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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商保机构防洪救灾质效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时间:2023-08-17 09:56

□史晓霞 王小韦 胡志炜

商业保险机构(以下简称“商保机构”)的理赔实务显示,台风、暴雨等诱发或者加剧的洪水灾害成为威胁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一种重大自然灾害。

防范化解洪水灾害,商保机构经营管理呈现新特点:

一是导向越明。今年1月,原银保监会印发《关于财产保险业积极开展风险减量服务的意见》(以下简称“7号文”),要求财产保险业在安责险、食责险、环责险等责任保险以及车险、农险、企财险、家财险、工程险、货运险等各类财产保险业务中开展风险减量服务。监管部门引导商保机构开展风险减量服务,既能降低洪水灾害对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威胁,又能提高商保机构自身运营的稳健性、持续性。

二是作用越大。伴随着商业保险机构承保领域扩大,因为洪水原因导致的车险、农险、企财险、家财险、工程险、货运险等险种的案件数量、赔付金额也越来越多,凸显商保机构经济补偿功能。

三是要求越高。鉴于洪水等自然灾害发生骤然、过程迅猛,骤生大量报损、理赔案件,对商保机构查勘定损、理赔资金调度等综合经营能力水平要求也越来越高。

研究并顺应新特点开展保险风险减量服务,将促进商保机构预防化解洪水灾害质效。

“三不够”需完善

尽管商保机构在预防化解洪水自然灾害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还存在“三个不够”:

一是承保不够。商保机构管控风险机制的底层逻辑是集散同质风险,意味着承保面扩大才能更好地集散风险。例如,历史资料表明洪水发生空间、时间具有较强的规律性,包括商保机构在内的各类主体研究并运用洪水发生规律,将提高应对风险的综合能力。

二是衔接不够。7号文要求开展风险减量服务重点险种车险、农险、家财险、工程险、货运险,但此类险种在洪水肆虐区的一部分企业、个人主体中具有重合性,提高险种之间保险承保、理赔服务衔接度,可最大限度对被保险人充足补偿。

三是配合不够。7号文明确要求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学会通过开展培训、人才交流、宣传等方式,提高行业风险减量服务人才队伍专业能力和财险业及社会公众对风险减量的认知。在洪水肆虐期,统筹调配理赔资源前往洪水肆虐区支援查勘定损,及时准确掌握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灾情,快速集中按照保险合同进行查勘定损、支付赔款。

研究并弥补上述不足,将促进商保机构预防化解洪水灾害综合能力。

化解洪涝风险“四建议”

以保险业回归保障为主旋律,以贯彻7号文为前提,按照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近日印发的《关于做好防汛救灾和灾后重建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立足商保机构预防化解洪涝风险的实际情况,建议如下:

一是提高政治站位。洪水受灾地区的商保机构要根据《通知》要求,结合业务实际,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全力支持防汛救灾和灾后重建,紧紧围绕受灾群众、受灾企业尤其是作为被保险人的受灾群众、受灾企业需求,及时提供有温度的金融服务,最大限度减少洪涝灾害对经济社会和人民生活的影响。

二是融入社会治理。贯彻7号文关于“各银保监局要统筹多方资源,强化与相关部门的工作联动,积极配合地方政府优化财险业风险减量服务的政策环境。指导财险公司加强风险减量服务基础能力建设,依法合规开展风险减量服务,提高服务质效”的要求,监管部门一方面在地方党委政府组织下,配合建立健全风险减量服务的体制机制,另一方面提升商业保险行业开展风险减量基础建设,引导商保机构按照回归保险保障要求融入社会治理,实现行业发展和经济社会发展同舟共济、同频共振。

三是精耕风险减量。7号文指出开展风险减量服务的车险、农险、家财险、工程险、货运险五大财产保险险种基本上可以涵盖洪水肆虐区财产损失,明确提出各家商保机构主体责任,精耕风险减量是主业主责,更是行业立身发展的保障。否则,疏于风险减量会陷于经营困局,非但无法服务经济社会、保障民生,还会拖累自身持续稳健经营。

四是加强业务合作。在监管部门推动下,由保险行业自律组织牵头引领跨公司间合作。

商保机构作为社会治理的重要力量,以商业手段对经济社会和部门自然灾害引发的风险进行市场化集散专门行业。商保机构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体现保险行业的人民性,坚守回归本源、精耕风险减量主业主责,前置风险减量关口,率先减少风险事故发生概率、件数、程度,及时快速准确理赔保险责任范围的风险事故,以行业力量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