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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车险反欺诈难题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时间:2024-03-13 10:27

□马达

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IAIS)统计,全球每年约有20%-30%的保险赔款涉嫌欺诈。在车险理赔中,欺诈问题同样存在而且影响更甚。车险欺诈问题虽然棘手,但保险业界也需积极应对,采取各种手段与欺诈分子“斗智斗勇”。

车险反欺诈面临的难题

道德风险防不胜防。车险欺诈案件涉及的参与方较多,只要存在利益空间就容易产生欺诈动机,进而实施欺诈或是阻碍理赔反欺诈调查,使保险公司防不胜防。在车险理赔实务中,事前道德风险非常难以防范,例如,投保人在投保后遇到了雨雪天气,反而更加无所顾忌地开车出门,有了车险保障平时就会不注意保养,反而更容易出现事故,因为投保人大多抱着一种“保险公司提供服务是理所当然的,花了钱就要享受服务、充分利用”的心态。保险公司会遇到有的投保人在发生车险事故后,申请完保险金赔偿还要其再提供额外的车辆保养服务;还有恶意投保骗赔的投保人个体和职业性团伙,这种主动型车险欺诈早有预谋,更加难以发觉,往往查勘搜证就已耗费了较大的人力、物力,即使被查出欺诈拒赔后,也经常会有投保人假借维护消费者权益投诉、去公司跳楼闹事等情况,导致保险公司不得不继续花费精力去应对。职业团伙多见于在车险行业有着相当丰富经验的汽车维修厂、4S店、保险公估机构等工作人员,或之前在保险公司工作后离职的人,他们十分了解行情,并且身边有实施欺诈的工具与资源,知道保险公司理赔查勘的薄弱点,瞄准下手,只要没被查出就能从中获利。

从另一个群体“保险黄牛”的角度看,其总是利用保险公司理赔金额与司法判决理赔金额之间的差异获取利益,大多出现在三责险的人伤案中。“黄牛”找到需要理赔的案件将其买断,付给受益人与保险公司赔付金额相当的价格,然后将所有手续委托给自己全权代理诉讼,而诉讼判决的结果往往比保险公司的赔付金额要高,“黄牛”利用多出来差价的一部分打通鉴定所、沟通当地法院,利用伤残判定的弹性,将案值提高,获得除去沟通成本的剩余金额。由于保险公司判定理赔金额一般是出于减损目的,防止受益人额外得利,而法院判决则考虑多种情况判定金额,就导致诉讼后的赔付金额和保险公司原本的赔付金额之间存在获利空间,使“黄牛”有可乘之机。如此一来,保险公司只能赔付多余的金额或者频繁地参与诉讼,对其正常经营造成很大影响。

理赔诉讼案件判定标准不统一。在车险理赔实务中,涉及诉讼的案件往往会出现法院判定标准不统一的困境。法官对有关司法解释的理解不同,其判案结果也不同,就会导致有意者钻空子,进而实施车险欺诈。例如,法官处理此类案件时依照保险法判定的较少,反而更认可合同法和交通法。判定标准的不统一尤其体现在车险第三者人伤的情况,事故车辆对第三者造成伤害后,除了报销医疗费,还要赔偿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及伙食补助。这些赔偿虽然有规定标准,但是标准涉及的范围比较广,比如股骨干骨折的误工期标准范围是90天至300天,这其中可利用的空间很大,导致本不需要治疗太久的病也会拖很长时间,这其中很难去评判伤者到底是因伤不能上班还是不想上班。有些伤者为了赚取误工费甚至挂不同医生的号,每次都开15天的假条凑误工期,按照合同法,误工损失实际产生了保险公司就需要赔偿,这就导致了赔付差异,给一些人进行欺诈的利用空间。

车险反欺诈难题的破解方案

多种形式宣传反欺诈观念,推行欺诈征信记录。车险欺诈发生的主要原因在于诈骗成本较小,以及惩罚力度不够,因此,车险随时随处都有可能产生道德风险问题。虽然我国已有保险诈骗的相关法律条文,但从车险理赔实务中发现,很多骗保者在欺诈前对相关法律并不了解,或者即使知道也抱有侥幸心理,更看重对高额非法利益的获取,往往需要耐心讲解劝导才供认。因此,要想全面性地制止道德风险,最好能够从源头遏制欺诈动机,加大法治力度,使投保人和潜在骗保者深刻了解到保险诈骗的后果和危害。

保险公司可以和法院、公安、保险行业协会等部门联合推广宣传,根据工作中实际遇到的典型案情,创作拍摄具有教育意义的法治小短剧,利用当下流行的微博、微信公众号、抖音、视频网站等新媒体平台传播推广。与此同时,借助官方公共平台开展进一步宣传,在公益广告宣传栏和小区电梯屏幕集中投放教育视频,在社区、街道、公园等场合加强覆盖宣传,使反欺诈观念深入人心,引导社会各方对保险欺诈行为进行监督。积极联合电视台制作专题节目,借鉴今日说法的形式对车险欺诈案件讲解介绍,着重展示涉案金额高、作案手法复杂的案件,以此起到警示作用。除此之外,还可以制作欺诈判刑的案例宣传单页,在投保时发给投保人,宣读告知并使其了解欺诈的后果,联合业内同行保险公司,一旦发现车险欺诈互相告知,各家保险公司永不承保,并将保险欺诈者的行为纳入信用记录,以此来提高欺诈者的犯罪成本。

组织设立研讨会,邀请专家交流解惑。保险公司在理赔过程中遇到的诉讼案判决赔付差异较大和“保险黄牛”等情况,都给车险反欺诈工作造成了困境。解决这一现象不仅需要法官对车险欺诈更加深入地学习理解,还需要从整体层面上细化判决的赔付标准范围和规则,提高判定赔付金额的合理与准确性。保险公司可以加强与行业协会和法院之间的沟通协作,组织设立研讨会,适时在行业范围内邀请保险业研究学者、专家与法官一起从学术和理论的角度对某些复杂案件或者经典案例进行交流、复盘、研讨。保险公司可以整理出以往在司法判决中遇到的困惑,请法官、学者进行解答,还可以从理赔工作实务的视角表明其在某个案件中赔付金额的考量和核定标准,互相学习,各抒己见,整理思路。

(作者系大连交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