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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史探微】社会主义建设初期的杭州保险业(上)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时间:2024-02-23 07:54

□苏哲

1949年11月7日,中国人民银行华东区行在保险专业会议上作出在杭州成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的决定,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下达“融发保6301号令”。嗣后,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副行长、浙江省宁波余姚人李文灏到上海接受建司任务。针对浙江保险基础薄弱、专业人才缺乏的实际情况,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华东区公司推荐原上海“保联”骨干、中共党员、大安保险公司会计主任蔡同华来杭州协助李文灏主持及执行日常工作。11月中旬,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华东区公司派周镇华、陈焘、魏清和、宋世基4人来杭州,协助筹备开业事宜。

业务骨干调派杭州

1949年11月30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同时在《浙江日报》和《浙江金融周报》刊登公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公告,浙保字第一号:为发展生产,保护国家财产,提高劳动人民福利事业,并统一领导各地保险业务起见,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特呈准设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资本金人民币三百亿元(旧人民币),总公司设北京,各人民银行区行所在地分别设立区公司。现总公司及华东区公司业已于10月20日分别在北京及上海成立。本分公司奉令于12月1日正式营业。先举办火险、运输险及运输兵险业务,地址在杭州中山中路交通银行楼上。本分公司成立后,中国保险公司原设立杭州经理处,奉令撤销,自同日起即停止签发保险单,其已签立保险单尚未到期之业务责任仍由其总公司继续负责,一切未了手续概由本分公司负责代为办理,特此一并公告。1949年11月30日,兼经理李文灏。”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创建时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华东区公司又分派叶惠石等一批业务骨干到浙江省分公司协助开展工作。


1949年5月9日《浙江日报》。

1949年12月1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在杭州正式营业。受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华东区公司双重领导。李文灏兼任经理,蔡同华任副经理。地址在中山中路415号2楼。内部机构设置为业务股、总务股、会计股和监理股。开业之初,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以中国保险公司原有业务为基础开办火灾保险业务。基本上沿用了新中国成立前火险条款及承保办法,以商店、工厂、客栈、住宅建筑物及其生活资料为保险对象,以火灾及其延烧损失作为保险责任,并保留了火灾保险承保限额等做法;保险费率根据建筑物耐火程度、使用危险性质确定,仅仅做了一些局部调整。承保普通火险业务的对象首先从杭州市区公营企业开始。当时承保的大宗业务有中国棉业公司、皖南贸易公司、浙江制麻公司、浙江土产公司等,均为流动险。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华东区公司经理谢寿天题词。

1949年12月15日,苏、浙、皖、闽、鲁5省费率颁布,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按照该费率办理,当年保费收入2.55亿元(旧人民币,含水险业务),其中95%以上为公营企业。规定公民私有出租房屋必须投保普通火险,费率按照房屋建筑的等级和使用性质确定。开办火车、汽车、轮船和木船等运输险,另设停泊险、茧钞险、排筏险、运输兵险(后改为匪盗险)、活畜运输死亡险等。此外,还有破碎、渗漏和水渍等附加险。运输险费率由固定和里程两项相加组成。水上运输险固定费率0.7‰;陆上运输险固定费率火车0.03‰,汽车0.15‰,驿运0.03‰,里程费率(一律按照每50公里为计算单位)为0.04‰至2.4‰。开办汽车车辆损失险和木船船舶险。汽车险由运输业公会代理,采取分期付费形式。后因贯彻“先收费、后签单”的原则,私营汽车续保减少。同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开始办理水险业务,大宗业务以土产公司茶叶部为主,均加保运输险。

各类保险扎实铺展

1950年1月中旬,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利用全省召开银行工作会议的机会,积极疏通关系,在全省经济条件较好的29个市县设立特约代理处。同年开始试办农业保险。开办的运输险对象主要是公营单位,当时茧钞险业务占很大比重,有的还加保兵险。华东区贸易部指示“非危险物资不得投保运输险”后,杭州仅有食盐、棉花和火油等几种物资参加保险。同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浙江省各级公司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条款为准绳”的理赔工作原则和“主动、迅速、准确、合理”的理赔工作要求处理各类赔案。

1950年5月,开办职工团体人身险,分折实单位和人民币两种。同时,还举办船员团体人身险和建筑工人意外伤害险。团体人身险,以团体为投保人,保险责任为疾病死亡或遭受意外伤害,还可附加医疗津贴,费率根据保险金额月缴1‰。5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规定:火灾保险每张保单最低收费为2万元。6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华东区公司开办沿海兵险、南北洋运输险、沿海木船险及玻璃险。7月7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颁布了《船舶基本保险条款》《船舶全损险条款》。8月3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华东区公司经理谢寿天在第二次全国保险会议上海所属分公司代表预备会议上宣布:华东区公司从开业到1950年6月底,已收保费500多亿元(旧人民币),设立了6个分公司、3个直属办事处、84个代理处,全公司干部已达447人。9月19日,人保总公司制定了《出险案件处理办法》,对各级公司的核赔权作出规定:大区保险公司5万元,省公司5000元。后来省公司核赔权限调整为5万元。9月25日,开办职工团体火险,分折实单位和人民币两种,由工会集体投保,费率为2‰,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损失赔偿,当年签单23份,保费收入550.9万元(以第一套人民币币值计)。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51年1月1日起实施的火灾自愿保险费率规章。

1950年,浙江省普遍办理火灾保险业务,公营企业除铁路局、邮政局、电信局,均全部投保;私营企业通过经纪人代理处争取到一部分押款的存仓火险,当年火险保费收入40.93万元(以第一套人民币币值计)。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杭州市分公司贯彻“保护国家财产,保障生产安全”的指导方针,与地方专业防灾部门相互配合,开展防灾工作,向杭州市消防支队赠送消防车和吉普车各1辆,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防灾检查,促进投保单位加强防灾措施,消除隐患。到1950年底,浙江运输险保费收入为34.88亿元(以第一套人民币币值计)。(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