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斑驳旧影

计划经济时期交通银行的收缩与归并(上)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时间:2023-05-05 07:59

□毛志辉

从1953年到1978年,是中国的计划经济时期。这个时期是从中共中央提出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实行集中统一的有计划经济建设开始的。在计划经济体制的背景下,金融领域建立了高度集中的金融组织体系和金融管理体制,银行成为“全国性的簿记机关,全国性的产品的生产和分配的计划机关”。

交通银行是当时高度统一的金融组织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经历了与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的分离、公私合营企业财务监督业务的收缩、全行机构的陆续归并等阶段,映射了高度集中计划经济模式下专业金融机构的命运。

交通银行基本任务的调整

基本建设投资的拨款监督工作,从1951年就已正式提出由专业银行办理,1952年1月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中财委”)正式公布基本建设办法,并指定由公私合营的交通银行办理。

1952年12月1日,交通银行召开第四次全国区分行经理会议,讨论1953年交通银行工作的方针与任务,提出了修订基本建设拨款办法的建议,并重新修订与拟定了业务、会计、统计等各方面的章则与制度。

会议认为,1953年是国家开始大规模建设的第一年,根据“把基本建设放在首要地位”的方针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实行经济核算制的要求,交通银行的基本任务是及时供应基本建设资金与监督资金的合理使用。

为完成上述任务,需要解决4个问题:一是加强重点管理,先把工业、交通、水利投资的重点建设单位的拨款工作做好;二是深入现场检查,检查重点是查账、查料、查工程进度;三是改进拨款办法,建议把基本建设拨款暂行办法修订为一般原则性的办法,在1953年内根据上述办法依中央各部基本建设不同情况和条件,分别制定具体执行办法,以求保持统一而又能机动执行;四是管理国营包工企业自有流动资金,举办短期信贷。

会议还特别提出关于清理与管理公私合营企业股权的工作,决定1953年起分别将公股股权移交各级企业主管部门接管,作为财政部门对业务主管部门的投资,由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管理,以统一事权,使交通银行成为专门办理基本建设拨款的专业银行。


交通银行1953年机构建设方案。

1953年1月1日,《人民日报》发表元旦社论,宣告中国开始执行第一个五年计划。随着“一五”计划的展开,基本建设被提到首要地位。


1953年1月1日《人民日报》头版刊登元旦社论《迎接一九五三年的伟大任务》。

1月9日,财政部向中财委及国家领导人报送《全国交通银行区分行经理会议综合报告》。1月24日,中共中央转发《交通银行会议的报告》,中央同意财政部综合报告的内容,认为其所规定的基本任务和为完成这一基本任务所规定的四项办法都是正确的,希望各级党委督促有关部门协助交通银行实现。同时,财政部指出,公私合营企业系国家一大笔财产,过去管理较差,亦须由各级党委帮助交通银行妥善处理。

随后,朱德在《交通银行会议的报告》上批示,应把交通银行改为工业投资银行。1月30日,薄一波给朱德的报告说:“总司令,您在转发交通银行会议的电报上批示,应把交通银行改为工业投资银行,我们完全同意总司令的意见,已告中央财政部具体研究”“拟同意总司令所提意见,成立各种专业银行,专门研究一下,俟有结果后再报告总司令和中央。”中央领导的批示,为此后交通银行与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的“分家”埋下了伏笔。

2月18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对交通银行工作加强领导的指示》指出,1953年国家开始大规模经济建设,基本建设工作在整个国家工作中已提到首要地位。财政部决定,交通银行及东北长期投资银行是办理基本建设拨款的专业银行,从本年起,由其负责执行企业利润折旧抵拨基本建设资金的工作。各级财政部门必须加强对各级交通银行的具体指导与帮助,使其成为财政部门监督执行预算的有力机构。由此,交通银行的工作重心转向基本建设工作。随着有计划、大规模的经济建设全面铺开,交通银行的基本建设拨款监督任务变得十分繁重。


1953年2月18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对交通银行工作加强领导的指示》。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的成立

为了保证基本建设拨款监督任务的顺利开展,交通银行总管理处全面进行了机构调整和增设,在拨款任务大的地区均建立了固定机构,任务少的地区则设置了支行或办事处,其他地点则委托当地人民银行办理。到1953年底,交通银行除总管理处外,已有6个大区分行、187个支行、221个办事处,全行共有各级机构457处,较1952年增加了64%,各级干部增加了一倍。

同时,随着公私合营企业财务工作越发繁重,机构与任务的矛盾也日趋尖锐。交通银行当时所担负的任务,一是国家基本建设拨款工作,二是公私合营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两者性质根本不同,工作内容亦无联系,两项任务很难兼顾。特别是随着基本建设拨款工作日趋繁重,容易顾此失彼,对于银行专业化的发展也有所不利。此外,当时在全国范围内还面临的一个现状是,有基本建设的地区不一定有合营企业,而有合营企业的地区又未必有基本建设,这一矛盾也不好解决。

对于交通银行自身而言,由于是公私合营性质,在国外也还有部分机构和财产存在,为保护国外财产,需要按所在地政府的规定提供业务上全面性的报表;在国内,按照公私合营企业的规定,每年要对董事会报告业务,而交通银行经办的基本建设拨款工作多属于国家重大机密,不便对外披露,这也导致在技术层面发生了不少困难。

针对当时所存在的实际情况,财政部苏联专家伊·维诺格拉多夫多次建议,在财政部系统下正式建立办理基本建设投资拨款监督工作的专业银行,并将公私合营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移交性质相同的机构接办。为了使国家巨额投资能发挥最大效能,财政部在研究后认为,必须建立专业银行按照国家预算办理基本建设的拨款工作,以促使基本建设按计划完成,推进经济核算,降低成本,从而达到积累建设资金、加速社会主义工业化进程的目的。

为此,财政部于1954年5月10日向中财委报送《关于在交通银行原有机构和干部基础上正式建立办理基本建设投资拨款监督工作的专业银行的报告》。中财委同意财政部的报告。根据报告,凡中央及地方各部门对基本建设的投资,均集中由该行监督拨款,并办理对建设单位及包工企业的短期放款业务。交通银行则专管公私合营企业的公股股权清理与财务管理工作,以专责成。至于干部问题,拟就交通银行原有的机构和干部基础上分出一部分,成立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图片由作者提供)

(作者单位:交通银行总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