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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发通知建立企业受益所有人信息备案制度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时间:2024-05-06 08:26

□记者 许予朋

4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发《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明确公司等主体需通过相关登记注册系统备案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办法》将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推进受益所有人信息备案制度建设,能够提高市场透明度,提升交易安全和交易效率。同时,受益所有人信息备案制度有助于从源头上防范空壳公司、虚假注资和嵌套持股等违规行为。

信息备案遵循“最小必要”原则

所谓“受益所有人”,是指最终拥有或实际控制备案主体,或者享有备案主体最终收益的自然人。当自然人通过直接方式或者间接方式最终拥有备案主体25%以上股权、股份或者合伙权益时,就可被识别为受益所有人。

根据《管理办法》,共有四类备案主体需要通过相关登记注册系统备案受益所有人信息,分别是公司、合伙企业、外国公司分支机构以及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主体。个体工商户无需备案受益所有人信息。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以及境内公司、合伙企业的分支机构暂时无需备案受益所有人。

信息采集方面,《管理办法》明确,在备案受益所有人信息时,备案主体应当填报受益人姓名、性别、国籍、出生日期、经常居住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联系方式、身份证件及受益所有权关系类型以及形成日期、终止日期。

值得关注的是,受益所有人信息备案将遵循“最小必要”原则,人民银行将采取措施便利备案主体,尤其是中小微企业填报受益所有人信息。

“对于大部分备案主体来说,受益所有人就是最终持股25%以上的自然人,只有存在复杂股权安排的备案主体才需要按照《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逐条识别。对于股权(合伙权益)结构较为复杂的备案主体,人民银行将发布《受益所有人信息备案指南》,为其填报工作提供指导。”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

为简便中小微企业填报流程,《管理办法》规定了“承诺免报”的简化措施。对于注册资本(出资额)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外币)的公司、合伙企业,只要符合特定情形就可以在系统中阅读承诺书并勾选确认即完成填报,免于进一步填报受益所有人信息。

备案受益所有人信息不对社会公开

实际上,确立受益所有人信息备案制度,既符合我国国内发展需要,也是顺应国际形势的体现。

从国内来看,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建立受益所有人信息备案制度是我国优化营商环境的重大举措。我国已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向社会公开企业主要的股权结构信息。推进受益所有人信息备案制度建设,能够更加清晰明确地反映公司等主体的股权结构及最终控制、受益情况。同时,受益所有人信息备案制度有助于从源头上防范空壳公司、虚假注资和嵌套持股等违规行为,有助于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有助于预防和遏制腐败。

从国际来看,上述负责人介绍,受益所有人集中备案已成为国际标准要求和国际通行做法。二十国集团(G20)一直推动提高受益所有权透明度,世界银行已将受益所有人登记备案制度列为营商环境评估的重要指标,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也将此列为反洗钱国际评估的重要指标。目前,世界主要经济体均已建立该制度。

在推动信息更透明的同时,《管理办法》也注重对受益所有人信息的保护。

“国际上对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政策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将受益所有人信息作为公开信息,可供全社会公开查询,如英国;另一类将其作为非公开信息,仅供政府部门和反洗钱义务机构在履行法定职责时查询,如美国、新加坡等。”上述负责人强调,我国采取第二类政策,强调信息的保密性,明确备案的受益所有人信息不对社会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