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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实功 出实招 求实效——专家解读金融监管总局工作会议精神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时间:2024-02-02 09:04

编者按:

1月30日,金融监管总局召开2024年工作会议。为让读者更好地理解会议精神,《中国银行保险报》于2月1日举办专家座谈会,邀请中国银行研究院首席研究员宗良,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研究员朱太辉,普华永道中国金融业管理咨询合伙人周瑾,中国信托业协会特约研究员、中诚信托财富中心总经理和晋予对会议精神进行解读分析。

□记者 胡杨 樊融杰 冯娜娜 杨雨萌

图为与会专家在中国银保传媒演播厅。

防风险

深谋远虑 应对各类风险挑战

《中国银行保险报》:金融监管总局2024年工作会议明确了今年的八项重点任务目标,第一项便是“全力推进中小金融机构改革化险,把握好时度效,有计划、分步骤开展工作。健全金融风险处置常态化机制,落实机构、股东、高管、监管、属地、行业六方责任,推动形成工作合力”。如何理解“把握好时度效”?另外,“六方责任”这个概念在本次会议上首度提出,其意义是什么?主要解决什么样的问题?

朱太辉:“把握好时度效”,核心是统筹防风险与促发展或稳增长之间的关系,避免因化解风险引发新的风险;至于“落实机构、股东、高管、监管、属地、行业六方责任”,是为了在金融风险处置化解过程中厘清责任、明确流程、形成合力,这有助于解决风险处置中的不作为和合成谬误问题。

周瑾:“把握好时度效”,从时机、限度和效果角度来看,时机是首要的。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明确“四早”要求,对风险早识别、早预警、早暴露、早处置。面对所有的风险关口都要尽早采取措施,“时度效”中关键的第一步是要科学把握时机问题,把握好“破”与“立”的节奏。

关于“六方责任”,在过去几年处置化解中小金融机构风险的过程中,机构、股东、高管、监管等各方力量都在积极参与,这次特别关注到“六方责任”中加入了行业和属地两方,这其实是把握权责对等平衡的要求。属地地方政府、金融工委等要发挥自身作用,结合过往金融机构的风险处置案例,行业出钱出力,提供专业人才和经验,共同协助化解风险。

和晋予:对于信托业而言,在全力推进改革化险过程中,把握好“时度效”非常重要。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一是把握政策与市场机遇,坚持以市场化、法治化方式推进改革化险。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经济回升向好、长期向好的基本趋势没有改变,要强化宏观政策逆周期和跨周期调节,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同时还指出,积极的财政政策要适度加力、提质增效,稳健的货币政策要灵活适度、精准有效。因此,信托业的改革化险,要充分把握推动高质量发展、采取一系列宏观政策所带来的机遇,把握好“时”。

二是坚持“稳定大局、统筹协调、分类施策、精准拆弹”的方针,稳步推进改革化险。信托业目前面临的风险,成因相对复杂,既有宏观环境、行业环境等外部因素,也有机构行为、股东行为等自身问题,需要统筹考虑。在风险化解过程中需要对不同风险成因的项目制定更加具体、精准的化解方案并推进实施,防范在风险化解中产生新的次生风险,把握好风险化解的“度”。

三是统筹发展与安全,通过改革提升风险化解质效。信托业务新的分类包括资产服务信托、资产管理信托与公益慈善信托三大类,其中资产服务信托中的风险处置服务信托,可以发挥信托财产独立、信托他益等功能,更加有效地保护债权人利益,在风险化解中发挥重要作用。资产证券化服务信托可以盘活部分不良资产,提升风险化解效率。资产管理信托可以发挥投融资功能,引入资金参与风险化解中可能存在的优质业务。通过信托业自身的改革创新,运用新的业务模式和金融工具,可以提高风险化解的“效”。

《中国银行保险报》:本次会议指出“强化信用风险管理,加大不良资产处置力度”,下一步金融机构可以从哪些方面推进相关工作?

宗良:首先,强化重点领域风险防范化解。一是积极落实国家一揽子化债方案,支持防范化解地方债务风险。二是助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一视同仁满足不同所有制房地产企业合理融资需求。加强房地产风险监测和处置,推动行业风险市场化出清。三是支持推进中小金融机构改革化险。

其次,将不良资产处置摆在更重要的位置。按照“稳定大局、统筹协调、分类施策、精准拆弹”原则,加强不良资产处置的统筹谋划。聚焦重点项目,“一户一策”精准化解风险。同时,积极探索政银企风险共担、多方共赢的风险处置模式,服务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坚决守牢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以不良资产处置为抓手,有效盘活存量,加快信贷资金流转,为信贷结构调整和效益提升提供坚实支撑。

最后,完善系统的风险防控体系。一是健全具有硬约束的风险早期纠正机制。对风险早识别、早预警、早暴露、早处置。二是加快智能风控体系建设。充分运用大数据平台,加快风控数据平台建设,依托智能化风险分析工具,完善风险识别的数字化和智能化改造;依托新型信息技术平台,全方位覆盖实时反欺诈、智能反洗钱和全面风险管理等领域。三是推进合规经营制度化、常态化。严肃处理重点风险及违规事件,对风险暴露案件追本溯源,坚决遏制同类案件的再度发生,牢牢守住风险底线。

朱太辉:应该从四个方面发力:一是做到“心中有数”,在不良资产的统计认定方面,按照标准使不良资产得到充分暴露;二是“应核尽核”,遵循不良资产核销管理规定,通过拨备等多种形式加大核销、批量转让;三是“盘活存量”,通过实施不良贷款资产证券化、考虑将不良资产纳入非标债权交易等手段,使存量不良资产得到充分覆盖;四是加快金融法院的建设,让不良资产的追认和认定更加高效。

和晋予:当前,信托业存在的主要风险仍是信用风险。强化信用风险管理、加大不良资产处置力度,对信托公司的要求体现在严控新增风险、化解存量风险两方面。

在强化信用风险管理、严控新增风险方面,信托公司在新的业务分类指导下,重点是对资产管理信托中存在的信用风险进行管理。一是加强信用风险事先研判,对交易对手、投资标的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和信用评价,探索建立符合信托公司业务需要的信评体系;二是加强信用风险过程管理,对于融资主体、抵质押品的信用状况进行定期跟踪,提升宏观和市场研判能力,及时发现甚至提前预判信用风险;三是加强信用风险管理体系建设,在公司治理、风险管理、业务等层面建立相互制衡、相互衔接的信用风险管理体系,完善信用风险管理制度以及业务操作指引,做到权责清晰、运行高效。

在加大不良资产处置力度、化解存量风险方面,一是信托公司要坚持市场化、法治化道路,探索多种不良资产处置方式,根据项目特点采取有针对性的化解措施,积极协调利用各方资源形成风险化解合力;二是信托公司要大力发展风险处置服务信托、破产重整服务信托等创新业务,发挥信托制度在不良资产处置中的独有功能和积极作用。

《中国银行保险报》:本次会议明确“加快推进城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落地见效,督促金融机构大力支持保障性住房等‘三大工程’建设、落实经营性物业贷款管理要求”,银行、保险、信托行业可以从哪些方面积极落实监管要求?如何建立金融服务房地产的长效机制?

宗良:当前我国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发生深刻变化,居民购房动力不足,问题房企增多,市场预期疲弱。房地产企业资金压力较大,特别是民营房企的间接、直接融资渠道受阻现象较为明显。未来,银行需逐步建立金融服务房地产的长效机制。一是要进一步加大对房企风险化解的支持力度,积极与政府、企业等多方合作,根据问题房企经营现状,支持企业兼并重组及资产剥离,在重塑行业结构的同时防止风险蔓延,积极做好“保交楼”金融服务。二是要助力释放居民合理住房需求,加快推进存量房贷利率下调工作,落实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三是要一视同仁满足不同所有制房地产企业合理融资需求,通过搭建信息共享平台消除银企信息不对称问题,建立更加通畅的银企沟通机制,支持资质良好的企业融资需求。四是要加大支持“三大工程”建设力度,提供中长期低成本资金,创新住房租赁金融产品,推动构建房地产新发展模式。

朱太辉:会议提出的“城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体现了防风险和促发展相结合的综合考虑。作为一项长效机制,城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的核心是通过名单制更好挖掘房地产企业目前的需求,把房地产市场与银行信贷服务打通。

近期出台的《关于做好经营性物业贷款管理的通知》明确“2024年底前,对规范经营、发展前景良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全国性商业银行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基础上,除发放经营性物业贷款用于与物业本身相关的经营性资金需求、置换建设购置物业形成的贷款和股东借款等外,还可发放经营性物业贷款用于偿还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集团控股公司(含并表子公司)存量房地产领域的相关贷款和公开市场债券”,这种“借新还旧”的方式能缓解目前部分企业面临的流动性风险和压力。这一要求落地生效,需有完善的尽职免责机制跟进配合,这样才能让银行更有意愿和动力发放相关贷款。

从建立金融服务房地产长效机制的角度来看,需要形成合力。一方面是提供贷款、债券、股权融资的综合支持,发挥银行信贷服务、保险、信托以及其他类型金融机构在房地产金融服务中的不同优势,并探索金融服务房地产行业发展的绩效考核机制;另一方面是探索建立地方政府与银行的合作机制,例如,此次城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就涉及地方政府层面发布名单、银行据此服务的合作性安排。

周瑾:一方面,从保险资金运用角度来看,过去保险行业一直在一级市场、二级市场通过债权、股权以及不动产直投等方式支持房地产行业发展。保险资金是长期资金,投资不动产的保险公司愿意以长期租金产生的稳定现金流同其负债属性相匹配。因此,保险行业会一如既往地加大对不动产行业的支持。尤其不动产行业处于相对低位时,对于保险行业来说是一个较好的投资机会。

另一方面,从宏观经济形势发展来看,利率下行背景下长期资金的投资也面临挑战。保险公司从自身资产负债管理和穿越周期的长期资产配置角度出发,也更愿意增加对不动产的投资,以便更好地稳定长期投资收益,从而避免长期利率下行导致的利差损。

和晋予:作为金融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信托业在落实监管要求、建立金融服务房地产长效机制方面,可以发挥积极作用。

一是发挥投融资功能,为“三大工程”建设提供资金支持。对于规模较大、期限较长的项目,信托公司可以发挥灵活特点,与周期长、成本低的机构进行资金合作,通过信托开展相关业务。

二是发挥受托服务功能,开展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试点。今年1月5日,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发布了《关于金融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的意见》,提出要稳步推进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试点工作。这为信托支持“三大工程”建设、构建长效机制提供了重要的政策条件。

强监管

“长牙带刺” 落实强监管严监管要求

《中国银行保险报》:会议中提出的“三严”和紧盯“三个关键”传递了怎样的信号?

宗良:市场准入是防控金融风险的第一道防线。在近几年的金融风险处置案例中,准入环节偏于宽松一直是较为突出的问题,例如,个别理财产品爆雷给投资者带来巨大损失。因此,“严把准入关口”有利于将高风险主体摒弃于市场之外。早期干预纠正机制,简单地说,就是问题金融机构发生破产倒闭等事件时,通过资本重组、限制付息、直接接管等方式,以实现自我救助和防范危机进一步传染,实现风险处置的及时化和处置成本的最小化。总的来看,“三严”有利于构建从早期准入、过程监管到事后处置的全链条金融风险防范体系,实现风险的早识别、早预警、早处置。

受历史因素影响,当前部分中小金融机构风险较高的原因较为复杂,公司治理机制失灵是重要原因之一。董事、监事及经营层等作为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的主体和“关键人”,其履职的主动性、科学性将直接关系到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机制的成效。因此,紧盯“关键人”的“关键行为”有利于提高公司治理机制成效。

朱太辉:“三严”和紧盯“三个关键”释放了非常明确和清晰的“强监管”信号。之所以这样部署,目的是解决“牛栏关猫”,解决监管失之于宽、失之于松的问题。

“三严”实际上是对风险事件的事前、事中和事后三个环节给出明确要求,目的是实现强监管的全流程和全范围覆盖,如此才能把所有金融业务全部纳入监管范围。

对“三个关键”的要求是要解决监管资源优化配置问题,通过聚焦关键、以点带面的方式推动监管整体提质增效。这样一来,才能把有限的资源用好,实现“好钢用在刀刃上”,也避免“撒胡椒面”这种监管资源利用效率不高的问题。

周瑾:“三严”既是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中关于“四早”的部署,也是去年金融监管机构改革目标的体现。具体来看,“三严”中的“严把准入关口”实际上是新成立的金融机构准入司的职能,严把机构准入、人员准入、业务准入,从源头上把好关。“严密风险监测”和“严肃早期干预纠正”则反映了对风险的早预警、早暴露、早处置。

“三个关键”传递了未来行业监管的重点内容和方向。在“关键事”方面,过去几年,金融监管机构一直在关注保险公司的公司治理、偿付能力、数据真实性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问题;“关键人”方面更多体现在董监高的准入,去年年底一系列监管处罚也在传递对于“关键人”从严监管的信号;保险公司的“关键行为”体现在资金运用上,如有没有通过关联交易或向大股东输送利益的情况等。

和晋予:对于信托而言,“三严”“三个关键”体现了五大监管在信托行业的总要求。紧盯“关键事”“关键人”是行为监管的重要体现,“关键事”“关键人”对信托公司的风险具有重要影响。“严把准入关口”体现了机构监管的要求,在信托公司的经营行为中,准入关口不严是风险产生的重要因素之一。“严肃早期干预纠正”是加强功能监管的重要体现,对偏离信托功能的现象进行干预和纠正是未来监管要加强的重要领域。紧盯“关键行为”体现了穿透式监管的要求,监管部门对关键行为要穿透表象看实质,真正了解是否存在风险。“严密风险监测”体现了持续监管要求,尤其是信托业务,在受托管理过程中需要持续对风险进行监测,持续监管非常重要。

《中国银行保险报》:如何更好做到“同责共担、同题共答、同向发力”?

宗良:长期以来,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存在监管依据不充分、执法手段不足等情况。一些地方政府更关注当地经济发展,在金融机构的准入等方面存在门槛偏于宽松等问题,这加大了潜在风险隐患。一旦出了问题,地方监管部门又无相应的处置应对能力。为此,强化“央地协同”势在必行。

我理解的“同责共担”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强化信息共享,加强风险研判。更加全面及时的信息是做好风险预警的基础和条件。目前看,中央监管派出机构与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之间存在“信息孤岛”和“数据烟囱”,导致监管合力不足,严重制约监管合力形成与效能提升。此外,金融开放和金融创新也使得非传统风险不断出现,未来,应建立覆盖所有金融机构和交易行为的综合统计监测体系,在强化信息共享基础上实现联合监管与联合执法。二是明确风险处置责任,强化协调配合。我国商业银行风险处置中,地方政府与监管部门不同程度地承担风险处置责任。但从此前实践看,主要采取“一事一议”原则进行处置,缺乏明确的牵头处置部门,未来应进一步明确各方职责,并拓展金融风险处置的资金来源。三是健全处置机制,提高处置效率。市场化条件下,问题金融机构的出现不可避免,这是市场经济中的正常现象,需要健全市场化、法治化的退出渠道,以避免风险传染和扩大。未来应进一步完善风险处置程序,通过立法赋予处置部门必要的处置性权力,包括构建标准化、流程化的问题机构的接管、注资、不良资产剥离、担保和债务重组等,以提高处置效率。

朱太辉:“同责共担、同题共答、同向发力”是要解决是否处置、谁来处置、怎么处置的问题。接下来的具体落地,建议建立规范的风险机构或问题机构风险处置机制,明确风险机构的判定标准、处置流程、处置主体以及处置方式,建立清晰规范的风险化解流程机制,做到标准清晰、责任明确、处置积极、模式清晰,让风险化解更高效。

周瑾:“央地协同”是防范化解系统性风险非常重要的举措。

要化解系统性风险,只靠宏观审慎的监管措施很难穿透触达地方区域性的风险,也很难有效解决,必须依赖地方金融监管机构以及地方政府,发挥地方的金融功能和协调作用,协调工商部门、税务部门、公检法等共同防范化解系统性风险。

《中国银行保险报》:在防范打击非法金融活动方面,本次会议提出要“加快健全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责任体系”。应该如何健全责任体系?

朱太辉:防范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加快健全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责任体系”,旨在实现“金融监管全覆盖,合法非法都要管”。目前已经明确金融监管总局有牵头和兜底的责任,在这个基础上,还要按照功能监管和穿透式监管等要求,将不同类型的非法金融行为交由具体的部门落地。

横向来看,要加强金融监管部门之间以及金融监管部门与其他部门、公检法之间的协同。这种协同需要有非常明确的协同机制和定期的交流安排,金融监管工作需要采取专业的监管,但也不只是金融监管部门的事,一定要有公检法及其他部门积极协同配合,才能更加有力、更加高效。

纵向来看,要建立中央金融监管部门与地方政府之间、中央金融监管部门与多个不同地方之间的协同机制。金融监管总局可以加强指导与安排,构建自上而下、“一对多”的打击非法金融行为的纵向协调机制。

周瑾:“加快健全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责任体系”核心就是要消除监管空白区、盲区,做到无死角全覆盖。从三个维度来理解,第一是加强对于持牌机构的重点监管,尤其是对持牌机构以及特许经营牌照的监管,这也是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提出的“五大监管”中机构监管的要求。

第二是“五大监管”中提到的行为监管。有些活动虽然由非持牌金融机构来操作,但行为活动带有一定的金融属性,一旦出现问题也会导致风险的产生。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责任体系从金融活动的实质出发,将所有带有金融属性的行为纳入监管。

第三是要构建协调机制和兜底机制,在从准入到监管再到处置整个过程中统筹协调,才能搭建覆盖全环节的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责任体系。

促发展

贯彻新发展理念 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

《中国银行保险报》:本次会议提出,要“更好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和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着力支持扩大有效需求,持续增强普惠金融服务能力”。在金融业“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和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以及“增强普惠金融服务能力”方面,您有哪些建议?

宗良:当前,银行业在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支持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方面已取得一定成效。

未来,银行业应大力支持国家重大战略实施,推动新质生产力加速形成、现代化产业体系持续完善。一是为传统产业技术设备改造升级以及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提供中长期信贷支持;加强与创投、私募基金等机构合作,优化投贷联动服务模式,支持关键核心技术自主可控,培育更多“独角兽”和“隐形冠军”。二是支持高碳产业的减排项目和技术,确保融资充分性和均衡性。三是在政策性金融工具和财政资金引领下,积极参与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发挥杠杆作用,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参与。

近年来,银行业在普惠金融方面取得巨大成就,但仍存在不同类型机构普惠金融风险分化、数字化服务转型受制等问题。

为提升普惠金融服务能力,一是大中型银行要继续扩大普惠金融业务规模,创新普惠金融产品,在充分考虑普惠金融可得性、便利性、安全性的前提下进行市场化定价。二是中小型银行要深化改革,坚持服务当地定位、聚焦支农支小,完善专业化的普惠金融经营机制,提升治理能力,持续加强普惠金融相关风险处置能力。三是持续破除普惠金融数字化转型的制约因素,持续增加科技投入,充分利用金融科技手段,降低人工成本和经营成本。

朱太辉:新质生产力的核心是以科技创新引领产业创新,关键在于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的发展。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和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的核心是发展科技金融,其内涵不仅是银行信贷服务,还包括不同融资模式、不同金融服务的组合,要关注银行信贷、股权融资、债权融资协同的问题。

此外,银行信贷服务与保险服务要协同推进。例如,信用保险产品的进一步开发,需要银行信贷与商业性或政治性融资担保体系协同发力。

就“增强普惠金融服务能力”而言,在覆盖率、可得性和满意度大幅提升的前提下,核心是更好满足小微企业和广大群众多元化、综合性的金融服务需求,要针对不同场景提供针对性、组合式的一揽子金融服务,包括信贷、支付、保险、财富管理等。

新形势下,金融服务小微企业,要打开新思路,既要加大服务力度,也要把控好金融风险,顺应数字化转型和数实融合大趋势,把小微金融服务与数字金融服务更好结合起来,创新服务方式方法。

周瑾:对于促发展,保险业应更多地发挥其独特价值,除投融资支持外,在保险产品负债端可提供有特色的支持。例如,在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和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方面,保险业积极探索新能源车险模式,积极助力实现“双碳”目标和ESG转型发展。

未来,保险业在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和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上还有很大空间。例如,当前数据经济不断发展,一旦数据资源成为公司的核心资产,那么在应对相应资产损毁、篡改、盗窃方面的风险,以及收益保障问题上,保险业可充分发挥风险保障作用。

在普惠金融服务方面,近年来,保险业积极落地城市惠民保。惠民保投保门槛低,投保条件相对宽松,尤其能为低收入人群、老人、儿童提供相应的大病保障。惠民保用相对商业化的模式,借助地方政府渠道和信用,做可持续普惠金融工作。同时,保险业在传统农业保险之余,扩展服务“三农”范围,为农村和农民提供相应风险保障。

和晋予:信托在服务普惠金融方面具有重要优势。一是通过信托可以为消费金融业务提供支持。消费金融业务具有小额、分散等特点,对促进消费具有重要意义。信托在消费金融业务中既可以发挥贷款功能,为消费者提供资金支持;又可以发挥受托服务功能,为消费金融资产提供证券化服务,盘活资产、分散风险。二是通过信托可以满足人民群众的财富管理需求。信托业务新分类中的家庭服务信托起点为100万元,能够普遍满足中产家庭的财富管理需要,在财产保护、财产增值、财产规划与传承方面发挥信托功能;特殊需要信托等业务可以满足数量庞大的失能失智人群需求,具有政治性与人民性。三是通过预付类资金服务信托,发挥信托的隔离功能,保障人民群众消费权益。如当前许多新市民在培训、租房等领域面临预付资金风险,如服务机构资金链断裂导致消费权益受损,预付资金信托能将这部分资金隔离监管,确保资金安全、支付结算顺畅,进而维护人民群众的普惠性消费权益。四是通过信托可以促进社会第三次分配,发挥公益慈善功能体现普惠性。慈善信托可以将信托财产用于不特定的社会公众,是体现普惠性、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工具。

《中国银行保险报》:金融业要坚定不移深化对外开放。本次会议要求,要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助力上海、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您认为在“助力上海、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方面,我们可以做哪些工作?去年启动的上海再保险“国际板”该如何进一步发力?

宗良:目前,两地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成效显著。上海与香港的目标是成为全球领先的国际金融中心。本次会议再次强调助力两大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彰显监管层推动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稳步扩大对外开放的决心。一方面,巩固、提升传统优势领域,走出中国特色金融中心发展之路。我国基本国情决定了上海和香港不能走西方金融中心发展的老路,中国的金融工作要服从于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特别是在利率汇率市场化、资本账户开放、人民币国际化、衍生金融创新等方面,坚持有序推进,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

未来,两地应围绕“五篇大文章”,聚焦推进高水平、制度型对外开放,找准新基点与新赛道,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在此基础上,与高水平对外开放配套的一系列开放战略,需要两地切实发挥金融开放的引领功能,深度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致力先行先试,在区域合作以及人民币国际化等领域推进制度创新。我国庞大的金融需求体量必将继续支撑两地国际金融中心在全球地位的提升。

周瑾:对于香港,要借助粤港澳大湾区市场优势和优惠政策,辐射内地市场,更好支持香港国际金融中心的建设发展。近年热议的话题是“去香港买保险”,这极大促进了香港金融机构发展。香港作为全球金融中心,在全球资产配置方面有独特优势,如何通过香港金融机构和保险公司更好满足内地居民保险需求,是香港应关注的发力点。后续,相应的保险运营和服务需要完善异地支持,进一步加速在前海等地区设立跨境保险运营中心,满足未来购买香港保险产品的客户在缴费和理赔方面的便利性需求。

再保险天然具有全球属性,需要在全球范围进行风险分散和责任安排,上海再保险“国际板”是中国本地风险交易与风险全球分散的渠道和平台。上海再保险“国际板”的设立,核心是搭平台,通过人才聚集、机构聚集、资金聚集和信息聚集等,形成场内风险交易市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吸引更多保险机构和再保险机构在上海设立运营中心,吸引外资保险机构落户,形成生态趋势。

《中国银行保险报》:本次会议要求,大力弘扬中国特色金融文化,推动实现“机构不作假、股东守规矩、高管知敬畏、员工有操守、公众识风险”。您认为其中有哪些考虑?金融业应该如何落实相关要求?

宗良:坚持党的领导贯穿金融工作全过程,坚持“五要五不”,厚植中国特色金融文化根基,大力弘扬中国特色金融文化。

第一,文化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灵魂。推动金融高质量发展、建设金融强国,不仅要加强现代金融机构和金融基础设施等“硬实力”建设,也要促进价值观、行为规范等“软实力”提升。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诚实守信,不逾越底线;以义取利,不唯利是图;稳健审慎,不急功近利;守正创新,不脱实向虚;依法合规,不胡作非为”,是我们党对金融工作本质规律和发展道路认识的深化,为积极培育中国特色金融文化指明努力方向。

第二,突出“中国特色”,发展金融文化。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汲取养分是培育中国特色金融文化的内在要求。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强调重信守诺,金融业必须始终坚持契约精神,做到诚实守信。“先义而后利者荣,先利而后义者辱”,金融业必须始终坚持以义取利,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欲速则不达,见小利则大事不成”,金融业必须始终坚持把防控风险作为永恒主题,不能急功近利。“苟日新,日日新,又日新”,金融业必须始终坚持守正创新,但不能打着创新的名义盲目铺摊子,大搞资金体内循环、脱实向虚。“法者,天下之程式也,万事之仪表也”,金融业必须坚持合规经营,不能突破行为底线。

第三,坚持知行合一,落实金融工作责任。金融机构和从业人员要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把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五个方面实践要求,落实在具体行动中,为金融高质量发展夯实文化之基、铸牢文化之魂,在全社会形成弘扬中国特色金融文化的浓厚氛围。

朱太辉:金融文化建设与改进金融监管是一体两面、一软一硬,内在逻辑一致,都是为更好维护金融发展秩序,更好阐述新时代经济发展理念。在这样的要求下,金融文化建设落地的核心是走深走实。具体到执行层面,一方面,需要金融机构建立清晰明了、简单可行的企业文化和价值观,使其成为金融机构和金融从业人员的行动指南。另一方面,金融文化建设要与金融监管措施相协同,比如在高管准入考核体系、公司治理监管、金融从业人员薪酬机制等方面做好对接,让金融文化建设与金融监管形成良性循环。

周瑾:第一,营造金融文化必须要跟“长牙带刺”结合起来。“机构不作假”意味着作假的机构一定要受到处罚,公司内部管理要有相应的制度措施。第二,营造金融文化必须奖罚分明。近两年我国不断推行分类监管,对于合法合规经营的“好孩子”应给予相应奖励,更好引导其向好发展。

和晋予:“诚实守信、以义取利、稳健审慎、守正创新、依法合规”的中国特色金融文化,与信托文化内涵高度一致。过去几年,监管部门在信托业内积极倡导并推动信托文化建设。2024年是我国“信托文化建设年”的第5年,我们深刻认识到,在弘扬和落实中国特色金融文化道路上,信托公司应基于信托文化深厚底蕴,坚定不移践行“四个坚持”原则。一是坚守受托人定位,切实做到诚实守信。信托的本源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诚实守信是对受托人的最基本要求。二是坚持长期主义,坚决摒弃急功近利做法,为服务实体经济和人民美好生活提供长期服务。三是坚持功能为先,将如何发挥信托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功能作为业务开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真正提升信托生命力。四是坚持回归本源,只有回归信托制度本源,从信托财产、信托目的、信托当事人以及信托行为等基本要素出发,充分体现信托财产权利与利益相分离、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信托的有限责任以及信托管理的连续性等本源功能,才能真正做到守正创新。

《中国银行保险报》:“切实提升金融消保工作质效”也在本次会议中被提及。当前,金融机构在开展消保工作方面有哪些难点?下一步应该做好哪些工作?

朱太辉:新阶段做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一是要建立“负责任的金融服务理念”;二是要在机构层面做好适当性管理,金融产品设计要简单明了,金融产品信息披露要更加充分易懂,对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的评估要更加明确;三是要发挥行业协会、行业组织力量,提升消费者金融素养,通过举办活动、赛事,扩大金融消费者的知识面,让金融消费者对金融产品有更充分的认知,更好知金融、懂金融、用金融;四是监管部门要形成消费者权益保护合力,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质上是行为监管,对这一领域频发、高发的重难点问题的处理可以与准入监管、现场检查、政策制定优化结合起来,让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和金融监管实现提质增效,形成良性循环。

周瑾:消费者权益保护实际上和金融机构“以客户为中心”战略转型目标一致,是行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标准之一。金融机构要与消费者实现长期共赢,短期侵害消费者权益会难以形成长期共赢局面,难以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

对于保险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最大的难点是信息不对称,尤其是免赔责任和退保的现金价值等保险产品条款比较复杂,普通消费者难以认知。保险产品周期较长、环节较多、服务时间跨度较大,保险要把消费者权益保护做到位,应从源头抓起,在公司经营战略层面把消费者权益保护作为长期发展战略,在产品设计、销售、运营服务方面把消费者满意度作为衡量标准。

从监管来讲,需做持续监管工作,除了在源头做好机构准入管理外,更多要在销售行为、服务行为上持续监管,覆盖保险产品的长周期,维护消费者权益保护渠道,确保消费者权益保护落到实处。

和晋予:信托公司开展消保工作的难点在三方面。一是如何贯彻“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原则。回顾过去,由于多种历史因素,信托业存在一定程度刚性兑付现象。然而,随着资管新规实施,金融机构在开展资管业务时,必须严格遵循“卖者尽责,买者自负”要求,这既是信托有限责任的体现,也是信托制度的本质要求。然而,在实现这一转变的过程中,我们面临如何将传统观念与新要求有效衔接的挑战。尽管我们致力于保护消费者权益并朝着正确方向努力,但仍承受一定压力,需要确保在维护信托业稳健发展的同时充分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二是金融消费者适当性管理方面。由于信托委托人和受益人可以分离,如何保护受益人权益在“他益信托”中显得非常重要,比如,信托管理一味执行委托人指令会不会对“他益信托”受益人形成损害?如何做好平衡,这是我们开展消保工作的第二个问题。三是信托长期管理方面。比如家族信托存续期限很长甚至跨越代际,我们面临各种变化和不确定因素,如何按照信托合同约定对信托进行长期有效管理,有待全行业进一步探索以及时间检验。

面对挑战,我们要从三方面着手:首先,加强信托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宣传至关重要。我们需要深化对“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原则以及信托文化的宣传,通过广泛宣传和教育,提升消费者风险意识,使其更加理性地对待信托产品,减少潜在风险和纠纷。其次,必须结合信托业务实践,切实履行受托人职责。通过专业、细致的管理和服务,我们可以更好保障信托财产安全和增值,实现受益人利益最大化。最后,做好消保工作离不开业务创新与发展。我们应当不断探索和创新信托业务模式,为消费者提供更加优质、多样化的产品和服务。通过持续创新和发展,推动信托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为社会创造更大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