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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观点】信托理财优势独到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时间:2023-08-10 07:12

□邢成

任何投资行为都存在一定的风险,包括投资信托理财产品。根据新的监管政策和分类框架,信托理财产品的投资也涉及不同风险。通常情况下,预期收益高的信托理财产品风险较高,而预期收益低的产品风险相对较低。

信托理财产品的特性

信托理财产品与其他理财机构推出的理财产品在几个方面存在显著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首先,信托理财产品具有法律关系的明确性。相较其他资产管理机构或金融机构推出的理财产品,信托理财产品在法律层面上享有最高的立法地位,法律体系最为完善,法律保障最为健全。信托行业通常遵循一法两规的法律框架,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这一法律体系确保了信托理财产品在法律层面上的明确性和完善性,为投资者提供了更为健全的法律保障。这使得投资者可以更加放心地选择信托理财产品,并依靠法律规定来维护自身的权益。

其次,信托财产具有较高的独立性。与投资其他理财产品不同,当投资人将资金投资于信托理财产品时,其财产性质发生变化,即委托人的财产转变为信托财产,其法律性质完全不同。信托财产具有风险隔离的特性,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固有财产,并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的保护。风险隔离功能意味着若信托财产不是以逃避债务为目的且符合行政法规定而设立的,委托人的其他债务债权无法影响信托财产。购买信托理财产品后,财产性质发生了实质性变化,具有更高的独立性,能更有效地规避风险。

最后,信托理财产品的投资方式更加灵活。根据目前的监管办法,信托业务分为资产管理信托、资产服务信托和公益慈善信托三大类。资产管理信托又可细分为固收型、权益型和混合型等不同类型;在服务类信托中,常见的有家族信托、家庭信托、资产证券化信托、行政管理信托、破产重组信托等类型。此外还有公益慈善信托,这样就为广大投资人提供了广泛灵活的投资领域和投资选择。信托理财产品的收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也有明显差异。投资人可以根据自身的投资偏好、资金定位和规模,选择不同类型的信托理财产品,实现资金的有效配置。

风险可控 收益居中

就新型信托理财产品的投资风险而言,不会比其他理财产品的投资风险更大。尽管近年来由于宏观环境的变化和行业调整的影响,个别公司和产品出现了风险事件,但从整体发展历史与大数据统计看,信托理财产品的安全兑付率超过了99%。这意味着在过去20年“一法两规”实施期间,信托机构发行的信托理财产品几乎都按时兑付。作为投资者在判断信托理财产品时,不能以点带面,以偏概全,应客观评估风险,并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目标作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信托理财产品的投资定位可以概括为“风险可控,收益居中”。某种意义上说,这也是信托理财产品的主要优势。相较私募股权投资或股票二级市场等高风险投资,信托理财产品的风险较低;相较银行保险理财产品,在收益方面信托理财产品的收益水平居中偏上。从过去20年的平均收益来看,信托产品的年化收益率在7%以上。根据新分类框架,这个收益率可能会有所降低,集中在5%-6%之间。但与目前银行理财产品或理财子公司的收益率相比,信托理财产品的收益率仍然高出2-3个百分点。因此,这个定位虽可能不适合追求高收益高风险的投资者,但对广大合格投资者与风险厌恶型投资者却非常适合。

信托理财产品的投资优势还在于其产品选择的广泛性和灵活性。它可以满足各种不同的信托目的,不仅适用于普通投资者,也可以满足高净值和超高净值投资者的多元化信托目的。对于这类投资者,除财富保值增值的目的外,安全财富、和谐财富以及久远财富是高净值投资者更为迫切、更重要的需求。信托理财产品特别是财产服务信托类信托业务,作为综合性财富管理的工具,其特殊功能和价值得以彰显,还可以提供安全财富、和谐财富、增值财富和久远财富等方面的专业支持和资产配置。

实现多元化投资

由于利率下行因素,传统的债权类银行存款、公债的收益性和增值保值能力受到了一定的影响。即使选择银行或理财子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也很难获得较高收益,且按照政策规定这些产品也不得承诺任何收益或保底。2022年末,由于债市大规模调整和波动,很多银行理财产品甚至本金都出现了亏损。因此,投资者在理财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资产配置问题,实现多元化投资。

(一)多元化资产配置。在当前投资背景下,可以将信托理财产品作为资产组合的一部分。对于投资经验相对不足的投资者,可以在20%-30%的比例内配置信托理财产品;对于熟悉信托行业且认可信托机构的成熟投资者,在其投资总额中可以配置不超过50%的信托理财产品。当然除此之外,还应该适度配置其他资产,如国债、债权类产品、股票类产品等。具体配置比例与选择因个人资产规模和风险偏好情况而异。

(二)优先考虑对受托人的选择和评估。由于投资理财产品涉及资金安全和投资风险,在进行信托理财产品投资时,选择受托人即信托机构的重要性超过选择信托产品本身。同时,选择信托产品时,除了关注信托收益外,要重点考察信托投资项目和信托经理。相对于银行和证券等金融机构,信托机构的数量相对较少,截至2023年7月,仅有60余家信托机构。无论是成熟投资者还是初级投资者,面对众多信托产品的信息和产品介绍,要发现其中的疑点、瑕疵或疑问,都需要深厚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投资经验。因此选择可信度高、社会公信力强、经济实力雄厚、口碑良好的信托机构作为受托人是较为快捷可靠的方法。这类机构通常具备专业的团队和丰富的投资经验,能够提供更可靠的信托产品和专业的投资管理服务。以下是选择信托机构时的关键要素:

一是控股股东和背景。全面了解信托机构的控股股东,优先选择大型央企或知名金融机构作为控股股东的信托机构。

二是监管评级。行业自律组织或相应监管机构会对信托机构进行评级和分类,连续几年获得较高评级的机构通常更为可靠。

三是风险记录和合规性。了解信托机构是否有涉诉案件或违规记录,应避免选择频繁受到监管部门处罚和涉诉案件众多的机构。

四是信息披露和排名。详细解读信托机构的年报、媒体排名和专业研究机构的评估报告,这些可以提供有关机构经营状况和声誉的信息。

五是财务指标。分析信托机构的财务数据,包括营业收入、总利润、人均利润、资本收益率、净资产、资产负债等指标,以评估其经营状况和财务稳定性。

(三)轻收益,重风控。在选择信托项目时,避免片面以收益高低作为唯一标准。投资者需要全面考量受托人忠实谨慎精神、风险控制能力和依法合规的原则,这是保障投资者利益的重要底线。投资者应该轻收益重项目,重视投资项目的第一还款来源、操作可行性以及风险保障措施等各个方面。同时,信托经理的从业经验、经营业绩和管理水平也是重要的因素。投资者在投资后应与信托机构和信托经理保持常态化沟通联系,对所投资信托项目要进行持续关注。通过与信托机构保持沟通,可以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并采取防范措施,减少可能出现的信托理财产品风险和其他投资风险,实现最佳投资效果。

(作者系国投泰康信托研究院院长、清华大学法学院金融与法律研究中心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