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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惠金融推进月”究竟该推什么?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时间:2024-04-02 07:46

□李庚南

目前,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统一部署的以“普聚金融服务,惠及千企万户”为主题的“普惠金融推进月”行动,正在全国范围内轰轰烈烈开展。当轰轰烈烈的推进月行动结束之后,我们或许需要回过头来反思一下:通过“普惠金融推进月”行动,我们究竟推了什么,推进了什么?还有什么需要进一步推?

既然是一项行动,理性告诉我们,“普惠金融推进月”显然不会也不应该简单地瞄准普惠信贷量的增长,也不会或不仅限于推进银企的融资服务对接。这些,显然不足以配上“推进月”。笔者认为,“推进月”应该瞄准的是普惠金融领域突出的问题、堵点,以及存在的各种体制机制性深层次问题,切实推动普惠金融理念更新与机制创新。

实际上,从2015年我国将发展普惠金融正式上升为国家战略以来,中国普惠金融已由过去关注“有没有”上升到当前的“好不好”乃至未来的“强不强”的问题。普惠信贷已由最初的追求量的扩张逐步转向量与质并重、更加注重发展质量的阶段。我们可以看到,决策层普惠金融健康意识的觉醒和不断增强,在推进行为和目标设定上愈加理性、稳健和成熟。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2024年普惠信贷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显示,总体要求是实现2024年普惠信贷供给保量、稳价、优结构。保量,就是要保持信贷支持力度,合理确定信贷投放节奏,力争实现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普惠型涉农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增速。稳价,就是稳定信贷价格,合理确定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涉农贷款利率。优结构,就是改善信贷供给结构,加大首贷、续贷、信用贷款投放,扩大服务覆盖面。从2010年最初提出的“两个不低于”到后来的“两增两控”“增量扩面、提质降本”,再到2024年普惠信贷工作提出的保量、稳价、优结构,传递出的信号显然是监管层推进普惠金融的积极稳健性,实际上也表明监管层对金融健康的日益关注。

为什么要关注金融健康?金融健康是普惠金融领域的一个新概念。一般认为,“金融健康是指消费者个人可以通过其金融知识、利用金融工具、采取合理的金融行为,以达到的个人财务状态”。它更多用于衡量一个人、一家企业的日常财务情况能否帮助其抵抗外来的财务冲击。《中国普惠金融发展报告(2022)》及此后的一些分析报告多将关注的视角聚焦于微弱经济体的金融健康,主要关注个人或家庭的金融福祉状况。

但是从关注金融健康的初衷及其溢出效应看,笔者认为,这种视野过于狭窄。我们对金融健康的关注不应局限于个人或家庭,还应覆盖所有具有生产经营功能的市场主体,特别是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农业经营主体和其他小规模市场主体在内的小微经营主体。不仅要关注金融服务客体端的金融健康,还要关注和重视金融服务主体行为的健康性;不仅要关注微观市场主体金融健康性,还要关注整体普惠金融运行生态的健康性。金融健康问题实际上是一个复杂的、综合的系统工程问题,是普惠金融发展的高级形态或转型升级的方向。金融健康目标应该成为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的一个重要标志。

那么,如何提升普惠金融的健康水平,以适应高质量发展的需要?笔者以为,至少应有三方面的考量:从普惠金融整体生态、普惠金融主体行为、普惠金融客体行为三方面共同推进。

首先,要辩证地理解普惠金融的运行规律、逻辑与基本原则,推动普惠金融生态保护。

推动构建层次分明、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互惠互利、错位竞争的普惠金融发展生态,关键要协调平衡好两个关系:一是普惠金融自身可持续发展与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关系。普惠金融的根本属性终归是金融,因此商业可持续始终是需要遵循的基本原则,即使是尤努斯的格莱珉银行也概莫能外。《国务院关于推进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明确指出,要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遵循金融规律,积极稳妥探索成本可负担、商业可持续的普惠金融发展模式。因此,推进普惠金融发展,促进金融服务均等化,以此帮助包括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在内的微弱经济体获得金融支持、摆脱贫困、实现财富增长,进而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这是普惠金融的初心,其前提是普惠金融主体自身能收益覆盖风险,实现商业可持续性。二是普惠金融竞争环境的美化与净化。既要防止低利率恶性竞争,又要合理平衡掐尖行为。诚然,低质、同质化竞争激烈带来的掐尖行为,虽然从实际效果上可能推动普惠领域融资成本的整体下行,但这种“便宜”并非建立在有效的风险定价基础上。低利率恶性竞争,不仅会提升普惠金融自身的风险,而且也会因不适当的金融行为,将小微企业等普惠客群推向不健康的、危险的境况。针对现实存在的掐尖行为,不仅要从行为规范出发,发挥行业自律机制的作用,更要从货币信贷供给机制不平衡性等深层次问题出发。

其次,要切实提升普惠金融主体行为的健康性。

从整体看,各类涉及普惠金融生态的问题实际上主要源于普惠金融主体竞争行为的理性程度。优化普惠金融生态的核心是要解决普惠金融服务及产品同质化及无序竞争问题。这就需要发挥监管引领作用,引导金融机构坚守市场定位和普惠金融本心。关键是引导金融机构坚持商业可持续原则,按照收益覆盖风险的逻辑,合理确定贷款定价,同时兼顾监管部门引导融资成本稳中有降的导向。金融机构应按照《通知》及此前的各项监管要求,强化普惠金融行为的合规审慎性。一是合理定价,守住普惠金融监管红线。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收费行为,坚决不触碰“七不准”及“四公开”监管红线。二是把好普惠信贷“三查”关口。强化对普惠信贷主体的资质审核及贷后资金的跟踪监测,严禁套取、挪用贷款资金。三是规范与第三方机构或平台合作,严守不与不法贷款中介合作的底线。尽管原银保监会已下发《关于开展不法贷款中介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并联手公安部门进行了整治,但是巨大的需求与利润促使这类机构僵而不死。贷款中介的存在,实际上折射出传统金融在金融服务供给门槛、服务透明度和便利度方面存在短板,与需求端的要求尚存在较大缝隙,也反映了普惠金融的健康水平亟待提升。因此,从补制度短板的角度看,应尽快补齐这方面的监管空白。金融机构应从防范风险出发,探索出对不法贷款中介有效“屏蔽”的措施。四是强化普惠金融数据治理。普惠金融数据质量是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的基础,也是做好普惠金融评价考核的前提,直接涉及监管评价、差异化风险资产权重计量、贷款利息收入增值税减免等政策能否真正有效落地。《通知》特别强调要提升普惠信贷数据质量,对普惠金融数据治理提出了“建立健全普惠信贷数据抽查复核机制”等更细化、更高的要求。此外,金融机构还应高度关注利用外部数据的审慎性问题,警惕大数据背后的“养数据”及其带来的业务风险,包括合规性风险。要重视数据信息管理的安全性问题,特别是对客户信息的保护问题,防范数据泄露对客户的侵权及由此带来的声誉风险。

最后,要推动普惠金融客体提升金融健康水平。

需求端的金融健康主要表现为借款人融资行为的理性程度、规范程度和诚信度,包括融资需求额度的适当性、消费者自身还款能力的充分性、还款来源的真实性、自身财务状态的健康性,以及对借贷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履约意愿等。从激励相容的角度出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该担负起对其小微客户金融能力培训的职责。应坚持安全发展原则,倡导负责任金融理念,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充分考虑到普惠领域群体的复杂性,既要做加法,也要做减法。

作为普惠信贷的供给方,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强化普惠金融适当性管理意识,健全完善相关机制。一要了解借款主体真实生产经营状况、资金需求和现金流等情况,合理确定授信额度,防止过度授信,防止客户因缺乏财务管理能力而导致经营失败。要特别关注新市民、大学生等群体的过度融资行为,防止风险外溢。二要约束好业务部门、营销客户经营的行为,防止过度营销、诱导式营销行为。要秉持在了解你的产品、了解你的客户前提下,把合适的产品推销给合适的客户。三要承担起金融消费者教育义务。《国务院关于推进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要求把“金融消费者教育和保护机制更加健全”作为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的主要目标之一,要求金融部门通过健全金融知识普及多部门协作机制等渠道提升社会公众金融素养和金融能力。金融机构应以“普惠金融推进月”行动为契机,加强重点人群金融知识宣教活动,继续深化金融教育示范基地常态化阵地化建设,培育契约精神和诚信意识,引导金融消费者正确评估和承担自身风险。

需要清楚的是,完善普惠金融是一个持续的、动态的过程,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不可能一蹴而就。“普惠金融推进月”显然不能也不可能解决普惠金融领域面临的主要问题;但是,通过推进月行动,可以发现普惠金融存在的非健康行为或状态,及时发现病灶苗头,可以借此增强普惠金融的健康意识。因此,不妨把“普惠金融推进月”行动视为是对普惠金融的体检。从这种意义上看,“普惠金融推进月”自然成为普惠金融的“体检月”,成为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的一项配套机制和常态化安排。

(作者系中央财经大学绿色金融国际研究院特邀高级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