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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聚合助力金融实现更多社会价值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时间:2024-02-07 07:54


□蔡跃洲

金融业本质是以数据信息为核心支撑的服务业。信贷发放及风险控制、保险产品设计等业务都是在充分的数据信息收集和分析基础上形成的。

工业经济时代,借款方相对银行有着还款能力及还贷风险方面的信息优势,金融机构依靠自身很难获取充分信息,借贷双方存在的信息不对称导致信贷市场供给不足。数字经济时代,金融机构如果能够聚合其他行业和领域的数据信息,理论上可以更精准地对借款方进行画像,特定场景下甚至能做到比借款人或者客户更了解自己,最大限度消除上述信息不对称和市场失灵,提高信贷风险控制能力,包括反欺诈、反洗钱等,从而提高资金配置的精准性。从全社会角度来讲,不同领域渠道数据的聚合,通过金融业务实现更多社会价值,这正是数据要素乘数效应的重要体现。

要推动各类信用数据的共享共用和高效流通,需要切实解决好共享意愿、数据安全(个人隐私和公共安全)、共享方式等关键问题。共享意愿取决于是否能够建立起各方认可的收益分配机制,而完善数据交易流通机制应成为主要方向;数据安全需要从源头上健全数据分级分类等基础性制度,同时也要有相应的机制防止数据操纵等敏感信息滥用行为;共享方式则应充分利用好隐私计算等手段,为实现“数据可用不可见”的共享模式提供技术保障。

《行动计划》提到利用不同行业数据,依法合规优化信贷业务管理和保险产品设计以及理赔等。“依法合规”是利用不同行业数据以优化业务和产品的关键。对于金融机构来说,至少应该设定两方面的底线,即“数据来源的合法性”和“数据使用的合法性”。随着数据信息相关法律体系以及数据交易流通机制的不断完善,“数据来源合法性”将有更好的制度保障。数据使用方面则需要防止特定场景下的敏感数据或信息优势滥用行为。不同行业和领域数据的聚合,会改变金融机构与客户之间的相对优势地位,或者说金融机构相对客户有了更为明显的信息优势,任何具备信息优势的一方都存在滥用其优势的潜在冲动。对此,既要从事后监管的角度予以校正,更应从行业自律、事前防范等角度建立相应制度。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数量经济与技术经济研究所研究员,中国信息经济学会常务理事、数字经济政策专委会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