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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观察:尊重消费者“自主选择权”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时间:2024-02-01 08:04

□记者 方磊

在现实生活中您或许会碰到类似案例:在办理房贷或者车贷时明明不需要办理信用卡却被办理;专业的群发短信公司或者电信运营商等在未经金融消费者同意或违背金融消费者意愿的前提下,强迫金融消费者接收金融垃圾短信,这些行为都属于对金融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侵害。

金融消费者自主选择权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81号)规定的金融消费者的八项基本权利之一,是指金融机构应当在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允许范围内,充分尊重金融消费者的意愿,由消费者自主选择、自行决定是否购买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不得强买强卖,不得违背金融消费者意愿搭售产品和服务,不得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不得采用可能引起误解的手段诱使金融消费者购买其他产品。这些都属于对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侵害。

金融消费者要注重维护自身的自主选择权。首先,金融消费者要清晰自己的购买需求,谨慎选择金融产品。“高收益”往往是产品陷阱的诱饵,树立科学理性的消费观念是保障自己权益不被侵害的关键。

其次,金融消费者要认真阅读产品条款,并重点关注产品的特点和风险,尽量在接受产品和服务前充分了解其特点和风险。同时对金融机构所披露的信息有所了解,对一些高利益回报的内容一定去有关权威网站或金融机构官网查询,或咨询相关企业客服以确保信息可靠确凿。

最后,金融消费者要懂得依法理性维权维护合法权益。当消费者发现自身自主选择权遭受侵害时,可以直接通过金融机构公布的官方维权热线或服务渠道反映诉求,也可以通过调解中心申请调解,合理解决相关诉求。

自主选择权是金融消费者的重要权利之一。在金融消费中消费者应该有风险防范意识,准确把握自己的购买需求,对购买金融产品有基本认知与了解,这样才能有效保障自己自主选择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