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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亲属账户炒股,证监会开顶格罚单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时间:2023-11-30 09:22

□记者 樊融杰

根据证监会近期发布的一张行政处罚决定书,李鹏臻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被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被处以50万元罚款。

证监会发布信息显示,2020年3月至2021年4月,李鹏臻借用“李某丰”安信证券信用账户交易“*ST跨境”等23只股票,借用“李某勤”中银国际普通证券账户交易“*ST跨境”等9只股票,借用“杨某凤”安信证券普通账户交易“*ST跨境”等6只股票。其间,上述证券账户的资金均来自李鹏臻自有资金,去向主要进入李鹏臻银行账户,李鹏臻控制使用上述证券账户。

证监会认为,李鹏臻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述的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行为。

李鹏臻在其申辩材料中提出了几点异议,其中包括2005年《证券法》未规制自然人之间的借用证券账户行为,本案虽然是《证券法》施行后发生的自然人之间的借用证券账户违法行为,但违法行为的时间在《证券法》施行不久,尚未被社会普遍认知及公众了解,不宜实施顶格罚款;本案是亲属之间证券账户借用关系,不是社会上有偿出借账户、非法配资并出借账户等恶劣违法行为,对证券市场的危害性极小,情节相对轻微,不宜实施顶格处罚;当事人的涉案行为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存在法定从轻情节,应当在行政处罚中予以考虑和评价。

对此,证监会表示,《证券法》明确将自然人纳入禁止出借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规制范围,自然人借用他人证券账户违规从事证券交易的,即构成对证券市场正常交易秩序的扰乱,相应行为是否发生于亲属之间、距《证券法》施行日期的时间间隔等因素,均不属于《证券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构成要件。同时,证监会已对前述事实、当事人是否配合调查等情节予以综合考量,本案量罚幅度适当。

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证券法》,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对《证券法》进行第一次修订。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对《证券法》进行第二次修订,并于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在2020年3月1日施行的《证券法》中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