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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RCEP新机遇

鼓励中国—东盟保险机构开展深度合作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时间:2022-09-15 08:34

□记者 朱艳霞

今年是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正式生效实施元年。9月14日,第7届中国—东盟保险合作与发展论坛在广西南宁召开。本届论坛由银保监会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联合举办,论坛主题为“构建东盟保险共同体 推动RCEP高质量实施”。

“RCEP在金融领域做出了更全面、更高水平的开放承诺,为金融服务创造更加公平、开放、稳定、透明的竞争环境,为中外保险业开放合作开辟了一条新的‘快车道’。”银保监会首席风险官刘福寿在论坛上表示。

高于WTO的开放承诺带来新机遇

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预测,到2035年,RCEP将带动区域整体的出口和进口增量分别较基准情景累计增长18.3%和9.6%,区域投资将累计增长1.47%。RCEP整体货物贸易超过10万亿美元,占世界比重接近30%。

“RCEP各成员国在金融领域做出高于WTO的开放承诺,包括取消和放宽外资持股比例限制、放宽机构准入和业务范围、放宽高管和董事会人员要求等。”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亚洲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袁波表示,这些开放举措将促进区域金融合作,为包括我国在内的各成员国金融机构拓展海外业务和引进外资带来新机遇。

刘福寿指出,区域内贸易壁垒削减,成员国生产要素自由流动,市场开放程度持续提高,有利于推动区域内产业链、供应链和价值链进一步发展融合,使得保险业有更多机会为数字经济、知识产权、标准对接、基础设施互联互通等创新项目保驾护航,从而促进跨境保险产品和服务创新。

泰国保险业委员会办公室秘书长素提蓬·塔维茶亚甘称,RCEP将有利于泰国保险业发展,因为它促进了保险业务向新的优惠市场扩大投资。另外,消费者也受益于更多的保险产品和服务的选择。“希望RCEP将继续为国家经济复苏作出贡献,并帮助我们克服新冠肺炎疫情和长期高通胀形势下的挑战。”

韩国金融监督院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金日泰认为,为了应对全球保险行业面临的风险,必须要加强国际监管合作,提升监管标准,而且作为RCEP成员国,要加强各方之间的合作。

“RCEP带来的预期贸易和投资增长也将推升市场对多种保险产品的需求,保险公司在促进RCEP稳健发展方面能够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瑞士再保险北京分公司高级副总裁熊耀华分析,短期内,预计保险将主要为贸易活动提供风险保障,出口规模的扩大将直接推动市场对海运和贸易信用保险的需求。随着区域供应链调整,预计区域各国将加大对制造设施和相关基础设施的投资。中长期来看,随着经济的增长与居民收入的持续增加,保险有望为更广泛的各类财产和人身风险提供保障。

推动跨境贸易产品服务创新

中国与东盟保险业之间的合作与联动日益密切,在RCEP实施的大背景下,合作空间更大、更广。同时也对保险企业提出了新的要求。

中再集团副总裁庄乾志表示,要充分利用RCEP实施契机,加强同东盟保险业全方位合作。以为“走出去”企业、沿边地区边民、跨境务工人群、边贸人员和出国旅游人员等主体提供风险保障服务为切入点,加强中国—东盟保险业务和机构的深度合作、利益共享,进一步搭建和完善海外服务网络,为中国—东盟经贸活动提供一揽子保险解决方案。

“全球气候变化、新冠肺炎疫情、恐怖主义、粮食安全等一系列问题已经成为中国—东盟国家的共同挑战,各保险机构要在合作中探索新产品、新技术、新模式,携手打造一个全方位、多层次的风险管理和保障体系。”庄乾志说。

中国太平副总经理朱捷认为,深化保险创新共享是东盟保险共同体发展的核心。东盟地区风险具有区域性特征,既包括公共安全风险、政治风险、信用风险、经济风险、法律合规风险,也包括人员医疗风险、供应链风险、舆情风险,尤其是自然灾害风险。国内现行保险产品未必适用于跨境业务,需要根据细分市场,创新跨境保险,精耕细作,提升核心竞争力和市场影响力。

刘福寿表示,在RCEP规则下,银保监会将继续坚定不移推动深化保险业改革开放,推动对外开放成果惠及中外更多更广大人民。一是夯实制度性开放基础,落实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积极参与国际金融秩序治理,高质量实施RCEP。二是提升绿色开放质效,贯彻绿色发展理念,引导保险业关注并加大对能源消耗和转型升级的风险保障,提升ESG质量。三是完善公平开放标准,减少数量型准入限制,跟进完善相关行政许可规章,提高可操作性。对内资外资一视同仁,在批设分支机构时限、发行一般金融债券审批等方面进一步拉平标准。四是鼓励创新型开放发展,坚持守正创新,鼓励中国—东盟保险机构开展深度合作,提升服务效率,拓宽服务范围。

强调金融安全与风险防范

RCEP区域金融领域自由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和新兴金融业态的快速发展,对风险防控和金融安全提出了更高要求。

银保监会国际部协约谈判处副处长章元举例称,RCEP关于新金融服务、信息转移和处理等条款,既为金融机构创新业务模式和海外数据传输带来新的便利,同时也对数据安全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

“各国监管规则和标准不统一,可能导致出现监管套利空间,加剧金融风险积聚。数字货币、分布式记账技术等新兴金融业态和金融科技在监管不足的情况下,也可能诱发非法跨境资本流动、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袁波表示,应加快监管规则标准合作与对接,提高金融风险防范能力。从微观层面看,我国金融机构也应不断提升竞争力、稳健性和监管水平,以有效应对金融开放带来的潜在冲击,为金融业扩大开放做好安全保障。

刘福寿倡议,通过签署谅解备忘录、开展监管对话等形式加强与东盟国家金融监管当局合作,强化在跨境资金流动、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金融诈骗、环境社会风险等领域的监管协同,积极应对全球系统性金融风险挑战,防范风险跨境传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