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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保护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时间:2023-10-16 09:18

□魏峻军

中国证监会投资者保护典型案例的发布无疑在推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这些案例的重要性在于,它们在法律框架内,为解决金融消费纠纷提供了一系列具有参考价值的解决方案。同时,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不仅对行业有深远影响,对司法审判也可能产生影响。

监管是金融消费者维权的后盾

在金融消费维权过程中,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的地位并不平等。金融机构在诉讼中往往具备信息、专业优势,甚至资金优势。

例如,笔者就遇到金融机构与金融消费者和解时,公然提出不诉讼的话,至少还可以少承担保全费、保函费。虽然双方存在争议,在诉讼结果尚未明确前,几十万元的保全有时也可以帮助金融机构尽早达成调解。

此次发布的涉及证券的典型案例中,至少有5个案例明确提到诉讼程序,另有两例涉及重整、破产程序,无疑提升了监管机构在金融消费维权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

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为金融消费纠纷的解决提供了一个更加公正、透明和有效的途径。金融消费者可以更加积极地参与到维权过程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监管机构的介入也为消费者提供了一个强有力的后盾,进一步推动了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三个监管思路

通过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可以看到金融管理部门对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尤为重视,这也是市场健康的一个重要指标。同时,法院、地方政府、第三方机构的积极介入,也显示了多方力量联动的良好态势。通过典型案例的记录事实机制,为后续推动解决民事、刑事纠纷奠定了基础。

一是侧重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典型案例全文中多次提及中小投资者保护,并且明确表示要提振投资者信心。中小投资者往往风险意识薄弱,自我保护能力不强,中小投资者的保护可以说是考察市场健康的一个重要指标。通过保护中小投资者,可以降低欺诈发行、虚假陈述事件,让资产的价格及时反映风险,规避不必要的市场波动。

二是多方力量联动。在典型案例中,我们看到法院、地方政府、第三方机构积极介入,在督促股东积极协商、推动风险处置过程中发挥了不可或缺的作用。从金融消费者保护角度看,监管部门可以对相关事实进行前置认定,在实务中对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有一定的解释权;法院则承担依法审判的司法职能;地方政府则“守土有责”。如果信息割裂、各扫门前雪,容易相互推诿,甚至得出矛盾的认定,降低威信,更不容易解决已经暴露的问题。通过典型案例我们发现这种联动机制已经初显成形。

三是积极记录事实,为后续民事、刑事推动纠纷处理奠定基础。监管推行了“无争议事实记载机制”,通过监管记录的方式帮助金融消费者在后续维权中固定证据,有效解决在诉讼中金融消费者举证弱势的情况。

两个案例引人关注

近年来,一些涉及证券市场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的新闻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在此次发布的案例中,两个案例特别值得思考。

一是“鲜言操纵证券市场民事侵权赔偿案”。这个案例是全国首例落实民事赔偿责任优先的证券侵权案件。在金融维权过程中,一旦涉及刑事案件往往会陷入“先刑后民”的过程中。在实务中,某些不法分子也更惧怕刑事责任,甚至对民事裁判采取“躺平”的策略,一定程度上提高了社会治理成本,增加了刑事机关工作量。关于承担民事责任优先的原则,我国在相关法律中已明确违法行为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应当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民事优先原则依旧受到民事案件审理程序滞后的影响,没有形成有知名度的案例。该典型案例不仅落实了法律规定,更在实践上为后续类似案件开创了先例。

二是“投保机构股东代位诉讼大智慧董监高损害公司利益案”。该案件系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提起的股东代位诉讼。即在董监高损害公司利益时,如果只是让公司承担责任,相关高管并没有承担民事责任时,上市公司的股东很可能受到二次伤害,公司赔偿的款项最终还是由公司股东来承担。通过投资者保护机构的代位诉讼,可以让直接责任人承担责任,产生的社会预期引领作用将更为明显。

不能完全依赖监管

对于广大中小投资者而言,证券市场投资面临较多不确定性,因此,要不断提升自己的相关知识素养和风险意识。

一要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虽然监管部门不断查处欺诈发行、欺诈陈述等案件,但市场中仍然存在风险和不确定性,投资者需要保持清醒头脑,充分了解投资产品的特性和潜在风险。同时也需要认识到,追求高收益往往伴随着高风险,因此,需要在投资决策中谨慎行事,避免盲目跟风或冲动投资。

二要提高专业素养,认清趋势。中小投资者在投资过程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缺乏足够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来准确评估投资产品的内在价值、走势和风险。因此,要学习和掌握投资基础知识,包括投资品种、市场分析和风险管理等方面。同时也需要了解当前市场的政策、经济和金融形势,并制定符合自己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策略,理性对待市场波动和投资收益诱惑,不要盲目追求高收益而忽略风险。

此外,监管保护中小投资者并不是保障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更不是因为涉众而做出的妥协与让步。监管机构只是为投资者提供了一定的保障和维权渠道,但并不能完全消除市场风险和不确定性。投资者应该理性看待监管的作用,不要过分依赖监管机构或把监管当成万能的工具。最终,投资的成功与否还是要取决于自己的投资理念、风险意识和专业素养等方面。

(作者单位: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