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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潘越:进一步完善社会信用制度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时间:2023-03-09 13:58

中国银行保险报网讯【实习记者 杨雨萌】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完善社会信用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优化营商环境。近年来,我国在市场信用制度建设方面取得了长足进展,整个社会的信用水平大幅提高,市场竞争机制有序运行,投资和贸易环境有效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焕发出新的活力。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厦门大学经济学院教授潘越建议要进一步完善社会信用制度。

潘越称,调研发现,我国社会信用制度尚存在一些可能会增加市场主体的经济成本,损害市场主体信心的现实问题有待解决。一是各地区对失信行为认定的自由裁量权较大,不当认定的情形时有发生,可能导致市场主体承担不必要的社会成本。二是“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可能导致市场主体承担与失信行为不匹配的超额惩罚。

为了加速我国经济复苏,以及进一步完善和优化我国社会信用制度,潘越提出三方面参考建议。

一是建议加快推进信用立法工作。与各类失信惩戒措施在实践中被广泛应用的事实相比,对于该类措施的法律规制尚未及时跟进。作为一种能够实现对失信行为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创新制度,目前对其设定、实施、信用救济和修复等方面的规范主要还停留在文件和地方规定层面。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加快构建符合中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信用法律体系,为各地方的信用市场建设提供系统、全面、统一的法律依据。

二是建议在立法过程中探索建立失信惩戒分级制度。在我国的法治体系中,对于违法犯罪活动进行处罚需要遵循过惩相当的公平性原则,因而对于不同程度的违法犯罪活动,会对应不同程度的处罚。但在失信惩戒的过程中,只要符合失信认定的条件,不论失信行为的严重程度,都将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被实行联合惩戒,这可能导致市场主体承担过高的社会成本。因此,建议在立法过程中,探索建立针对不同程度失信行为的分级惩罚制度,避免“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带来的高额成本,从而更加公平地保障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三是建议司法部门开展信用惩戒合法性审查。对各部门、各地方正在执行和制定中的信用体系建设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对于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减损公民和法人权利或增加其义务的规范性文件或条款予以撤销或修改,避免不当认定和过度处罚损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