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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分类助力银行化解信用风险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时间:2023-02-21 08:13

□彭远汉 刘田旺

银保监会会同人民银行近日发布《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将于2023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要求商业银行遵循真实性、及时性、审慎性和独立性原则,提出了新的风险分类定义,拓展了风险分类的资产范围,对承担信用风险的全部表内外金融资产开展风险分类,强调以债务人履约能力为中心的分类理念,进一步明确了风险分类的客观指标与要求,并针对商业银行加强风险分类管控提出了系统化要求,明确了监督管理的相关措施。

提升风险分类管控水平

金融资产(Financial Assets)是实物资产的对称,指单位或个人所拥有的以价值形态存在的资产,是一种索取实物资产的无形的权利。金融资产的最大特征是能够在市场交易中为其所有者提供即期或远期的货币收入流量。商业银行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建立健全风险分类治理架构,完善风险分类管控制度,优化信息系统功能,加强监测分析和信息披露,切实提升风险分类管控水平尤为重要。

我国始终极为重视金融资产风险管控工作,充分认识信用风险是我国银行业面临的最主要风险,完善的风险分类管控制度是有效防控信用风险的前提和基础,并加以重点管控。1998年,人民银行出台《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提出五级分类概念。2007年,原银监会发布《贷款风险分类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进一步明确了五级分类监管要求。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资产结构发生较大变化,风险分类实践面临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2017年,巴塞尔委员会发布《审慎处理资产指引》,明确了不良资产和重组资产的认定标准和分类要求,旨在增强全球银行业资产风险分类标准的一致性和结果的可比性。

新会计准则也对部分金融工具分类随意性较大、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滞后及不足等问题提出新的要求。银保监会会同人民银行借鉴国际国内良好标准,并结合我国银行业现状及监管实践制定了《办法》。与《指引》相比,《办法》将风险分类对象由贷款扩展至承担信用风险的全部金融资产,意在进一步推动商业银行准确识别风险水平、做实资产风险分类,有利于银行业有效防范化解信用风险,提升服务实体经济水平。

创新风险分类管控措施

《办法》要求商业银行遵循真实性、及时性、审慎性和独立性原则,提出了新的风险分类定义,拓展了风险分类的资产范围,对承担信用风险的全部表内外金融资产开展风险分类,强调以债务人履约能力为中心的分类理念,进一步明确了风险分类的客观指标与要求,并针对商业银行加强风险分类管控提出了系统化要求,明确了监督管理的相关措施。

各商业银行要高度重视,深刻理解,坚持四个原则。一要坚持真实性原则,风险分类要真实、准确地反映金融资产风险水平。二要坚持及时性原则,按照债务人履约能力以及金融资产风险变化情况,及时、动态地调整分类结果。三要坚持审慎性原则,金融资产风险分类不确定的和暂时难以掌握风险状况的金融资产,要从严把握分类标准,从低确定分类等级。四要坚持独立性原则,金融资产风险分类结果取决于商业银行在依法依规前提下的独立判断,独立判断金融资产的风险程度,不受其他因素左右而影响分类结果,确保风险分类真实、准确反映金融资产的风险状况。

另外,商业银行要正确树立以债务人为中心的四个风险分类理念。一要根据《指引》,风险分类以单笔贷款为对象,同一债务人名下的多笔贷款分类结果可能不一致,既可是正常类、关注类,也可分为次级类、可疑类或损失类。二要根据巴塞尔委员会在《审慎处理资产指引》规定,如果银行的非零售交易对手有任何一笔风险暴露发生实质性不良,应将该对手所有风险暴露均认定为不良。三要考虑到对公客户公司治理和财务数据相对完善,对非零售金融资产进行风险分类时,应以评估债务人的履约能力为中心,债务人在本行债权超过10%分类为不良的,该债务人在本行所有债权均应分类为不良;债务人在所有银行的债务中,逾期超过90天的债务已经超过20%的,均应将其债务归为不良。四要以债务人为中心并非不考虑担保因素,对于不良资产,依据单笔资产的担保缓释程度,将同一非零售债务人名下的不同债务,既可分为次级类、可疑类或损失类,也可对单笔资产进行风险分类。

商业银行要根据《办法》将风险分类对象由贷款扩展至承担信用风险全部金融资产的规定,要熟知四个方面的内容。一要按照金融资产风险分类要求,明确金融资产五级分类定义,设定零售资产和非零售资产的分类标准,对债务逾期、资产减值、逃废债务等特定情形,以及分类上调、企业并购、资管及证券化产品涉及的资产分类等问题提出具体要求。二要按照重组资产的风险分类要求,细化重组资产定义、认定标准以及退出标准,明确不同情形下的重组资产分类要求,设定重组资产观察期。三要按照加强银行风险分类管控要求,健全风险分类治理架构,制定风险分类管控制度,明确分类方法、流程和频率,开发完善信息系统,加强监测分析、信息披露和文档管理。四要按照监管要求,自觉接受监管机构对商业银行风险分类管控开展监督检查和评估,对存在的问题立即整改到位。

此外,商业银行要从四个方面进行完善。一是进一步明确分类资产的范围,将银行交易账簿下的金融资产以及衍生品交易形成的相关资产排除在《办法》适用范围外。二是进一步厘清金融资产五级分类与会计处理的关系,明确已发生信用减值的资产为不良资产。三是进一步优化部分分类标准,对交叉违约、重组资产等条款进行调整与完善。四是进一步细化实施时间与范围,合理设置过渡期,提出差异化实施安排,促进商业银行准确识别和评估信用风险,真实反映金融资产质量。

(作者单位:彭远汉为江西省景德镇市金融学会,刘田旺为人民银行景德镇市中心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