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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通初创科企信贷融资渠道(上)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时间:2023-06-07 09:32

李月敏/制图

□杨孟著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营造有利于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成长的良好环境,推动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二十届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的意见》,明确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发育成长和发展壮大,离不开以健全完善的金融体系为支撑的良好融资环境的全程呵护。信贷融资作为市场主体的重要融资渠道,长期以来对初创期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企”)不友好问题一直是困扰我国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早期融资的最大难题。对于初创科企来说,梦寐以求能得到信贷融资的眷顾,而借力“看得见的手”联手市场机构协力创设政策性信贷支持工具,是打通其信贷融资渠道的不二选择。

为何初创科企信贷融资渠道“梗阻”

众所周知,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具有前期投入高、研发周期长、盈利模式不稳定、投资风险大、轻资产等特征,这就决定了其融资方式天然适配与其“同呼吸共命运”的天使投资(AI)、私募股权投资(PE)、风险投资(VC)等股权融资方式。而对于初创科企来说,也只能适配其中的早期投资力量——AI,PE和VC要等到初创科企逃出“死亡谷”,进入成长期和成熟期后才会陆续跟进。

在初创科企未发育成熟前,银行信贷(包括所有非股权融资方式)不可能与其结缘。基于融资方式演化的视角,这与其说是初创科企信贷融资渠道“梗阻”,倒不如说是其自身特征与其融资方式间适应性匹配过程中市场博弈均衡的结果。现实中,传统债务融资方式“锦上添花”(大企业、成熟企业、高评级企业)有余,“雪中送炭”(初创科企)不足的原因也就在这里。

站在信贷融资供给角度,在银行信贷这种特殊的商业模式下,信贷产品实际上已经被内嵌了回报与风险不对称的“激励不相容”脆弱基因。也就是说,商业银行将信贷资金注入贷款对象后,贷款对象若有良好的业绩表现,商业银行也不会因此得到丝毫的收益性回报,只有事先按相关制度厘定的利息收入;贷款对象若业绩变差甚或出现贷款违约,商业银行反而会承担相应的利息乃至本金损失风险。本来,商业银行通过风险溢价方式可以适度缓释一部分信贷风险,但利率政策上的制度性制约使这条路受限。现实中,银行信贷追求稳健、厌恶风险以及顺周期行为也就不难理解了。可见,当初创科企信贷融资渠道“梗阻”,这不过是商业银行不做“不该由自己做的事”的现实反映而已,属于正常行为——商业银行既定约束条件下的理性选择,并非错误。相反,若以消弭“梗阻”为由,一味强调和扩大商业银行信贷融资规模,做了“不该由自己做的事”,反而会聚集风险(有信用保护工具者除外),势必给金融系统带来安全隐患。

正是基于以上原因,即便目前我国正在实施带有政策帮扶性质的各种融资安排,但当遇到初创科企通常也会退避三舍。如各级政府投资基金和国有企业投资基金,在投资方向上更倾向于技术成熟企业,初创科企被边缘化;又如2022年5月交易所债券市场推出的科创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推出的科创票据,主要以进入成熟期具有核心技术和市场竞争优势的企业为主,初创科企未被覆盖;再如人民银行2022年4月创设的科技创新再贷款工具,支持范围包括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等,也没有初创科企。

至此,初创科企信贷融资渠道“梗阻”的根本原因已显而易见,那就是其风险特征(由其自身特征决定)与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缓释机制严重不匹配。

引入“看得见的手”消弭“梗阻”

站在金融供给角度,要想将信贷融资便利注入初创科企,“投早、投小、投科技”,呵护其发育成长、发展壮大,除非另有政策性信贷支持工具的加持和助力。这正是借力“看得见的手”联手市场机构协力创设政策性信贷支持工具,打通信贷融资渠道的意义所在。

但凡涉及政策性工具,必为政府特定政策目标而创设和实施,政策性信贷支持工具也不例外。从本质上讲,创设政策性信贷支持工具的根本目的在于将商业银行的信贷风险管理职能从银行系统中单独抽离出来,交由“两只手”联合履职。有了这样的制度安排,商业银行信贷风险就被阻隔于银行系统之外,信贷风险一旦得到有效缓释,商业银行“不敢贷、不能贷”问题不复存在,“不该由自己做的事”变成了“该由自己做的事”,初创科企信贷融资渠道自然也就畅通无阻了。

运用政策性信贷支持工具,既是一项重大制度安排,又是一项重大实践创新。它不仅能够有效突破融资方式适配发展阶段的固有约束,将信贷融资前置于VC、PE乃至AI阶段,弥补初创科企无信贷融资呵护短板,而且对于助力其尽快逃出“死亡谷”,进入成长期和成熟期也大有裨益。有统计数据表明,导致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过早夭折的第一大因素是融资困难,而非技术问题。

值得注意的是,政策性信贷支持工具作为“特定条件”(初创科企)下的产物,强化政府责任、加大财政投入,由“看得见的手”担当“孵化器”主责,是确保社会创新活力的必要之举。但当“特定条件”不复存在,如走出初创期,进入成长期和成熟期,“孵化器”自然也应换挡为“加速器”,相应地,政府财政投入应适度减少乃至全部取消,由“看不见的手”担当“加速器”主责,以确保熊彼特意义上的“创造性破坏”机制再次启动并正常发挥功能作用。

也就是说,一旦初创科企走出“死亡谷”,进入成长期和成熟期,其相应的信贷融资环境也将随之大为改观,信贷融资渠道“梗阻”现象有所缓解:一方面,政策加持助力,如各种政府引导基金、政策性担保,政策性、开发性金融,以及各种税费优惠政策等;另一方面,市场给力增效,如市场担保、科技赋能、抵(质)押融资、供应链融资、风险分担补偿机制、投贷联动等。这时的政策性信贷支持工具已完成了自己的历史使命,适时退出是为了更好地寻找并入住新的初创科企。若不如此,将势必对市场机制带来冲击和破坏,最终导致“创造性破坏”机制“失灵”。著名经济学家菲利普·阿吉翁在其《创造性破坏的力量》一书中就深刻地阐明了这一思想。

(作者系民建湖南省财政与金融委员会委员、广州大学南方治理研究院特聘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