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评论> 内地与香港保险相关法律政策及产品比较

风险提示

内地与香港保险相关法律政策及产品比较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时间:2024-04-02 07:46

□贾辉

中国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海外贸易的发展推动了香港保险业的起步和发展。香港与内地对保险业的法律适用不一致,本文旨在对内地保险与香港保险涉及的法律、政策及产品方面进行比较,以期对保险消费者购买合适的保险产品提供参考。

一、政策、产品方面

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对年度总额进行调整。内地居民的个人结汇额度是指在内地开展的外汇业务,而内地居民到香港购买保险是不适用该结汇额度的。因此,内地消费者到香港购买保险,是通过港币、美元进行结算,存在一定的政策风险,消费者需自行承担外币汇兑风险。

内地和香港的保险产品在设计、费率、产品条款、核保、承保、理赔等方面都存在差异。例如,在健康告知方面,香港保险更为严格,其适用无限告知原则,即消费者投保时,特别是意健险,消费者需要将自己所知的所有身体情况、所有就诊记录主动申报,消费者的投保资料审核是非常严格的,但内地保险强调保护消费者的各项合法权利,加强保险在经济发展中的保障作用,对消费者购买保险是非常友好的。又如,在如实告知义务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了两年的抗辩期限,即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即便存在消费者未如实告知等情况,保险人也需要继续履行合同。而香港并不存在两年的不可抗辩条款,即使合同成立超过两年,保险公司也有权解除合同或者不予赔付。

二、法律适用方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七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办理境内保险的,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外资独资保险公司、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等在国内开发、销售的保险产品,均要接受中国保险监管部门的监管,其在中国境内销售的保险产品必须符合监管要求,注册地在香港的保险公司开发、销售的香港保险产品属于境外保险产品,不允许在中国进行销售。根据原中国保监会下发的《关于加强对非法销售境外保险产品行为监管工作的通知》,监管部门一旦发现保险营销员、保险中介机构或保险公司组织或协助非法销售境外保险产品,将对相关机构和个人予以行政处罚。

根据香港《保险公司条例》,并未禁止香港保险销售向内地客户推介保险产品,根据法无禁止即自由原则,内地居民可以到香港购买保险,香港保险销售也可以向中国客户推销保险产品。但是内地居民到香港购买保险适用的是《香港法例》中有关保险业的内容,例如第41章《保险业条例》、第41K章《保险业(获授权保险人的最高数目)规则》、第41L章《保险业(持牌保险经纪公司的财务及其他要求)规则》等,而在内地购买的保险适用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及监管部门发布的《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等法律法规。因此,从法律适用方面来看,两者是完全不同的,对于内地居民在境内购买的香港保险保单,不受我国内地法律保护。

此外,若内地消费者到香港购买保险发生纠纷,由于两地法律适用不同、法院程序不同,合同中约定的管辖地、合同适用的法律、适用语言也存在多种可能,纠纷发生后,内地居民为了维护自身权益,可能还需聘请英文好且了解香港法律甚至其他国家法律的律师,费用开支较大,在法律方面和消费者的个人财力、物力方面,都是颇有难度的。

三、总结与建议

内地保险与香港保险各有优劣,其本质在于服务的社会经济主体不同,保险产品设计、产品类型不同,法律规制不同。两地保险业近年来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强监管要求下,保险消费者的权益进一步得到重视。因此,建议保险消费者购买保险时,理性看待两地保险相关情况,以便得到更好的产品服务以及法律保障。

(作者系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