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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知识畅聊】利用信托逃债不可取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时间:2023-10-10 08:47

□文宇凡 记者 樊融杰

王先生是一位知名企业家,经历多年“商海沉浮”,积累了巨额资产,却也陷入了深深的债务泥潭,甚至已经达到了资不抵债的程度。为了保护自己的资产,他选择了一条看似光明的道路——设立家族信托。

此前,王先生了解到,通过设立信托,他的财富如同进入了一道坚固的避风港,无论外面的世界如何风雨飘摇,他的资产都能够安然无恙。然而,现实却给他上了一堂生动的课。

家族信托设立后不久,王先生就因为债务问题被法院追讨。让人没有想到的是,法院竟然认定这个家族信托是无效的,王先生设立的信托巨额资产被要求用来偿还他的个人债务。

原来,经审理法院发现,王先生在设立信托时就有逃避债务的目的,同时在该家族信托存续期间,王先生还通过各种方式对信托财产进行了实际控制,并对其管理和运用施加了过多的个人影响。因此,法院认定该信托计划本身无效。

这就好比王先生试图通过一道无形的墙来隔离他的资产,但法院却用强大的锤子将这道墙砸开,让墙内的资产暴露在外。这样的结果让王先生大为吃惊,也给所有想要通过信托来逃避债务的人敲响了警钟。

在一个有效的信托中,委托人用来设立信托的财产应当是其合法所有的财产,非法所得的财产不能用来设立信托;设立信托的目的应当是合法目的,不能以逃避债务等目的设立信托;设立信托应当是委托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信托文件应当内容完备。

如果委托人以非法所得的财产设立信托,或者以应当用来偿还个人债务的财产设立信托,那么信托本身就是无效的,自然会被法院判决“击穿”。

在王先生的案例中,其设立家族信托有着很明显逃避债务的意图,同时他对信托财产进行了实际控制,对财产的管理和运用施加了过多的个人影响。

在境外的信托实践中,由于委托人对信托财产进行实际控制而被法院“击穿”的案例并不少见,但这并未否定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个人财产这一特征,反而要求委托人在设立信托时要充分考虑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在“财产控制”与“资产隔离”之间做出选择。

尽管我国现代信托业发展的历史还不长、信托被“击穿”的案例比较少,但仍然要高度关注信托财产独立性问题,可以通过信托架构的设计,对委托人作为受益人以及对委托人的权力进行限制,更加充分地体现信托财产独立性,进而实现信托财产与委托人进行隔离的功能。

(文宇凡为资深信托从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