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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观点】人民性是发展普惠金融的理论之基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时间:2024-04-23 09:04

□贾士彬

近年来,我国普惠金融工作快速发展,在脱贫攻坚、乡村振兴、疫情灾情应对、服务实体经济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成效显著。但在如何真正打通金融服务“最后一公里”和实现商业可持续性等方面存在着一定程度理论和实践上的矛盾。如果从金融工作的人民性出发,重新审视和看待普惠金融问题,许多原来矛盾的问题迎刃而解。

优化路径选择

从金融工作的人民性出发,普惠金融的核心就是提高低收入群体的收入水平,现阶段的重点是农民和新市民群体。从收入构成来看,普惠金融的发力点应该集中在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和财产性收入。工资性收入和经营性收入解决的是初次收入实现问题,路径就是提升相关产业发展水平,需要信贷和保险的助力: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建档评级全覆盖,加大涉农贷款支持力度,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实现应贷尽贷,发展农业供应链金融,提升主粮作物和特色农产品的农业保险覆盖率和保障水平,针对新市民开发适用普惠型健康保险和养老保险。通过普惠信贷提供资金支持和普惠保险提供风险保障,从而提升农业产业化水平,农民和新市民群体的经营性收入和工资性收入得到了提升,普惠金融带来的获得感便油然而生。

随着收入水平的提升,更多的群众开始拥有财产性收入,从而逐步改变收入分配格局,缩小贫富差距,最终实现共同富裕。在这个过程中,储蓄、股票、债券、保险、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逐步成为财产性收入的主要来源,普惠金融要通过数字、科技等赋能,创造条件让中低收入群体拥有更多的金融产品知识,提升选择能力,降低获取成本,并通过监管控制风险。

强化动力机制

普惠金融发展的过程中,动力机制包括政府的外在动力和金融机构的内在动力,政府出于国家战略目标的考量,通过政策以及监管要求引导和推动普惠金融发展,外在动力强劲;但金融机构出于营利性的考量,内在动力相对不足,特别是中小信贷机构,存在不敢贷、不愿贷的情形。

如果从金融工作的人民性出发,金融机构特别是国有控股的金融机构,推进普惠金融理应成为其经营的内在要求,普惠金融发展程度应成为评价金融机构其功能发挥的标准之一。应全面加强对金融机构中国特色金融理论的学习和培训,并贯彻到工作的各个方面。

同时,要综合运用贴息、奖补、增信等财政手段,充分发挥财政政策对普惠金融的降风险、促发展作用。建立和完善涉农贷款、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加强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落实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绩效评价机制,强化支农支小的正向激励。切实发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和地方政府性再担保机构作用。

实现可持续性

从西方金融理论分析,由于普惠金融对象的低收入、可抵押质押财产少、预期收入不稳定、财务规范不稳定等特点,从而开展普惠金融并不是十分明智的,普惠金融的商业可持续性成为制约其发展的主要因素。但是,如果我们从金融工作的人民性出发看,普惠金融恰恰提升了金融机构的内在动力。近年来,随着全球特别是中国数字科学技术的蓬勃发展,由于其成本的节约、服务的便利性,极大地降低了普惠金融的经营成本,提高了用户体验。我国在数字普惠信贷、数字普惠保险均表现为良好的发展态势。

现阶段应该集中在农村数字普惠金融的推进,加强村庄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打破乡村“信息孤岛”,建设多层次的信息共享平台,构建完善的农村信用体系。通过数字化技术,降低附加费用,服务低收入群体,实现数字小额金融的快速发展。

(作者系河北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南开大学农业保险研究中心学术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