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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财产的“负面清单”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时间:2024-02-08 07:38

□文宇凡 记者 樊融杰

李先生想设立一份家族信托,于是找到信托基金经理小王了解情况。小王首先对可以设立信托的财产类型以及不同类型信托对应的设立门槛进行了解释,然后,又对哪些财产不能设立信托作了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的相关条款要求,设立信托的财产必须是合法的、积极的、确定的以及可以合法转让或流通的财产。原则上,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财产是不能设立信托的。小王详细地向李先生列举了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李先生不能用非法所得的财产来设立信托。比如像有些电影里的场景那样,李先生在上班路上捡到了一个皮箱,里面装满了现金。这笔钱是李先生拾得的财产,在法律上不属于李先生合法所得的财产,因此是不能用来设立信托的。还有,如果设立信托的财产来自诈骗、非法赠予等途径所得,这些财产也不会被认定为合法财产,也不能用来设立信托。

第二种情况,李先生不能用明显存在不确定性的财产来设立信托,也就是说,无法判断这笔财产是否确定存在、是否有确定的价值。这种情况在保险行为中较为多见,比如说人身意外保险、健康险等,在保险期内,发生意外或疾病、导致保险公司进行赔付的行为是不确定的,因此,无法判断这种人身意外以及健康险的实际价值,因此也不能作为信托财产。

第三种情况,李先生必须用“积极的”财产设立信托,不能用价值为负的“消极”财产设立信托。这一点简单来说,就是设立信托的财产必须具有正向的价值,而不能是“债务”这样的负向价值。比如,企业家将资不抵债的企业股权来设立信托,这就明显违反了信托财产“积极性”的要求,因为这种企业的股权价值已经为负,不具有正向的“信托利益”,无法向受益人进行分配。

第四种情况,信托财产必须要具有流通价值。一方面,对于法律禁止流通的财产,无法设立信托,比如一些国家禁止流通的文物等,即使价值再高,也无法进行合法交易,无法将财产进行管理和分配;另一方面,有些财产虽然理论上可以流通,但实际进行管理处置的难度很大,很难“变现”或者分割,因此也很难向受益人进行信托利益分配,这类财产通常也不会建议设立信托。

对于明显违反信托财产要求的财产,受托人很容易判断;但是对于一些不告知财产来源的情形,信托设立后一旦发现信托财产存在上述问题,法院就会判决信托无效,信托就会被解除。这时,已分配给受益人的信托利益就要被追回,受益人有义务返还已经分配的财产,后果是比较严重的。因此,委托人在设立信托时,一定要了解信托财产的“负面清单”,这样才能真正发挥信托的功能,实现自身的意愿和目的。

(文宇凡为资深信托从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