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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制度优势 盘活困境企业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时间:2024-01-23 09:43

□王潇曼

在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全局性任务与信托业自身转型发展的使命下,风险处置服务信托应运而生。根据《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的通知》,风险处置服务信托是指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为企业风险处置提供受托服务,设立以向债权人偿债为目的的信托,提高风险处置效率。在企业重组或破产过程中,信托可发挥风险隔离等制度优势,帮助困境中的实体企业盘活资产。

借助信托机制,提高风险处置效率

(一)隔离困境企业风险资产

困境企业的资产可以按照主营业务情况、资产质量、权属关系等因素进行划分,根据重整计划进行后续运营与偿债安排。此时引入风险处置服务信托,其独有的隔离机制使得不同性质的企业资产实现相互独立、风险隔离,便于后续分别处置。同时,多数情况下债权人以其信托受益人的身份,根据信托合同约定及受益人大会决策对信托财产行使受益人权利,债务人无法将该财产随意处分,从而保障债权人(受益人)利益的实现。

(二)保证破产重整司法程序时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对重整计划的提交期限作出了规定,如超期未提交,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对于困境企业来说,使用信托工具将暂未形成处置计划的资产分置,待重整程序结束后逐步处理,可节省管理人对重整财产、重整事项的处理时间,保证司法重整的时效性。

(三)提高资产处置清偿率

对于债权人,债权清偿率是破产重整效果最重要的衡量指标。但在重整企业引入重整投资人进行资产处置过程中,重整企业资产未必完全匹配重整投资人的投资需求。将重整投资人的收购标的与待处置资产通过信托相隔离,不仅提高了重整投资的成功率,而且待处置资产也免于立即变现造成严重的价值损失。

登记数据透视风险处置服务信托特点

目前落地的风险处置服务信托呈现出以下特点:

(一)信托财产

底层资产一般较为复杂。可以是货币资金、股权、应收账款、特定资产收益权、不动产、动产、知识产权等一种或多种。因此,实操中为便于操作,存在将上述财产归集为特殊目的载体之股权后设立信托的做法。

(二)产品结构

可为平层或结构化信托。对于结构化信托安排,可将信托受益权分为优先、普通以及劣后信托份额,由债权人、重整/重组投资人及重整/重组企业等各方根据信托合同约定持有相应份额,以保障享有物权担保债权人的优先受偿和重整投资人的利益实现。

(三)信托公司职责

主要为事务管理。负责执行受益人大会和管理委员会的决策,执行信托法律、法规、规则规定的外部监管程序事务、内部履职程序事务、信息披露事务、重整计划规定及信托合同约定的其他法律事务。

业务发展任重道远

(一)发挥基础设施作用,优化登记体系

随着《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的通知》印发,信托产品登记规则、内容等均可结合新业务开展进行优化,以提升登记数据实用性,更好地服务行业转型和监管监测。

(二)深化受托人服务能力,与外界形成合力

目前,信托公司在风险处置服务信托中主要承担的是事务管理角色,信托公司可以受托服务为重点,加强与法院、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银行、律所等专业机构合作,培育特殊资产管理与处置能力。

(三)完善相关制度规则,助力业务纵深发展

充分考虑该类信托的复杂性,形成行业自律规则、指引,提高业务规范性;同时探索完善信托财产登记、公示、税收等方面的基本制度建设,为风险处置服务信托业务的深层次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作者单位: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