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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日谈】消费金融公司新规紧松有度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时间:2023-12-26 08:15


□记者 仇兆燕

自2013年首次修订后,时隔10年,《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现行试点管理办法”)将面临第二次修订。12月18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就《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与现行试点管理办法相比,《办法》对于消费金融公司的监管“紧松有度”。

“紧”主要体现在,《办法》提高了消费金融公司准入标准,将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出资人持股比例要求由不低于30%提高至不低于50%;优化了监管监测指标,强化风险管理要求,压实消保主体责任。其中值得关注的是,《办法》提出消费金融公司担保增信业务余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全部贷款余额的50%,并在后续给予一定的整改过渡期。

据记者了解,目前,有部分消费金融公司由于自营获客和风控能力相对较弱,主要依托助贷平台引流,并通过助贷平台自有或控制的担保公司等为合作项下逾期本息提供担保代偿,作为贷款的风险缓释手段化解不良。但是,如果部分消费金融公司长期依赖此种发展模式,容易导致放松对借款人信用资质水平的实质审查,自主风控能力不足,而且也面临担保公司无法代偿的风险。在此过程中,借款人除了支付贷款利息,还需支付担保费,间接推高了贷款综合利率。因此,既不利于消费金融公司自身发展,也不利于金融稳定。

《办法》对担保增信业务有了50%的比例要求,业界预计,未来在业务办理中,消费金融公司既要看增信,更要看借款人自身还款能力,牢牢抓实自主风险管控能力建设。这将增强消费金融公司抵御风险的能力,引导和促进消费金融公司业务回归本源。

此前,消费金融公司与小贷公司竞争的最大优势就在于杠杆率更高。杠杆率反映一家公司的资本能力,杠杆率越高资本使用能力越强,抵御风险的能力也就越强。《办法》要求消费金融公司杠杆率不得低于4%,将对消费金融公司的盲目扩张起到限制作用。

“松”则体现在,拓宽消费金融公司展业范围,比如在基础业务方面,由“接受股东境内子公司及境内股东的存款”扩大至“接受股东、股东境内子公司、股东所在集团母公司及其子公司存款”;经营状况良好、符合条件的消费金融公司,可以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申请经营资产证券化业务等。

针对本次“松”“紧”调整,业界预计,行业发展将迎来新阶段。诚如博通咨询金融行业首席分析师王蓬博所评价,此次修订的《办法》更为全面和完善,补充了此前已经发布过的一系列监管条件,形成了更适配现行监管需求和产品的监管模式,对于保障消费金融有序发展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截至目前,全国共有31家开业经营的消费金融公司。今年中国银行业协会发布的《中国消费金融公司发展报告(2023)》显示,截至2022年末,消费金融公司服务客户人数达到3.38亿人次,同比增长18.4%;资产规模及贷款余额分别达到8844亿元和8349亿元,同比增长均为17.5%,高于经济和消费增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