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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信托业务的风险与解决路径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时间:2023-04-25 08:46

□姜德广 秦贤

《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不久前正式发布。虽然在《通知》的25项信托业务中,并没有提到股权信托,但是股权作为财富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是各项业务难以回避的,股权信托也因此在大部分信托业务中都有体现。新三分类落地后,在信托公司向信托本源回归、规范发展的要求和家族财富传承、企业交班更替的潮流下,股权信托业务的发展更是尤为重要。

股权信托,顾名思义就是以股权作为主要信托财产的信托类型。股权信托是家族企业传承的利器,可以有效地掌控和维持家族企业控制权,防范和隔离风险,防止因分家析产、婚姻变故等引起的控制权旁落,进而帮助家族企业长久经营。同时,通过股权信托可以建立起有弹性的企业管控机制,有助于家族事业平稳过渡。

面临四方面风险

虽然股权信托有如此多的功能,但信托公司在开展股权信托业务时,依然会有各种各样的顾虑。究其原因,主要是担心四个方面的风险:股权信托的有效性风险、股东身份带来的责任风险、目标公司经营性风险的传导以及信托本身运营管理上的风险。

首先是股权信托的有效性风险。信托目的具有自由性和多样性,这是信托的核心优势之一,但滥用自由则会走向反面。有的委托人希望通过股权信托隐藏身份以绕过投资、任职的股东资格限制,或者希望通过信托达到逃税避债等不法目的,或者希望通过信托进行利益输送等。而信托财产的不合法和不确定也同样会导致信托无效,如拟装入信托的初始财产不是委托人所有,或者该财产本身就是违法所得,抑或类似于“股权收益权”等在确定性上有极大争议的财产,都可能会导致信托无效。但是,信托目的违法,信托财产不合法、不确定等都是家族信托业务中具有共性的风险,而不是股权信托所独有。不论家族信托项下的信托财产的形态为现金、股权抑或是不动产等,都必须符合合法性要求,即该信托的信托目的需要合法、信托财产来源必须合法、委托人对置入信托的财产必须要有合法的处分权。对此,信托公司要做的是加强对客户身份、真实目的的识别能力,要对客户及其信托财产进行必要的深入调查,而这也是开展股权信托业务的基础。

其次是受托人作为股东的责任带来的风险。由于目前信托财产登记制度的缺失,股权需要通过交易或增资方式装入信托中,如果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直接持有目标公司的股权,在工商登记上看信托公司就是目标公司的股东,作为股东,不仅仅享有股东权利,更需要承担股东责任。比如,受托人作为股东,需要承担出资义务,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除了出资义务带来的风险外,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很难了解所有委托人的业务内容,因此对于企业日常的经营管理、企业受到侵害时的股东代表诉讼等都是不熟悉、不擅长的。如果贸然进行管理,一则有可能导致企业效益受损进而导致信托目的落空,二则会加重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的负担,可以说是吃力不讨好。

对于这种情况,可以通过在目标公司上层架设SPV结构加以缓解。在信托架构中,通过有限合伙企业或者有限公司来持有目标公司,由受托人作为特殊目的载体(SPV)的财务投资者,将企业的管理权交给委托人或者委托人指定的主体,自己只作为有限合伙人(LP)或者有限公司不参与决策的股东。SPV的两种选择,也会带来不同的成本。有限公司作SPV这种结构可能面临双重征税的问题。如果采取有限合伙企业作为SPV,普通合伙人(GP)既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同时其权限也非常高。为防止GP打着“某某信托公司投资”的名义去对外融资借款,同时也解放其无限连带责任的风险,需要对GP进行实质上的限制,让SPV仅仅限于一个持股平台。同时这也是对GP的自身风险,如去世或被解散等的有效控制。

再次是实体企业经营风险间接传导给受托人的问题。虽然受托人可以通过SPV架构成为间接股东,但是目标企业自身非法经营、偷税漏税、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甚至单位犯罪等,信托公司即便是财务投资者,还是会担心上述风险会传导给受托人。但是根据我们检索的现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大量的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法院的生效判决来看,在目标公司具体违法经营或者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中,作为财务投资者的有限合伙人或者公司股东如果没有积极参与的明显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则通常不会承担法律责任,因此,信托公司在开展股权信托业务时对此不必过于担心。

最后是股权信托本身在运营管理上的风险。比如股权信托业务中可能会出现没有现金形式信托财产导致无法支付信托报酬、企业分红与信托利益分配不匹配、家族成员之间矛盾传导给受托人等风险。不过,这些风险可以通过另行签署信托费用支付协议、保障信托作为股权信托受益人的信托中的信托(TOT)结构,嵌入家族治理组织或者专业三方机构等方式予以解决。因此,这些风险通过专业的信托架构设计和完备的信托文件规范即可避免,不应成为信托公司开展股权信托业务的障碍。

发展前景广阔

股权信托业务虽然有一些风险点,但是总体来说都在可控范围之内。股权是家族财富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我国的财富传承也呈增长趋势。《2022年中国私人银行发展报告》显示,中资私行管理的资产总额(AUM)达19.59万亿元,59.21%的私人银行客户为实业企业家。可以看出,股权信托业务的发展前景十分广阔,不能因为有风险就放弃股权信托业务。

发展股权信托业务需要信托公司在发展股权信托业务时,对客户的财产情况、真实目的、家庭情况、企业信息等进行审慎调查。在这个过程中,信托公司要形成自己的专业判断。同时,通过搭建SPV架构,在受托人和委托人之间达成平衡,以避免自身履行股东责任的困难或者实体企业经营中的风险传导。另外,信托公司也可以通过引入专业的第三方机构和家族治理组织等方式,以有效解决企业管理权问题,进而真正实现家族传承的和谐久远。

(姜德广系北京六明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人民大学信托与基金研究所特约研究员,秦贤系北京六明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