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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观点】构建保险与科技创新的耦合机制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时间:2024-03-13 09:57

□陈辉

何谓保险新质生产力?从保险发展历程来看,科技是第一生产力,通过创新,提升了保险效率,推动了保险风险治理、价值创造和资源配置职能的发挥,进而推动了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从科技与保险的关系来看,保险更多体现为社会生产关系,科技更多体现为社会生产力。因此,保险新质生产力是一个综合性概念,它涵盖了互联网保险、保险科技、数字保险、保险大模型等多个方面,这些方面正在改变传统保险业格局,为保险业注入新的活力。

保险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贡献分为直接贡献和间接贡献,直接贡献体现在保险业自身的价值增值,促进第三产业发展,对经济增长产生直接拉动作用;间接贡献是通过保险风险治理、价值创造和资源配置职能的发挥,促进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无论是直接贡献还是间接贡献,本质上就是保险关系。相反,科技进步改变了保险模式,创新了保险形态,更多体现为生产力。从科技赋能保险的发展历程看,从最开始的电子化、信息化,到依托互联网场景和移动场景进行保险销售,再到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生成式人工智能等技术赋能保险全链条,提高运营效率,改变产品形态、服务方式、商业模式,打造全新的保险生态。

保险为什么离不开新质生产力?科技大大提升了保险服务的效率和质量,更有力地助推了保险业发展。从计算机的发明,到互联网、移动互联网的应用,再到目前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的发展,每过5-10年都会有新的科技热点出现。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发现科技改变了保险的方方面面,比如科技改变了保险模式、拓展了保险广度与深度、提升了保险效率、改进了保险体验、促进了保险创新等。

保险新质生产力又该从何着手?保险新质生产力包括了技术元素和创新要素两个方面,关键在于保险创新与科技创新的耦合效率,即如何构建良好的保险创新与科技创新的耦合机制。在这种分析和推演的进程中,制度是不可或缺的关键因素,保险制度创新是科技创新与保险创新交互进而协同的必备条件和直接结果。在制度逻辑上,形成了科技创新与保险创新的“推力”与“拉力”共生的螺旋式循环,在这种循环演进中,保险创新与科技创新以最大可能趋向动态平衡的协同发展。

因此,保险创新与科技创新的耦合,其核心不应停留在技术和产品层面,而是要深入探察这种与创新共生的交互对保险发展的作用机理及规律性经验。获取并利用这种最接近事实的规律性经验,用来影响有益于保险与科技交互协同的制度性安排,借以催化保险创新与科技创新在交互中焕发的长期增长动力,实现不断积蓄与良性循环。

(作者系龙湾湖智库首席经济学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