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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扩展评估对象 原则上每年评估一次

新版《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办法》发布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时间:2022-12-02 08:33

【记者 仇兆燕】

11月30日,银保监会修订发布新版《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进一步扩展了评估对象,有效优化了评估机制,强化了评估结果应用等。

本次修订是完善评估机制、提升评估质效的需要,是落实健全公司治理三年行动方案的要求,是落实一批新出台监管制度的需要。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办法(试行)》于2019年发布,至今试行两年。总结两年评估工作经验,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应当更聚焦于行业公司治理重大问题,评估工作与其他监管工作衔接也需理顺,相关规定需要修改。

同时,近年来,银保监会陆续出台《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行为监管办法(试行)》《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公司治理重要监管制度,部分评估指标已不符合新的监管要求,需要及时进行更新调整。

此次《办法》修订根据《健全银行业保险业公司治理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在总结前两年评估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修订评估制度,完善评估指标体系。

该负责人介绍,修订后的《办法》有四点变化。第一,进一步扩展了评估对象。原评估办法中评估对象仅为商业银行和商业保险公司,此次修订将农村合作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及货币经纪公司等纳入监管评估范围。

第二,《办法》有效优化了评估机制。银保监会根据评估结果,差异化配置评估资源,原则上银行保险机构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评估,但对评估结果为B级(良好)及以上的机构,可适当降低评估频率。监管评估采取非现场评估和现场评估相结合的方式。现场评估应每3年对所监管机构实现全覆盖。

第三,《办法》所附评估指标更加科学。结合近两年新出台的公司治理监管制度,评估工作聚焦大股东违规干预、内部人控制等问题,进一步丰富党的领导、股东股权、关联交易、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提名和履职等方面关键指标,并优化指标权重、精简指标数量,完善公司治理风险预警体系。

第四,《办法》强化了评估结果应用。在明确根据评估结果采取分类监管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压实监管责任和机构主体责任,要求监管机构将公司治理监管评估等级为D级及以下的银行保险机构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对其存在的重大公司治理风险隐患进行早期干预,及时纠正,坚决防止机构“带病运行”,防止风险发酵放大。

就《办法》修订后的评估时间安排,该负责人表示,银行保险机构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将公司治理自评估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管机构,监管机构应当于每年5月底前完成监管评估,6月底前完成监管复核,7月底前完成评估结果“一对一”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