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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符合我国实际的巨灾保险制度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时间:2024-03-27 09:39

□王和

巨灾风险管理,包括巨灾保险制度建设,是世界性难题之一。长期以来,世界各国均在积极探索通过巨灾保险强化巨灾风险管理问题,确保社会安全与稳定。从全球范围看,目前各国巨灾保险制度可分为三种模式:

一是政府主导模式,即由国家筹集资金并设立专门机构进行管理的模式。这种模式的主要代表是美国的巨灾保险体制、法国国家地震防御计划。这种模式的优点是:政府主导性强,可在大范围内强制推行,高效调剂使用保险经费;利用商业保险公司现有的专业优势及广泛的营销网络,大大降低运营成本。缺点是:风险主要由国家承担,国家财政压力较大,没有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市场承担损失、分散风险的优势。

二是政府与保险公司合作管理模式,即政府与市场结合模式。这种模式的主要代表是日本的农业保险、地震保险计划和我国台湾地区的地震保险制度。这种模式的优点是:保险公司可利用自身经营渠道及管理经验实现商业化运作和专业化管理。同时,政府在发生巨灾时给予财政补贴与资助,缓解了保险公司经营巨灾风险的后顾之忧。缺点是:财政补助预算难以估计,保险基金来源不足,仅限于保费收入,一旦大灾发生,区域范围内的合作对高额赔付难以承担,往往需要政府大额的财政补贴。

三是巨灾保险商业化运作模式,即市场模式。英国的洪水保险属于市场模式的代表。这种模式的优点是:政府将设防水平、预报、预警以及应急响应能力提高到满足商业保险公司运作的水平,利用商业保险公司营销网络广、再保险方式灵活和资本市场作用,充分分散风险。缺点是:商业保险公司有权拒绝承保,难以保障洪水保险的覆盖面;完全市场化的费率厘定机制可能导致保费过高,保障范围有限;保险公司自身应对巨灾的能力十分有限,对再保险和资本市场的依赖很重,有可能导致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甚至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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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发展情况来看,上述三种模式具有不同的背景,且各有利弊。因此,我国应当在学习借鉴的基础上,从我国社会发展实际情况出发,既要充分吸收借鉴国外巨灾保险制度的成熟经验和模式,又不能完全照抄照搬,而是要立足中国国情,建立符合我国实际的巨灾保险制度。

具体来看,政府主导、商业化运作的模式更加适合我国。巨灾保险制度需要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巨灾保险具有“准公共产品”的性质,从国外经验来看,无论是哪种模式,在产品定价、再保险风险分摊方案、财政补贴等各个方面,政府都要在其中承担重要角色。特别是强制性巨灾保险,目前在我国还难以实行的情况下,政府的主导作用显得尤为重要。

巨灾保险制度作为一项利国利民的长期制度,由于巨灾发生的特殊性,可能在短期内难以见到实际效果,这就需要政府在长期保障与短期投入之间进行平衡、考量。一方面,保险公司可发挥专业优势,运用商业保险机制,作为巨灾保险制度的重要参与者和政府的协助者。商业保险公司以经营管理者的身份进入巨灾保险市场具有专业优势。在产品定价方面,保险公司可以运用已有的人才和经验储备,制定合理的精算费率。另一方面,在投保过程中,可以通过费率的优惠,激励公众主动采取风险防范措施。此外,在发生巨灾时,保险公司有专业的团队,能够快速定损理赔;当巨灾发生后,保险公司可以发挥其营业网点和理赔经验优势,代政府行使核保、核赔等职能,实现灾后理赔的高效运作,从而有效减轻政府和财政负担。

(作者系中国精算师协会会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