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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自用车贷款最高发放比例上限取消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时间:2024-04-07 08:16

□记者 许予朋

车贷迎来大动作。4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发《关于调整汽车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根据借款人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等自主确定自用传统动力汽车、自用新能源汽车贷款最高发放比例。这意味着消费者购车贷款发放比例最高可达100%,有望实现“零首付”买车。

同时,为进一步推动汽车市场“消费升级”,《通知》提出,要适当减免汽车以旧换新过程中提前结清贷款产生的违约金,更好支持合理汽车消费需求。

自用车贷款最高发放比例“不设限”

具体来看,本次《通知》主要从贷款发放限额及产品创新等方面,对车贷进行了调整。

自用车方面,《通知》明确,自用传统动力汽车、自用新能源汽车贷款最高发放比例由金融机构自主确定,而调整前两类车贷分别有80%及85%的发放上限。商用车方面,目前,商用传统动力汽车贷款最高发放比例依然为70%,商用新能源汽车贷款最高发放比例为75%;二手车贷款最高发放比例为70%。

对于实施新能源汽车贷款政策的车型范围,《通知》指出,各金融机构可以在《汽车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基础上,根据自愿、审慎和风险可控原则,参考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执行。

当前,汽车以旧换新的需求潜力正待进一步释放。为此,《通知》明确,鼓励金融机构结合新车、二手车、汽车以旧换新等细分场景,加强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适当减免汽车以旧换新过程中提前结清贷款产生的违约金,更好支持合理汽车消费需求。

此外,《通知》还进一步理顺了车贷发放流程。根据《通知》,各金融机构要结合本机构汽车贷款投放政策、风险防控等因素,根据借款人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等,合理确定汽车贷款具体发放比例、期限和利率。切实加强汽车贷款全流程管理,强化贷前审查和贷后管理,持续完善借款人信用风险评价体系和抵质押品价值评估体系,保障贷款资产安全,严防贷款资金挪作他用。

《通知》明确,下一步,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将指导金融机构落实《通知》要求,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更好支持合理汽车消费需求。

取消提前还款违约金利好消费者

“汽车消费是本轮促消费、扩内需的重点领域。汽车消费金融产品和服务在一定程度上为消费者购车提供便利,能够提振居民汽车消费的意愿和能力。”招联首席研究员、复旦大学金融研究院兼职研究员董希淼向《中国银行保险报》记者指出。

在董希淼看来,本次出台的《通知》有三大亮点:一是明确自用汽车贷款发放比例由金融机构确定,最高可达100%,这有助于进一步提高居民借助汽车贷款购买汽车的能力。二是鼓励金融机构适当减免以旧换新过程中提前结清贷款产生的违约金,这有助于降低居民购买新车的负担。三是要求加强汽车贷款全流程管理,这有助于减少汽车消费领域的骗贷行为,降低政策放松后可能增加的信用风险。

一位在北京地区某汽车企业工作的人士告诉记者,《通知》取消了以旧换新过程中提前还贷的违约金,对于老百姓而言是利好。“一般普通老百姓的购买力基本在20万元至50万元这个区间,相应的贷款额在10万元至30万元区间。一般车贷申请期限以3年至5年居多,如果在还贷两年后选择提前还清贷款,那么能省数千元。”上述人士向记者举例说明。他表示,目前,已有与该企业合作的商业银行开始宣传相关政策。

实际上,在进一步扩大内需的大背景下,此次调整早有迹可循。

3月7日,国务院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明确鼓励银行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适当降低乘用车贷款首付比例,合理确定汽车贷款期限、信贷额度。

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金融监管部门曾提出,在消费方面,正在研究降低乘用车贷款首付比,同时进一步优化新能源车险定价机制,助力汽车走进千家万户。

展望未来,董希淼建议,下一步,金融机构应深化金融科技应用,提升汽车消费金融的创新能力和服务能力。一方面,可以利用技术手段完善风控模型和算法,根据消费者职业、收入、负债、信用状况等及时准确判断借款人的还款能力,提升风险管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另一方面,借助技术手段对消费者需求进行针对性分析,提高消费者需求匹配的精准度,提升信贷审批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减少“多头借贷”和过度授信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