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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服务信托法律合规问题浅析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时间:2023-08-31 08:58

□张瀚 牛佳琪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的通知》(以下简称《分类通知》)的定义,家庭服务信托在信托当事人、信托目的、信托财产投资等方面与家族信托均有一定区别,涉及的法律与合规问题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第一,委托人范围限于单一自然人及/或其家庭成员

不同于《分类通知》对家族信托业务中共同委托人的亲属关系要求,《分类通知》规定家庭服务信托的共同委托人须具有家庭成员关系。结合《民法典》对家庭成员及亲属的定义,家庭成员的范围小于亲属的范围,仅包括配偶、父母、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因此家庭成员以外的亲属均被排除在家庭服务信托的共同委托人范围之外。

第二,受托人范围未来可能会受到相关条件的限制

家庭服务信托业务关涉广大中等富裕家庭的财产保护传承及投资管理,具有较低的设立门槛、账户长期管理及灵活分配等特点,但这意味着开展此类业务对信托公司投资配置能力、系统运营能力、服务管理水平等各方面都有较高的要求。

第三,受益人范围可结合信托目的等因素灵活设置

与家族信托不同,《分类通知》未对家庭服务信托业务中受益人的范围进行限定。实务中,考虑到该业务的开展背景、业务定位以及信托目的,部分信托公司开展家庭服务信托业务仍会参考家族信托的受益人要求,明确受益人范围限于委托人自身及其亲属,也有部分信托公司在此类业务中允许委托人作为唯一受益人。并且,从业内目前已开展的案例来看,家庭服务信托受益人范围、数量通常会小于家族信托,且可以根据不同的信托目的和分配场景灵活进行受益人的设置。

第四,信托目的应明确且符合家庭服务信托业务定位

《分类通知》将家庭服务信托的信托目的设定为包括“风险隔离、财富保护和分配等服务”,从字面看该等范围明显小于家族信托所列举的信托目的范围。体现出家庭服务信托更侧重于实现委托人围绕家庭财产更为核心且特定的隔离、保护及传承等目的。但信托公司也可以结合自身优势、产品特点和客户需求等,设计其他与家庭财富管理相关的信托目的,突出其服务属性,例如子女教育、老人赡养、公益慈善等。

第五,信托设立时实收信托不低于100万元

根据《分类通知》中对家庭服务信托设立规模的要求,其设立时的实收信托应当不低于100万元。此处监管强调了“信托设立时”的节点,即明确设立时100万元的最低成立规模不能分期交付。此外,“实收信托”表明委托人不能以在信托设立后随意抽回资金的方式规避该等最低设立规模的要求,但信托规模因正常的信托利益分配或投资标的净值波动等原因低于100万元的,并不违反《分类通知》的要求。

第六,投资标的受到两层投资范围的严格限制

根据《分类通知》的定义,家庭服务信托的信托财产投资范围限于以同业存款、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和上市交易股票为最终投资标的的信托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以及其他公募资产管理产品。结合近期监管下达的指导口径,上述投资范围有两个层面的限制:第一,家庭服务信托的直接投资标的限于信托计划、银行理财以及其他公募资管产品;第二,上述信托计划、银行理财以及其他公募资管产品的最终投向只能是同业存款、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和上市交易股票,故信托公司在开展家庭信托业务时,在投资标的的选择上需满足上述要求。

(作者单位: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