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保险要闻> 五类失能等级评估申请不予受理

长护险失能等级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

五类失能等级评估申请不予受理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时间:2023-09-25 08:04

【记者 何建峰】为加强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管理,保障参保人合法权益,国家医保局研究起草了《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并于近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共八章36条,在“定点评估机构”“评估人员”“评估标准”“评估流程”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办法》指出,失能等级评估是指依据《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标准(试行)》,对评估对象日常生活活动、认知、感知觉与沟通等方面的能力丧失程度的分级评估。失能等级评估管理应遵循公平公开、科学规范、权责明晰、高效便民的原则,不断提升评估管理专业化水平,促进评估行业发展,为参保人提供客观公正的评估服务。

《办法》规定,长护险失能等级评估机构实行定点管理,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评估机构签订评估服务协议,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定点评估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对长护险参保人员开展失能等级评估;严格履行评估服务协议,加强内部建设,优化服务,提升人员素质能力,强化质量控制,确保评估质量和评估结论准确性;不得同时承担依评估结论而开展的长期护理服务工作,不得同时承担长护险经办工作。《办法》鼓励支持发展独立的评估机构。

《办法》明确,“评估员”应具备医学、护理、康复、心理、长期照护、养老服务与管理等专业背景,从事相关专业工作两年(含)以上;参加规范化培训并考核合格,掌握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标准,熟悉评估操作要求;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操守,在工作中能够做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客观公正,相关行业领域无不良信用信息记录。此外,“评估专家”还应具有临床医学、护理、康复、精神心理等领域中级及以上职称及两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办法》要求,统筹地区医保部门应建立评估人员库,完善档案制度,规范人员管理,并定期组织考核,明确准入退出机制;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评估人员规范化培训机制,做好评估人员培训,促进人员队伍专业化。

《办法》指出,国家医保行政部门制定全国统一的失能等级评估标准,明确评估量表、评估指标、等级划分等,并适时调整。

《办法》规定,长护险失能等级评估流程主要包括评估申请、受理审核、现场评估、提出结论、公示与送达等环节。《办法》要求,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应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则,优化评估经办服务流程,明确办理时限要求,原则上评估结论书应在申请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送达。需要指出的是,在“受理审核”环节,《办法》特别列出不予受理的5种评估申请:一是未参加长护险的;二是不符合待遇享受条件的;三是发生护理服务费用不属于长护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四是申报材料不全或提供虚假材料的;五是其他长护险不予受理评估的。

此外,评估对象或其监护人、委托代理人对失能等级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期限内向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提出复评申请;第三人对公示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实名反映情况。

《办法》指出,地方应加快全国统一的长护险信息系统实施应用,推动评估全过程信息化。鼓励支持建立评估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评估行为,促进行业规范和自我约束,引导评估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办法》征求意见期间,公众可采用电子邮件或书面信函的方式提出意见建议,反馈时间截至9月27日17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