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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杜绝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行为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时间:2023-05-30 08:19

□记者 袁婉君

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法院依法认定该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债务人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给债权人,并对超过法律规定部分的利息损失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债务人偿还借款

2020年10月,李先生向朋友赵先生借款,赵先生将自己的一张信用卡借给李先生使用。持卡期间,李先生共消费15.01万元。后无力偿还透支金额,再次向赵先生借款,赵先生又向银行贷款10万元转借给李先生,两人就上述两笔借款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后因李先生未按时偿还欠款,赵先生在结清银行贷款后,将李先生诉至法院,要求李先生偿还尚欠借款,并赔偿利息损失。

庭审中,李先生辩称,涉案民间借贷合同应属无效,并对借款金额不予认可。

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扣除李先生已偿还部分,李先生应向赵先生返还借款21.02万余元,并驳回赵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审理本案的法官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本案中,赵先生出借信用卡、从银行贷款再转贷给李先生的行为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因此两人之间所形成的借款合同应属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鉴于赵先生与李先生之间形成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李先生应当向赵先生返还借款本金及向银行支付的利息,其中,已偿还的部分除外。但是,对于赵先生主张的其他利息损失,因为他自身的贷款转贷行为存在过错,应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法院没有支持。

提高守法意识,自觉规范借贷行为

审理本案的法官指出,“金融机构”主要指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具体包括银行类金融机构,也包括非银行类金融机构,如花呗、借呗、微粒贷、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等。

在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给他人的行为模式中,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转贷人与金融机构签订的合同是有效的,转贷人应该依约履行贷款合同义务,若不能按期还款,金融机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转贷人偿还欠款并承担违约责任,转贷人因此将面临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风险,从而影响个人征信。更严重的后果是,当高利转贷行为人违法所得数额超出法律规定的上限时,将会触犯我国刑法,从而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在参与民间借贷活动时,借贷双方除需做到严格审查合同内容、注重证据留存,还应提高守法意识,自觉规范借贷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