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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重视养老机构责任险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时间:2022-08-09 08:05

□张淳艺

摔伤、噎食、被推倒受伤……因养老院照顾不周、第三人侵权等原因,造成老人人身受损害案件有逐渐攀升趋势,养老院作为受托方是否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如何承担侵权责任?8月2日,北京丰台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对涉养老机构服务纠纷案件审理情况、纠纷特点进行介绍,呼吁“规范养老机构服务,关爱老人晚年健康”。

老年人行动能力弱、自救能力差,容易遭遇意外伤害,加之部分养老机构配套设施不够完善、服务水平有待提高,导致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时有发生。为保护自身利益,许多养老院在接收老年人入住时,都会要求家属签订《附加协议》《免责协议》等类似文件,将因跌倒等情况导致老人出现伤残、死亡意外作为免责条款。然而,免责条款并不能成为养老机构的“尚方宝剑”。

《民法典》明确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些养老院通过格式条款不合理地免除自身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属于无效条款,不具备法律效力。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老人在养老院发生意外,养老院不能因为免责协议而撇清干系,而是要依据法律和事实来划分责任。具体来说,可以分为三种情形,第一种是由于老人自身原因造成伤害,养老院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由老人自行承担责任;第二种是因养老院照顾不周、服务不到位等导致老人受到伤害,由养老院承担责任。第三种是养老院和老人都存在过错,按各自过错比例承担责任。

涉养老机构服务纠纷案频发,折射出一些养老机构护理精细度不够,未尽到相应护理等级的照顾义务。对此,养老机构不能只想着通过免责条款逃避责任,必须明确按照合同履行应有义务,不断提高服务精细化水平。2020年7月,民政部、中央政法委等六部委出台《关于规范养老机构服务行为做好服务纠纷处理工作的意见》,要求养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压实安全主体责任,加强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法治教育、人文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及培训,从源头上消除服务安全风险,最大限度预防纠纷发生。有关部门应加强检查指导,规范养老机构管理服务行为,切实保障老年人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

购买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对于构建养老服务业风险分担机制,做好意外事件善后处理具有重要意义。2014年2月,民政部、原中国保监会、全国老龄办就曾联合印发《关于推进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不过,目前除了北京等少数省市养老机构责任险基本实现全覆盖,许多地区还存在盲区和空白。今年4月,广西民政厅筹措经费640万元,为全区1214家养老机构统一购买2022—2023年度养老机构责任保险。此举既帮助养老机构纾难解困,化解管理和运营风险,又有助于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值得其他地方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