实强监管严监管要求,着力加强金融法治建设,加快补齐监管制度短板,真正做到监管“长牙带刺”、有棱有角。

剩余两部《中国银保监会行政处罚办法》《中国银保监会现场检查办法(试行)》虽然均为2020年起施行,但也需根据形势的发展变化,进行修订完善,使监管规则更具适用性、有效性。

仅以行政处罚为例,金融监管总局行政处罚局党支部日前曾撰文《充分认识强监管严监管的重要意义高质量做好行政处罚工作》。其中指出,行政处罚是监管“长牙带刺”、有棱有角最直观、最主要的体现之一。强监管严监管要求监管部门必须实现高质量的行政处罚,通过高质量的行政处罚推动金融法治彰显,增强监管权威震慑。

对于如何落实相关工作,金融监管总局曾表示,将进一步规范全系统行政处罚工作,尽快出台《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提升监管透明度和政府公信力。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后评估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目前《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已经于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加快补齐监管空白

金融控股公司监管作为新职责于去年划入金融监管总局。今年4月30日,金融监管总局发布的截至2023年末的各类机构名单中,首次出现了金融控股公司法人名单,目前有3家:中国中信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招商局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北京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在金融监管总局2024年规章立法工作计划中,也提出将制定《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另据记者了解,金融监管总局公司治理司已经印发了《公司治理监管协同联动工作机制》,加强与金融监管总局各监管局和相关司局协作,增强监管合力,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监管、保险集团和金控公司监管效能。

金融监管总局公司治理司在今年1月份发布的文章中透露,要加强对保险集团和金融控股公司的机构监管。研究建立规则趋同或统一的金融集团非现场监管框架,强化股东和董监高人员资质要求。明确金融控股公司功能定位,严格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要发挥金融控股公司综合化金融服务功能。推动金融控股公司牢固树立高质量发展理念,进一步理顺治理机制,增强集团管控能力,在战略定位、组织架构和管理条线等方面进行整体规划,在做好风险隔离的基础上,为实体经济提供综合化、多样性金融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