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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知识畅聊】信托目的的基本要求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时间:2024-04-25 09:26


□文宇凡 记者 樊融杰

张太太经过与信托公司王经理的交流,基本明确了自己设立信托主要是为了规避可能出现的债务风险、子女婚姻风险以及规划自己和丈夫的养老生活。拿到王经理给出的信托方案,张太太又产生了新的问题:既然信托能规避债务风险,那把尽量多的财产放在信托里,是不是可以把现有的债务也隔离掉了?

王经理迅速否定了张太太的这种想法。“您千万不能以逃避债务为目的来设立信托,这是不被法律支持的。”王经理严肃地强调了这一点。在我国,设立信托的目的必须合法,这里不仅包括要符合我国法律法规的各项规定,而且也要符合社会公众利益和公序良俗,如果以逃避个人债务为目的设立信托,一定会导致信托无效。因此,张太太在设立信托时,信托公司一定要对张太太的财产来源和信托目的进行调查,如果张太太不以逃避债务为目的设立信托,那么她设立信托的财产一定是扣除负债以及或有负债后的“净资产”。信托公司往往还会要求委托人对信托目的的合法性做出承诺或声明,如果由于委托人隐瞒了自己真实的信托目的且导致信托无效被撤销,相关的财产损失信托公司一般不予承担。

除了合法性之外,信托目的还要具备合理性。王经理看了张太太给女儿制订的信托利益分配方案,指出了其中的不合理之处。王经理说:“您看,您设立信托其中的一个目的是给女儿定期分配生活费用,长期照顾她的生活,而且信托合同还约定分配给女儿的财产是她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建议您在设置生活费的金额方面一定要合理,如果设置过高,而且还给女儿保留了一次性申请高额信托利益分配的权利,那么无法起到防止挥霍浪费的目的,而且一次性获得的高额信托财产,在家庭的资金使用中很可能又演变为夫妻共同的财产。所以,建议您降低给女儿固定分配的金额,同时也要适度限制女儿一次性临时分配的权利。”

此外,信托目的还要具备可实现性。王经理曾经接触过的一位委托人想用1000万元设立一只家族信托,设置了10位受益人,每位受益人都有权申请一次性领取300万元的信托利益。假设在极端情况下,10个受益人在信托设立的一年内同时提出申请,那么这对于信托公司而言是无法实现的,1000万元在一年内变成3000万元,这几乎是无法做到的事情。委托人后来修改了信托方案,才使信托目的变得可以实现。

总之,尽管信托目的反映了委托人的意愿,体现了信托的“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特点,但并不是所有信托目的都是被法律支持的。信托目的的合法性、合理性、确定性以及可实现性,是设立信托的基本要求。

(文宇凡为资深信托从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