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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日谈】金融产品和服务须把握“适当性”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时间:2023-10-10 08:48

□记者 杜亮

近日,金融监管总局发布《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明确谁能销售保险产品、怎么销售保险产品、保险机构和保险消费者在“买卖”过程中各自需要履行哪些义务,从前端对保险销售行为进行全面规范,更好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

《办法》是因监管部门近年来收到一些由保险销售不规范导致的纠纷投诉,力图从源头治理销售误导的一项根本性举措,也是加强金融产品和服务适当性管理所出的一记重拳。而“加快完善适当性管理体系”作为监管部门切实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排在第一位的落实举措,在2023年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教育宣传月启动仪式中被明确提出。

所谓适当性管理,就是构建各类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适当性操作标准,确保把适当的产品通过适当的渠道销售给适当的客户。

加强和完善适当性管理,金融机构必须始终遵循“卖者有责”基本原则,切实扛起主体责任。例如,《办法》提出,要求保险公司建立保险产品分级管理制度;要求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支持行业自律组织推动保险销售人员销售能力分级工作,明确各等级保险销售人员可以销售的保险产品;要求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保险销售人员在销售保险时,发现投保人不适合某款保险产品时,应当建议投保人终止投保等。

加强和完善适当性管理,金融监管部门必须牢固树立“为民监管”理念,始终把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作为工作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实发挥监管效能,真正让监管“长牙齿”。包括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整治突出问题,标本兼治,弥补制度短板;加大对金融行业违法违规的行政处罚力度,以罚促改,以罚助正;联合相关执法部门加大对非法金融活动的打击力度等。

近年来,监管部门针对金融消费者反映突出的问题以及制度建设中的缺环,先后出台《银行业金融机构销售专区录音录像管理暂行规定》《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前述《办法》等,其目的就是让金融机构给消费者提供“适当”的产品和服务。金融机构作为被监管对象,更需以客户为中心,梳理把控产品创新和研发体系,确保每一项产品和服务都符合“适当性”原则,在此基础上,将产品和服务做优、做特,努力做到让社会认可、百姓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