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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银支付迎重要监管细则

换证过渡期最长不超5年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时间:2024-04-26 09:33

□本报实习记者 英草卓玛

《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在一步步落地。4月22日,人民银行发布《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业内专家表示,《实施细则》细化明确了《条例》有关规定,对进一步保障《条例》有效实施、推动新旧业务平滑过渡有重要意义。

不会改变支付机构原有业务许可范围

去年12月正式发布的《条例》对支付机构的准入、业务规则、监管职责等作出了总体规定。其中,将支付业务重新划分为储值账户运营和支付交易处理两类的业务类型改革被视为一大亮点。在此之前,按照交易渠道和受理终端,支付业务被分为网络支付、银行卡收单和预付卡业务等三类。

“《条例》基于功能主义对支付业务进行划分,以此赋予监管模式更多的灵活性,也更适合于应对条码支付、人脸支付等新型支付场景的出现。”植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许静、张邵格格在今年3月曾撰文称。

但彼时,《条例》尚未明确上述两类业务的具体分类方式及新旧支付业务对应关系。“有必要制定《实施细则》,明确过渡期安排、新旧支付业务衔接方式等,推动非银行支付市场平稳过渡。”人民银行在《实施细则》起草说明中这样表示。

作为对《条例》的细化补充,此次发布的《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将储值账户运营和支付交易处理各自细分为Ⅰ类、Ⅱ类。具体而言,原互联网支付或同时开展互联网支付和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的,归入储值账户运营Ⅰ类;预付卡发行与受理、预付卡受理归入储值账户运营Ⅱ类,经营地域范围不变。银行卡收单归入支付交易处理Ⅰ类,经营地域范围不变;仅开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不开展互联网支付的,归入支付交易处理Ⅱ类。

中国民生银行首席经济学家温彬表示,《实施细则》充分考虑了当前分类方式下的许可框架,不会改变支付机构原有的业务许可范围,也就是说支付机构原来有的业务都还有,预计不会对支付机构的业务连续性和用户体验产生影响。

明确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附加值

此前发布的《条例》第八条规定,设立非银行支付机构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亿元,且应当为实缴货币资本。中国人民银行根据非银行支付机构的业务类型、经营地域范围和业务规模等因素,可以提高前款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此次《实施细则》在重新规定非银行支付机构业务类型的基础上,进一步对其注册资本作了四项规定。例如,仅从事储值账户运营Ⅰ类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附加值为人民币1亿元;仅在住所所在地从事储值账户运营Ⅱ类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无需附加。经营地域范围在其住所所在地以外每增加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附加值增加人民币500万元。经营地域范围超过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附加值为人民币1亿元。此外,《实施细则》明确,同时从事上述两种以上业务类型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附加值根据业务类型和经营地域范围,按照该细则的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加总计算。

“注册资本金没有一刀切要求统一,而是要求根据业务范围、牌照类型和地域范围做出细化,符合行业发展现实以及各业务类型风险需要。”博通咨询金融业资深研究员王蓬博在接受《中国银行保险报》采访时说。

设置充足过渡期

《条例》将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支付机构业务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这意味着,由于各支付机构申请设立时间不同,支付业务许可证到期时间也各有不同。对支付机构而言,换证过渡期问题备受关注。

据了解,多家支付机构支付业务许可证将分别于2024年7月9日和2025年3月25日到期,距离《实施细则》实施日较近。对此,《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显示,各非银行支付机构的过渡期为该实施细则施行日至其支付业务许可证有效期截止日,过渡期不满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此外,据此前披露的支付业务许可证续展公示信息,有多家支付机构牌照有效期延长至2028年7月,这意味着对这些机构来说过渡期最长近5年。

《实施细则》同时明确,《条例》及该《实施细则》关于非银行支付机构设立条件以及净资产与备付金日均余额比例的规定,过渡期结束达不到规定的,应当终止支付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