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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金融观察】服务小微,政府性融资担保大有可为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时间:2022-06-20 09:22

□李俊岭

6月9日,银保监会召开小微金融工作专题(电视电话)会议要求,综合施策打好“组合拳”。各级监管部门要积极与当地政府部门沟通协调,争取因地制宜出台有利于经济发展和小微企业融资的政策措施,推动加强信用信息共享、风险分担。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受疫情影响困难行业企业等金融服务的通知》要求提升融资担保效能,要扩大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覆盖面,对符合条件的住宿、餐饮、零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等困难行业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融资担保支持,及时履行代偿义务,金融机构尽快放贷,不盲目压缩授信或收回贷款。

融资担保通过对小微企业进行增信,对银行机构进行风险分担,从而有效破解资金融通难题,这已成为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重要手段。其中,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正逐步成为推进普惠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重要一环,受到监管部门和银行机构的重视。

近年来,我国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制度框架不断完善。2015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大力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机构,并且提出要“以省级、地市级为重点,科学布局,通过新设、控股、参股等方式,发展一批政府出资为主、主业突出、经营规范、实力较强、信誉较好、影响力较大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为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的主力军,支撑行业发展”。2020年,银保监会等七部门印发《关于做好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旨在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一系列制度政策密集出台,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政策支持环境。

从工作实践看,各地监管部门因地制宜不断推动探索各种新模式、新产品和新服务,努力扩大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规模和覆盖面。比如:有的地方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首贷户贷款提供担保;有的地方要求银行机构尤其是地方法人银行要主动加强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合作,积极与当地再担保公司签订风险分担协议,推动开展“见贷即保”批量银担合作业务,为小微企业提供信贷支持;有的银行机构积极对接当地政策性担保机构和国家融担基金再担保体系,试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切实支持科技型企业发展壮大,等等。

旨在为小微企业融资提供增信、担保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促进了资金融通,发挥了普惠金融作用,在破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上,乃至在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的作用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截至2021年末,我国共有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1428家,在各方共同努力下,已建立“国家—省—地市三级联动”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

但是,当前,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仍然面临着业务规模和覆盖面不大、放大倍数(担保资金与担保贷款的放大比例)不高、聚焦支小支农不够等问题。与小微企业的实际融资需求相比,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作用发挥仍不够充分。据测算,2020年全国政府性融资担保余额占小微企业贷款余额的比重在2%左右,担保户数占小微企业户数的比重在1%左右。

下一步,加快构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和银行机构共同参与的银担合作机制是重中之重。其核心在于妥善落实风险分担补偿机制。地方监管部门要加强引导和协调,努力争取当地政府政策支持,推动各级地方政府建立贷款风险补偿基金,按比例提供信贷资金,执行优惠利率,切实减轻处于困境中的小微企业融资成本。

为切实达到扩大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覆盖面的目标,地方监管部门要积极推动地方政府通过搭建平台,特别是要更多地组织专项活动,更多地开展政、银、保、企等各方对接活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下沉担保服务,进园区、进楼宇、进企业,以求稳步扩大融资担保业务规模、提高放大倍数。实践证明,这种多方对接和下沉服务活动能确保政策要求有效传导至市场主体。

着眼未来,有专业人士建议,要研究制定“十四五”政府性融资担保发展规划,从全国、省级层面,设定担保余额与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占比、担保户数与小微企业户数占比等目标要求;研究增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放大倍数、担保金额、担保户数、户均担保额等考核导向,最大程度发挥机构担保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