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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浪时评

金融消保永远在路上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时间:2024-03-14 09:14

□张洁

一年一度的“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将如约而至,金融消保宣传教育也迎来高潮,各地各类金融机构以不同形式在线上和线下与金融消费者展开互动,旨在构建更加和谐共赢的金融消费关系,打造更加安全放心的金融消费环境,从而提振金融消费者信心,促进金融消费健康发展。可以说,“3·15”系列宣教活动是金融消保工作的一个缩影,折射出金融体系对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高度重视和不懈努力。

首先,金融消保工作不断得到加强。近年来,在各金融管理部门的共同推动下,金融消保工作进入制度化、常态化的轨道。从制度建设方面看,已有《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等文件和规章,金融消保制度框架不断完善,为金融消保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法规支持。从监管体制方面看,已由金融监管总局统筹金融消保工作,并组织开展了金融消保教育宣传月等活动,有利于提高金融消保监管的统一性和有效性,切实发挥监管在保障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中的重要作用。从治理效果方面看,化解金融消费纠纷的方式日趋多元,消费者投诉普遍得到及时接收、处理和答复,不少消保违规行为被严厉查处,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得到较好的保护。

其次,金融消保工作还面临一些问题。目前部分金融领域服务质效不高,金融消费者投诉居高不下。从监管部门通报的情况看,银行消费投诉较多的是信用卡、个人贷款和理财业务,特别是信用卡业务是消费者投诉的高发区;保险消费投诉较多的是销售、理赔和退保业务,其中财产保险公司理赔纠纷投诉比较突出;资本领域投诉涉及证券、基金、期货纠纷,当前股民对上市公司造假欺诈、违规减持和多年不分红意见较大;支付领域投诉主要集中在使用现金和银行卡支付受限,尤其给老年人和外国人消费带来很大不便。这些问题反映出,当前我国金融服务还存在一些堵点和卡点,甚至还有一些误导和欺诈行为,不同程度地侵犯了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再次,金融消保工作的目标任务更加明确。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优化支付服务提升支付便利性的意见》,要求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按照职责督促指导银行、支付机构畅通咨询投诉渠道,切实做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金融监管总局在2024年工作会议上把切实提升金融消保工作质效作为一项重要任务目标,金融消保局作为统筹金融消保工作的职能部门,提出以构建金融消保新机制,建设“大消保”工作体系为重点,推动金融消保工作迈上新台阶。证监会主席吴清在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举行的记者会上强调,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是证监会工作最重要的核心任务。无论是中央文件,还是监管部门发声,都阐明了金融消保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也提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金融消保工作的目标和举措。

最后,做好金融消保工作要构建长效机制。一是知行合一的工作机制。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是金融工作政治性、人民性的直接体现,从事金融消保工作的相关部门和人员应把这种认知贯彻到工作中,落实在行动上。二是保护权益的治理机制。金融机构应把消保纳入公司治理、企业文化和发展战略中,在决策、执行、监督等各环节体现消保的政策和要求,从源头上防范侵权行为发生。三是调解纠纷的化解机制。推进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引导金融机构和消费者通过金融纠纷调解组织化解纠纷,把非诉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四是处理投诉的响应机制。金融机构应畅通投诉渠道,规范消费者投诉处理流程,对有效投诉认真办理并及时反馈,切实履行投诉处理的主体责任。五是提升素质的宣教机制。加大金融知识的宣传教育力度,把青少年和老年人作为重点对象,提高消费者金融素养,强化预防性保护。六是会商沟通的协作机制。金融监管总局应加强与人民银行、证监会、市场监管总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在消保工作中的沟通协作,做到责任落实,形成协同效应。七是监督管理的评价机制。把消保监管评价作为金融机构监管评级的有机组成部分,并将监管评级结果与申请再贷款、开办新业务等挂钩,使消保评价在金融机构经营发展中发挥激励和约束作用。八是侵犯权益的问责机制。对侵犯金融消费者权益的违规行为绝不姑息,按照相关规定对涉事机构和人员严格处罚并公开通报。

(作者单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辽宁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