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文史> 【斑驳旧影】计划经济时期交通银行的收缩与归并(下)

【斑驳旧影】计划经济时期交通银行的收缩与归并(下)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时间:2023-05-19 07:42

□毛志辉

为解决交通银行机构规模、干部力量与工作任务不相匹配的问题,经国家计划委员会批准,交通银行1956年的编制人数扩充至5000人,根据各地企业的多少,分布情况,交通条件,生产、基建任务的大小,财务任务多少,分散与集中的情况等,进行分配。为此,交通银行各级机构都对人员进行了扩充。1956年5月17日,财政部批准交通银行总管理处增设5个处,分别为秘书处、综合计划处、财务监督一处、财务监督二处、会计处。交通银行上海分行则从年初的52人陆续充实到年底的284人,为原有人数的5倍多。交通银行迎来独立建制后的短暂发展。

还需要提及的是,在收缴公私合营企业的公股股息红利和监督拨付扩展公私合营企业公股投资及审查公私合营企业财务计划等方面,交通银行也做了不少工作。几年中,交通银行共收缴公股股息红利9491万元,为国家扩展公私合营工作积累了大部分资金,基本符合“以资养资”和减少财政支出的要求;自1955年起国家扩展公私合营企业的公股资金通过交通银行监督拨付后,全年实际拨付公股资金共计3848万元,只占年度投资计划指标7008万元的54.91%,拨付款少于指标的原因,主要是有关部门贯彻了“投入少量资金”的原则与交通银行加强财务监督的结果。在审查公私合营企业财务计划方面,交通银行会同主管业务部门共同核定流动资金定额及促使企业纠正了定额偏高的现象,并督促处理积压物资。

加强公私合营企业的财务监督,一方面避免了企业盲目发展、同国家计划发生脱节的现象;另一方面为国家财政积累了一部分资金,以支援国家的重点建设。交通银行在这方面的实践,对于完成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和增加财政积累,都有着重要的意义。1956年全行业公私合营以后,经过一系列改组改造工作,绝大部分企业实行了定息,企业性质也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从1957年开始,公私合营企业的财务改为归口管理,交通银行的财务监督任务基本完成。

各级机构相继归并

随着公私合营高潮期的过去,交通银行承办的合营企业财务监督业务逐渐转入财政部下属的各个部门,业务量不断减少。从1957年起,先是冶金、建筑材料、煤炭、第一机械、电机制造、电力和建筑工程七部所属合营企业的财务收支,按照国营企业办法归口主管部与财政部主管司直接管理,收支不再通过交通银行;随后,交通部、化学工业部、商业部等所属合营企业财务收支也相继转为由交通部和财政部主管司直接管理,不再由交通银行进行监督。在业务量陆续萎缩的情况下,交通银行的机构精简也就难以避免。

1957年初,关于交通银行何去何从的讨论就已经在交通银行内部展开。有的分行提出,1957年对公私合营企业的预算管理改为分级全额列入预算的方法,收支都通过金库,与财政工作更加密切,交通银行应予取消,并入财政部门;辽宁、吉林、黑龙江、内蒙古、山西、河南等分行对于究竟保留交通银行还是并入财政部门没有肯定意见;大多数的意见,还是主张交通银行机构不动,为适应工作和体制的要求,下属机构适当调整,仍做合营企业财务监督工作。

1957年10月,财政部为交通银行今后的工作向国务院呈交报告。报告提出,在1956年全行业公私合营以后,绝大部分企业基本可以按照国营企业办法归口管理,在此情况下,交通银行因为还有私股和国外机构及历史较长等关系,名义还不宜取消,但需要解决今后的工作问题;同时,地方国营企业和公私合营企业财务都还需要加强,可以仍用交通银行现有机构统一办理地方国营企业和地方公私合营企业的财务监督工作。为此,工作职责上,从1958年起,交通银行办理的中央级公私合营企业的财务监督工作移交给财政部有关财务司办理,把交通银行改变为在财政机关领导下办理地方企业财务监督的专业银行;机构安排上,交通银行总管理处加挂财政部地方企业财务司牌子,各地财政部门的企业财务管理部门与交通银行分行合并。

事实上,在财政部提交报告前,交通银行的部分机构已经与地方财政局合并。1957年6月,徐州市支行并入当地财政局;7月,西安市支行并入当地财政局;9月,无锡市支行并入当地财政局……到1957年底,已经有不少机构与当地财政局合并,除了有一个对内的称呼外,对外还保留交通银行的名义。

1958年1月29日,财政部向国务院呈交《关于建设银行、交通银行的机构性质和管理分工问题的报告》,主要提出:根据这两个单位的情况,虽有一定的业务收入,但就其性质和任务来看应明确为行政性质的业务机构;在业务政策方面,应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注意因地制宜地发挥地方的积极性,凡属全国性的业务方针政策和重要法令制度,均仍由各总行、总管理处负责拟定,并报中央有关部门批准执行。属地区性的问题,由地方自行掌握,重要问题抄送各上级行政管理处;各地建设银行、交通银行系统的人员编制,纳入地方行政人员总编制内,有关机构设立、裁撤、改组等,也由地方考虑决定;自1958年起,建设银行和交通银行系统的经费,统一列入行政管理人员经费支出款项下开支。

1958年3月18日,国务院批转了财政部的报告,并请各地研究执行。从此,交通银行被明确为行政性质的专业机构,人员也纳入地方行政人员编制。全国各地政府据此陆续调整相关行政机构。3月底,上海市财政局专门下发通知,交通银行上海分行与上海市财政局企业财务处合署办公;5月15日,上海市财政局将交通银行上海分行的人员编制报送上海市编制委员会。

1958年3月18日,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建设银行、交通银行的机构性质和管理分工问题的报告。

1958年7月22日,经国务院批准,交通银行总管理处划归中国人民银行领导。1958年12月15日,国务院正式批准财政部《关于建设银行、交通银行的机构性质和管理分工问题的报告》。

此后,在中国人民银行的领导下,交通银行总管理处一直存在,以便于对交通银行香港分行等海外机构的领导与联系。有需要时,交通银行总管理处也会对外发布信息,如1959年6月,向交通银行股东发出《关于补发股息问题的通知》。交通银行内地各分支行则相继归并、裁撤,业务活动陆续转入当地财政部门。交通银行香港分行继续营业。

(作者单位:交通银行总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