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时间:2022-11-03 09:07
编者按:
近日发布的《关于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引发行业广泛讨论。《中国银行保险报》记者采访了多位相关业内人士,对责任转换业务进行详细解读。
“寿险转长护险”,吸引力何在?
□记者 朱艳霞
近日,《关于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发布,引发行业广泛讨论。
《征求意见稿》提出适用不同人群的两种责任转换方法,即保单贴现法和精算等价法,这两种转换方式分别有何吸引力?保险公司该如何推进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长护险”)责任转换业务(以下简称“转换业务”),未来转换业务的空间有多大?
缓解失能人群护理费用压力
国家卫健委数据显示,2021年我国约有1.9亿老年人患有慢性病,失能失智人数约为4500万人。“一人失能,全家失衡”,要让老年人过得体面,同时减少家庭负担,需要长护险积极提供保障。
当前长护险供需矛盾突出,保险保障缺口较大。瑞再研究院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联合发布的报告显示,2021年中国城镇地区老年人长期护理服务保障缺口为9217亿元,到2030年和2040年,这一数字将分别达1.9万亿元和3.8万亿元。
我国自2016年开始试点建立长护险制度,全国累计172万人享受长护险待遇。在这些长护险试点中,保险公司往往作为经办方出现。事实上,保险公司可以在长护险发展中起到更重要的作用,比如推出商业长护险产品。
如何尽快提升长期护理保障的供给能力?相关业内人士称,从国际经验看,可以利用人寿保险万亿规模的存量准备金,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护险责任转换业务,即通过科学合理的责任转换方法,将人寿保险保单的死亡或生存给付责任转换为护理支付责任,支持被保险人在因特定疾病或意外伤残等原因进入护理状态时提前获得保险金赔付。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产品部高级经理韩晓林对记者表示,近年来,随着我国民众的保险意识不断提升,以及老龄化趋势不断加深,越来越多民众关注了失能等特定状态下的保险保障,商业长护险是满足客户保障需求的一个重要方式,通过创新服务模式,转换业务也能够很好地满足现有客户的护理保障需求,转换业务试点推出恰逢其时。
两种转换方式各有吸引力
《征求意见稿》提出适用不同人群的两种责任转换方法,即保单贴现法和精算等价法。
其中,保单贴现法适用于申请办理转换业务时被保险人已进入约定的护理状态。该方法下,人身保险公司以身故保险金折价的方式,将原本在身故时才能给付的身故保险金提前作为护理保险金给付给被保险人。
根据《征求意见稿》,护理贴现金额应不低于人寿保险保单的现金价值,且不高于人寿保险按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
“这意味着客户可以在失能时提前获得寿险保险金的赔付。”一家寿险公司总精算师表示,对于客户来说,退保也可以提前获得现金,但是通过保单贴现法转换业务获得的赔付金高于正常退保获得的金额。
需要关注的是,这种转换方式对适用产品进行了一些限制。《征求意见稿》明确“个人普通型人寿保险”为转换业务的适用产品,使用保单贴现法转换的保单还有三项限制:一是未附加其他人身保险产品,二是保险金额平准,三是保单合同生效时间超过两年。
个人普通型人寿保险包括终身寿险、定期寿险、两全保险。上述寿险公司总精算师表示,从设定的产品范围来看,“平准”即保额在保险期限内不会变化,这意味着增额终身寿险不符合要求。此外,分红型、万能型等新型产品也不在试点范围内,因为这些产品的收益不确定,赔付金的测算容易产生争议。
精算等价法适用于申请办理转换业务时被保险人尚未进入约定的护理状态。该方法下,人身保险公司将人寿保险的部分保单价值作为转换基础转换为长护险的保单价值,并以转换后长护险的保单价值计算长护险保额;在申请办理转换业务后如被保险人进入约定的护理状态,人身保险公司按转换得到的长护险保额进行给付。
“采用精算等价法转换业务,意味着一个寿险保单将拆分两个保单,一个为保额减低的寿险保单,另一个是商业长护险保单。” 上述寿险公司总精算师解释称,精算等价法设计了更高的杠杆率,按照《征求意见稿》的测算公式,1万元的寿险保额可以转换为8万元左右的长护险保额。这或许是其吸引健康状态的人群转换业务的一大亮点。
对保险公司既是机遇又有挑战
“转换业务设计的初衷就是为现有客户提供更丰富的服务形态,让消费者在充分利用现有保单的基础上、不发生额外支出前提下获得护理保障。”韩晓林表示,这对保险公司而言既是机遇,同时也对管理方面提出更高要求。
一方面,通过转换业务与客户进行良好互动,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客户的护理保障意识,创造更加广阔的市场空间,利于行业未来发展。
另一方面,转换业务在国内还属于新鲜事物,与保险公司现有业务管理方式存在一定差异,对信息系统支持和操作流程配套等方面均提出新的要求,如何将转换业务有效契合到公司运营管理的整体流程当中,对保险公司管理提出更高要求。
奥纬咨询董事合伙人郏京炜也认为,保险的服务,尤其是理赔的给付,一般都在出险之后。如何做到一部分或全部的服务前置是保险公司一直在思考的问题,也是保险创新的出发点之一。这次监管部门倡导的转换业务试点提出了创新的思路,给保险公司提供了更多的差异化和特质化的想象空间,也会提高人们对保险保障多样性的认识和对寿险产品的需求。
“试点中,行业将会遇到很多新的情况和不同的解决方案。” 郏京炜举例称,转换过程需要复杂的精算计算和推演。如何用通俗的语言和情景展示让被保险人清楚这个过程是重中之重,不然可能会造成保险给付金额差异的纠纷。
记者了解到,对于参与转换业务试点,目前各人身险公司积极性较高。“转换业务会促进保险公司积极探索新的业务模式,为服务客户提供更多的选择。”韩晓林表示。
根据《征求意见稿》,自2023年1月1日起开展转换业务试点,试点期限暂定为两年。经营普通型人寿保险的人身保险公司,按要求设计试点方案并向银保监会报告后,即可启动试点工作。
《征求意见稿》中也保留了产品范围拓展的可能性:“在试点过程中,需要充分总结转换业务试点经验,研究扩大转换业务适用的范围。”未来,也许会有更多产品类型可进行转换业务。
转换业务将带来多大市场?业内人士认为,这还需要观察试点中消费者对这一模式的接受度。《中国银行保险报》将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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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稿》提出,人寿保险保单投保人向人身保险公司提出保险合同变更申请,该合同变更申请须经被保险人确认同意。从转换业务判定条件来看,大部分疾病状态都将影响被保险人的认知状态。如果被保险人没有足够的认知能力进行转换业务申请、确认,该怎么办?
相关业内人士表示,这需要保险公司在试点方案或操作流程中注明。寿险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关系可能在保险保障内容转换之前或之后发生变化。受益人的死亡给付的获取利益和被保险人年迈之后对于护理的诉求可能会发生冲突和纠纷。保险公司需要设计好不同情景下的处理方式和告知方式。
从国外的经验来看,一般护理险在产品设计中会有相关条款,比如在客户未失能的时候,先让客户签署所谓的“保险金申请人权益”协议,申请人为客户信任的子女、保姆等,这个协议在保险公司留底,一旦老人失能自己无法申请赔付,那就由该申请人承担保险责任的申请、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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