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要闻> “信托”平息家族财产纠纷

金融知识畅聊

“信托”平息家族财产纠纷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时间:2023-09-18 07:54


□文宇凡 记者 樊融杰

家住上海的陈先生是一位70多岁的企业家,膝下有两个儿子。在陈先生培养下,两个儿子都十分优秀,但是,陈先生更青睐富有创业激情的二儿子。随着年龄增长,陈先生希望把80%的财产留给二儿子创业,但又十分忧虑大儿子在他去世后要与弟弟争夺财产。

陈先生把自己的顾虑告诉了一位挚友,这位挚友是一位资深律师,建议陈先生设立一单家族信托。

“信托不是理财产品吗?和财产分配有什么关系?”陈先生不解地问。

律师表示,信托本质是一种以受托人为核心的法律关系和制度安排。我国法律规定,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对此,陈先生有些不解。律师继续补充道:“你一定知道字节跳动创始人张一鸣吧,他就曾设立过一个慈善信托。”

律师介绍,张一鸣和龙岩市慈善总会是一个名叫“芳梅教育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委托人投入信托的超2亿元现金成为“信托财产”。作为受托人的信托公司得到张一鸣和龙岩市慈善总会的信任并忠实履行他们的意愿,相关信托财产将会被用于奖励龙岩市优秀教师,优秀教师也就成为该信托受益人。

久经商场的陈先生突然明白了。“这么说,信托是存在于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之间的一种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必须以财产为核心,以委托人对受托人的信任为前提,以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为目的。”

律师回复:“陈先生,你的理解没问题。其实,你之前没认真了解,去年你的企业给员工购买的年金实质上也运用了信托关系。在年金存续期间,往往会设置受托人、账户管理人、保管人、投资管理人等角色。本质上来说,年金的缴纳人既是委托人又是受益人。”

听了律师朋友的建议后,陈先生有了新的计划。他以委托人身份设立一单家族信托,并将创业积攒的大部分资产放入信托,由信托公司负责保管。根据合同约定,未来陈先生去世后,他的二儿子将从信托公司拿到这些资产的80%,剩余资产归属于陈先生的大儿子。

大儿子得知后,向法院提出诉讼,想与弟弟平分父亲的资产。经法院查明,该单信托在设立及运行过程中完全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真实体现了委托人意愿,最终法院拒绝了大儿子的请求。

经历了这场家族风波后,陈先生的两个儿子也对信托有了更深的认识。在律师建议下,他们打算从媒体更多地了解信托,让信托成为生活的“好帮手”。

(文宇凡系资深信托从业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