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时间:2023-11-28 21:22
中国银行保险报网讯【记者 刘彦昌】
理财机构在展示理财产品过往业绩时,不能光挑好的说,“美”和“丑”都要亮出来,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近日,中国银行业协会发布《理财产品过往业绩展示行为准则》(以下简称《准则》),旨在促进理财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维护行业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各商业银行、理财公司在展示过往业绩时加强行为规范,切实保护投资者和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据统计,目前我国银行理财产品的个人投资者超过1亿人,较2019年末增长3倍。过去三年,行业管理资产年均增长6.2%,远高于全球约2.5%的平均增速。行业发展要行稳致远,保障投资者权益是重要一环。
客观全面展示过往业绩有利于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投资者购买理财产品时,一般都会对产品进行仔细审视和认真比对。理财产品过往业绩是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的重要参考,因此规范理财产品过往业绩展示行为有助于充分反映理财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及理财产品管理人的投资管理能力;此外,可以增强投资者对产品性质和特点的判断,充分体现理财产品“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信义义务特征。
某些年度业绩好,理财机构便大力宣扬;某些年度业绩不好,理财机构就避而不谈。这样的业绩展示是偏颇的、不全面的,也极有可能对投资者造成误导。因此,过往业绩展示要尽量全面。除对展示规则、计算方法、统计数据等进行规范外,过往业绩展示区间的规范也至关重要。
要想全面了解一个产品,时间必须足够长。《准则》在展示时间方面也做了要求,如:理财产品运作1个月以上但不满1年的,应至少包括从产品成立之日起计算的过往业绩;理财产品运作1年以上但不满6年的,应至少包含自产品成立当年开始所有完整会计年度的业绩;理财产品运作6年以上的,应至少包含最近5个完整会计年度的业绩。这样投资者才可以从较长时间维度,推导出更客观、全面的投资结论。
当然,投资者在做决策时应认识到,以往业绩展示只代表过去,并不能完全代表未来表现,也不能得出理财产品未来必定会实现的收益率。即使对以往有了充分、全面的了解,也不能忽视将来可能会出现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