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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浪时评

推动金融科技协同发展 完善金融支持创新机制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时间:2024-03-19 07:24

□顾雷

今年全国两会上,不少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都提交了关于金融科技协同发展的建议,认为发展科技金融需要对金融资源的配置结构和方法进行调整和变革,尤其面向全球新一轮科技革命大趋势,面对以人工智能和数字化改革为先导的国际科技竞争局面,更有必要加强国家层面的协同发展设计,提升金融服务科技质效,发挥金融对科技创新的支撑作用。

长期以来,我国金融体系一直以银行为主导,很大程度上集中在国有大型企业的巨量投资驱动上,与科技创新存在较高错位性,比如信贷资源匹配度、投资周期回报率均存在较大不匹配性,而且不同类型科技创新主体对金融需求是多元化的,绝不是单单依靠国有大行就可以解决问题的,加之国有大行多以间接融资为主,其经营姿态天然偏向谨慎,大多受限于期限匹配要求、贷款额度限制,对需要长期支持的金融科技企业来说并不“解渴”。问题是大多数科技型企业的发展不仅需要短期和长期协同配合支持,还需要实现人力、资本和技术的三重耦合。为此,未来我国要实现高质量发展就必须重塑金融与科技的关系,逐渐向效率驱动转型,切实发挥金融杠杆与技术杠杆的协同作用,必须构建合适本国实际情况的科技金融生态,比如改变资金供给单一、投资周期短促、市场激励机制匮乏等现状,尤其面对知识产权评估、知识产权质押尚未实现“专营”局面,必须重新调整科技创新模式与传统金融业务回报方式不匹配关系,解决金融科技长期信贷资金投入较少情况,让最优秀的创新人才、最愿意承担风险的资本和最符合市场需求的科学技术相互配合、相互融合。

第一,发挥政府引导基金的杠杆撬动功能。2023年,我国政府引导基金认缴规模大约为7万亿元,占市场比重近65%,是各类PE/VC资金的主要来源。虽然是政府财政资金,但其本质上具备风投性质。未来,要更好发挥出支持金融科技企业的作用,必须加强市场化运作,优化考核标准,限制对规模以上成熟期企业的投资比例,实现“投早、投小、投科技”,让更多的财政资金进入金融科技领域。比如,合理匹配科技创新周期和引导基金投资期限,延长对应投资回报年限至10年以上,改变目前我国对金融科技型企业投资期超短的做法,提升资金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改变片面追求“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不愿承担风险的思维,有效分散风险,让科技型企业拥有一个比较稳定和宽容的创业发展空间。

第二,打造多方主体参与的社会化科技评价机制。一般来说,金融机构擅长对企业财务、公司治理开展金融类评价,而技术、市场和创新度的评价则需要行业专家认定。于是,这就需要我们建立一个精准评价科创企业和科创成果的价值体系,突破全部由金融机构进行的投资回报型财务评价。

简单说,就是针对科创企业的评价机制需要更多社会力量和行业专家介入。我们建议,可以由国家部委统筹成立相关专家委员会,负责评估相应领域科创企业的技术实力、前沿技术地位、知识产权含金量等相关指标。当然,这远远不够,还必须由政府督促行业协会组织龙头企业的市场专家形成评价小组,包括高校科研院所、产业界以及独立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技术未来能否满足公共部门需求,以及对科技成果转化产品的可模仿性、可替代性等商业化潜力进行评估。

第三,完善科技金融担保体系,发挥风险共担、补偿作用。目前,我国现存的三级融资担保体系未突出科创特色,仅有湖北、安徽等少数地方政府出台了科技创新融资担保相关政策。因此,未来我国应该不断推动融资担保机构专业化转型,不断完善担保资金多元化补充渠道,通过财政拨款、企业捐赠、中外合作出资等方式,增强科技融资担保资金运行的可持续性,借助创投机构的专业力量,切实发挥好融资担保风险共担职能。

第四,增强商业银行的科技支撑能力。科技创新离不开银行的支持,重点是完善投贷联动业务,探索向创投机构提供贷款和债券融资支持。目前,国内投贷联动存在较多问题,亟待持续完善和调整。商业银行在开展投贷联动业务过程中,投贷联动应当投资先行,让子公司来承担业务推动的主导角色,而不是商业银行。虽然母行具有客户基础,但大多数科创企业并不是母行的存量客户。客观而言,投资子公司更接近市场,也拥有更加专业的团队,比商业银行更有能力判断科创企业的未来成长价值。因此,必须尽快改变投贷联动以母行为主导的模式,让有更多资金、更有效率的投资子公司投资科技型企业,避免“脱实向虚”。

第五,针对性放宽金融科技的监管限制。当前,世界主要发达国家都制定了融资担保系列法律法规,而我国关于担保方面的法律制度主要是一些框架性法规,未细化到具体的运营层面。比如,在股权类投资或夹层贷款方面,虽然局部都有试点,但经常面临监管的不定期收紧问题,在股权投资方面一直举步不前。再比如,目前我国对于科技信贷的风险计提要求较高,相关文件要求必须从净利润中计提,不能实现税前扣除。商业银行投资子公司只能以自有资本金进行投资,不能使用任何其他资金,而纳入集团合并报表管理的子公司所投股权风险的资本权重较高。因此,银行用于股权投资的资金成本整体高企。对此,有必要对科技信贷的风险计提等方面的法规进行重新梳理和调整,提升金融服务可持续性。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普惠金融与法律监管研究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