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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发布

规范罚款与没收违法所得适用标准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时间:2024-04-01 07:48

□记者 仇兆燕

3月29日,金融监管总局发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将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据悉,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

“制定《办法》是落实《行政处罚法》等文件要求的重要措施,也是进一步满足处罚工作实际需要的制度安排。”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进一步介绍,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对提高执法透明度、增强执法公信力、维护公平公正的行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据介绍,2023年12月11日至2024年1月10日,金融监管总局曾就《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相较征求意见稿,“正式的《办法》增加银行保险机构的范围界定,完善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适用情形,规范责任人认定因素及罚款幅度设定等内容。”该负责人表示。

《办法》共4章32条。总体来看,《办法》在总结固化处罚裁量实践成果基础上,对处罚裁量涉及重点问题和关键环节予以统一规范,通过细化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和幅度,提升处罚案件办理质量,推动监管法律法规深入贯彻实施。

具体来看,《办法》严格规范执法行为。明确处罚裁量权定义,行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法定、过罚相当、程序合法等基本原则。明确“从旧兼从轻”、处罚时效认定等适用规则。

《办法》细化裁量阶次与适用情形。明确减轻、从轻、适中、从重处罚的基本内涵。落实《行政处罚法》要求,进一步细化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的适用情形。明确认定人员责任应当综合考察当事人岗位职责、与违法行为的关联性、实际危害后果等因素;处罚多名责任人员时,应当区分责任主次。

《办法》规范罚款与没收违法所得适用标准。明确银行业保险业从轻、适中、从重罚款幅度标准,以及违法所得的认定标准与计算方式。计算违法所得时,当事人已经依法退赔的款项,应当在违法所得款项中扣除,当事人提供相关票据、账册等能够证明直接相关的税款及其他合法必要支出,可以予以扣除。

《办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要求,明确各监管局可以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对辖内行政处罚阶次、幅度以及适用情形进行合理细化量化。适用《办法》可能出现明显不当、显失公平,或者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调整适用。滥用处罚裁量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负责人还指出,《办法》是金融监管总局落实《行政处罚法》的重要举措,并对涉及裁量权的相关内容进行了细化规定。例如:处罚追溯时效方面,涉及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追溯时效延长至5年,明确违法行为连续状态、继续状态的判断标准;裁量阶次适用方面,细化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的具体适用情形,提高执法可操作性;处罚种类适用方面,考虑到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使用频率较高,明确了罚款的裁量幅度标准、违法所得的认定及计算标准等;强化自身约束方面,对于在行使处罚裁量权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违法违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根据《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银行保险监管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以及主观过错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行政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的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