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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箭齐发”提升信贷管理能力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时间:2024-02-08 07:40

□李凤文

为进一步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升信贷管理能力和金融服务质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对《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等信贷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三个办法一个指引”)进行修订,形成了《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个人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统称“三个办法”),于近日发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三个办法一个指引”执行十余年来,在提高商业银行信贷管理水平、防控信用风险和服务实体经济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对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提出了新的要求,“三个办法一个指引”中的一些规定也表现出一定的局限性和滞后性,需要更新调整,以更加适应当前信贷业务的发展趋势。

对比之前的“三个办法一个指引”,新发布的“三个办法”增加了新的内容,亮点纷呈。

亮点之一:对贷款期限作出明确规定。“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在贷款期限的规定上比较笼统,如《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个人贷款的期限和利率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则明确规定,个人贷款的期限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用于个人消费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五年;用于生产经营的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对于贷款用途对应的经营现金流回收周期较长的,可适当延长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十年。国家有关部门对于房地产贷款、个人住房贷款、个人助学贷款、汽车贷款等的贷款期限另有规定的,继续执行相关规定。对于固定资产贷款,“三个办法”明确,固定资产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十年。确需办理期限超过十年贷款的,应由贷款人总行负责审批,或根据实际情况审慎授权相应层级负责审批。流动资金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年,对经营现金流回收周期较长的,最长不超过五年。

对贷款期限作出明确要求,填补了现行办法在防范期限错配风险方面的制度空缺,有助于引导商业银行有效防范贷款期限错配风险,进一步优化贷款结构。与此同时,严格贷款期限管理,也有助于银行规范开展业务,降低流动性风险,减少贷款资金被套取、挪用。尤其是能够有效抑制目前一些银行在消费贷方面利用期限进行不规范竞争问题,降低消费贷资金挪用风险。

亮点之二:对贷款用途范围和贷款对象进行了适度调整。本次修订合理拓宽了固定资产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的用途范围。在贷款用途方面,合理拓宽固定资产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的用途。对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以及采矿权等其他无形资产办理的贷款,可根据贷款项目的业务特征、运行模式等参照《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执行,或适用《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同时,对贷款用途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如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股东分红,不得用于金融资产、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在贷款对象方面,此前固定资产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的贷款对象均为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而修订后的贷款对象则调整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借款对象涵盖的范围更广泛,能够有效满足不同类型市场主体融资需求,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亮点之三:调整受托支付要求,优化了办贷流程。对于固定资产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均对受托支付金额作出明确规定,避免各行执行标准不一问题。如,对于流动资金贷款,规定支付对象明确且向借款人某一交易对象单笔支付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应采用受托支付方式。值得关注的是,受托支付并非“一刀切”,将固定资产贷款受托支付时限最长放宽至十日,并明确在不可抗力情况下可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具体的支付时限。另外,还增加了借款人紧急用款相关规定,提高受托支付灵活性。此举凸显了金融为民理念,也体现了监管的人民性。

在贷款流程方面,“三个办法”结合当前信贷办理的实际需求及良好实践进行了明确与规范,明确流动资金贷款和个人贷款应采取现场与非现场相结合的形式履行尽职调查。同时,对于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及二十万元以下个人贷款,在非现场调查可有效核实相关信息真实性的前提下,可简化或不再进行现场实地调查。在面谈面签方面,允许商业银行通过视频形式履行个人贷款面谈,对于金额不超过二十万元人民币的个人贷款,可通过电子银行渠道进行签订。此举充分发挥了金融科技作用,减少了办贷环节,更重要的是能够方便客户,降低办贷成本。

(作者单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承德监管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