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保险要闻> 人身险销售新规征求意见

人身险销售新规征求意见

拟对保险销售人员分级授权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时间:2024-03-19 07:23

□记者 房文彬

近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保险业协会”)就一系列文件向人身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征求意见,旨在全面提升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建立健全销售从业人员销售能力资质分级体系。

具体来看,保险业协会起草完成《保险销售从业人员销售能力资质等级标准(人身保险方向)(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等级标准征求意见稿》)、《保险销售从业人员销售能力资质等级标准培训与测试大纲(人身保险方向)(征求意见稿)》、《人身保险产品销售授权管理自律规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自律规则征求意见稿》)等文件,并下发至业内征求意见。

销售人员拟设四级

根据《等级标准征求意见稿》,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是指保险公司中从事保险销售的员工、个人保险代理人及纳入销售人员管理的其他用工形式的人员,保险代理机构中从事保险代理的人员,保险经纪人中从事保险经纪业务的人员。

《等级标准征求意见稿》将销售能力资质等级要求覆盖范围从“个人保险代理人”扩大至“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在能力等级方面,《等级标准征求意见稿》将人身保险销售人员能力等级从低到高依次划分为四级。综合各等级要求对相应级别的人身保险销售人员建立职业画像,具体如下:

四级:具备基础保险知识和专业技能,能在指导下以产品为导向开展保险销售业务,协助订立保险合同及提供相应的客户服务。

三级:具备丰富的保险专业知识和基础金融专业知识,能识别评估客户个人和家庭的各类风险、启发客户保险需求,熟练掌握保险销售专业技能,独立开展保险销售业务并产生持续稳定绩效。

二级:具备全面深入的保险专业知识和丰富金融专业知识,能从财富管理角度分析客户面临的风险并启发保险需求,精通保险销售专业技能,能指导低级别人员开展保险销售业务,绩效水平良好。

一级:具备全面的金融专业知识,精通各项专业技能,能组织团队培训和销售管理,能分析评估客户财富管理需求,提供财富咨询服务,绩效水平优秀。

各能力等级的申请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综合学历、从业年限、诚信记录等基础要素,符合条件的人身保险销售人员可以直接申请三级,三级以上逐级取得。

鉴定方式分为理论知识考试、技能考核以及综合评审。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考核均以笔试、机考等方式为主,主要考核人身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应掌握的基本要求、相关知识要求和应具备的技能水平;综合评审主要针对二级和一级,通常采取审阅申报材料、答辩等方式进行全面评议和审查。四级和三级的鉴定方式以考试为主,二级和一级的鉴定方式是考试与综合评审相结合。

人身险销售分级授权

《自律规则征求意见稿》以能力等级高销售人员多授权、能力等级低销售人员少授权为原则,根据产品复杂程度和销售风险,设置各能力等级对应的产品销售授权范围。

具体来看,未取得能力等级的销售人员,只能销售保险期间为一年及以下的产品(有保证续保条款的产品除外)。四级销售人员可销售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普通型人寿保险、普通型年金保险。三级销售人员可在四级人员可销售产品基础上增加分红型保险、万能型保险、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二级销售人员可在三级人员可销售产品基础上增加投资连结型保险、变额年金保险。一级销售人员可销售全部人身保险产品。组合销售两种及以上产品,按照从高不从低的原则确定其销售授权。

据了解,人身险销售分级分类已经布局多时。2020年5月印发的《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落实保险公司主体责任 加强保险销售人员管理的通知》《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明确要求严格销售人员资质管理。

2023年9月,金融监管总局发布《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应在行业自律组织制定的销售能力分级框架下,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建立本机构保险销售能力资质分级管理体系,对所属保险销售人员进行分级,并与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分级管理制度相衔接,区分销售能力资质实行差别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