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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客户遭遇飞单销售 银行缘何担责两成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时间:2022-05-24 09:34

□李凤文

近期,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程女士与某银行长安支行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的一审及二审判决书,揭示了一起个人投资者遭遇理财“飞单”的真实案例。某银行长安支行客户经理赵某私向客户销售非该行的理财产品,最终导致程女士遭遇200多万元的投资损失。那么,她是如何遭遇如此“噩梦”的呢?

王梓/制图

案例简介:银行员工售“飞单”,客户“理财”遭巨亏

受害人程女士是银行的大客户。2011年至2014年间曾在某银行长安支行多次购买其工作人员销售和推荐的理财产品。应该说,程女士具有一定的投资经验,但是她却未能识别银行员工的“飞单”销售。

2014年,程女士在某银行长安支行职员赵某的推荐和介绍下,在银行之外场地签订了《北京元享同盈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有限合伙协议》,约定入伙北京元享同盈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程某作为有限合伙人入伙金额为人民币215万元,预期年收益为11%,投资期限12个月,认缴份额一次付清,等等。然而,这所谓的投资中心从未在中基协做过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或产品备案,其产品也非银行代理销售,是银行员工赵某私售的理财“飞单”。2015年约定到期后,程某未收到返还合伙资金本金及约定收益,导致投资巨亏。

事件发生后,程女士向相关部门反映问题,并诉诸法律,要求赔偿损失。2017年,北京银监局发现某银行北京分行在员工日常行为管理方面存在较为严重的漏洞,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责令某银行北京分行改正,并给予5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有关损失赔偿问题,经法院最终判决,某银行北京分行、长安支行在扣除之前刑事案件退赔金额37908.96元后,在20%的过错程度范围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赵某也因与他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

判决依据:员工管理有过错,银行要担两成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判决书认为,商业银行为客户提供的个人理财等金融服务,具有高度技术性、专门性和智力判断性,由此使得客户与商业银行之间必须具有高度的信赖关系。此种信赖关系要求商业银行具有高度的职业道德与内部严格的自律机制,进而可以引导出商业银行负有与客户的信赖相符的为客户利益行动的多层次、多类型的义务。

具体而言,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按照符合客户利益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原则,审慎尽责地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并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严格实行授权管理制度。如果商业银行违反上述审慎经营规则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认定其存在过错。

本案中,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赵某担任某银行长安支行客户经理期间,销售该行理财产品的方式与其私自销售非该行理财产品“元享同盈”的方式基本相同,由此造成两种类型产品区别度降低,客观上为赵某销售非该行理财产品“元享同盈”提供了条件。而且,银行能够预见并采取相应措施避免其员工私售行为所带来的风险,但某银行却未能通过有效的内部控制措施发现并纠正其员工的私售行为,银行内部管理有违审慎经营规则,存在过错。

原因剖析:不当利益来诱惑,内控防线被突破

近年来,银行“飞单”案例屡见不鲜。所谓理财飞单,是指银行工作人员借助银行平台,私下向客户兜售非所属银行发行的或非银行授权和未与银行达成委托销售协议的第三方机构的理财产品,从中获得高额的佣金提成。对于理财“飞单”,监管部门始终保持严厉打击的高压态势,发现一起严处一起。既然如此,银行员工为何还会销售“飞单”?究其原因有以下几方面:

一是利用银行声誉,投资人容易“上钩”。一些不法之人为了获得他人资金,将目标瞄准银行员工,利用其所在银行机构的社会影响力、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度,来达到非法集资和进行金融诈骗的目的。而银行员工经常与客户打交道,一些客户出于对银行及其员工的信任,加之禁不住高收益的诱惑和银行员工的诱导,购买了不该购买的产品。

二是巨大利益的诱惑,让银行员工铤而走险。一些银行员工明知私售“飞单”是一种违法违规行为,但在巨额佣金的诱惑下,以及侥幸心理的存在,致使其违反职业道德,突破内控防线铤而走险,成为违法犯罪行为的助推者甚至是共犯。本案例中赵某每销售一笔就可提取销售额16%的佣金,仅对程某销售这笔就能拿到34.4万元的佣金。如此之高的佣金,诱惑力极大。

三是银行内控制度形同虚设,对员工疏于管理。有的银行内控制度比较健全但执行不到位,违规操作时有发生,导致制度形同虚设。有的银行对员工疏于管理,认为能够销售更多金融产品,能够拉到大量存款就是好员工,因此,放纵员工行为,对员工异常行为及可疑交易监控管理不力,风险排查常常流于形式。由于对员工行为失察,结果导致一些员工八小时内外做买卖、干私活、身兼数职,甚至从事资金掮客或者非法集资活动等,最终导致员工违法犯罪,银行声誉受损。

吸取教训:宣传教育要跟上,各项管理须加强

(一)完善内控制度,严格理财产品销售程序。银行机构要根据经济金融发展形势变化、监管要求和风险管控需要,及时修订完善内控制度,并强化制度的监督执行。2021年5月,银保监会发布了《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对理财公司、银行业金融机构等理财产品的销售业务活动进行了规范。银行等销售机构要加强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建设,强化理财产品销售人员和销售行为管理,落实“双录”要求。

(二)加强员工教育和管理,严格约束员工行为。银行机构要加强员工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开展常态化的员工培训,提升员工尤其是销售岗位员工的依法合规意识。同时要强化员工行为管控,严格行为排查,将八小时内外行为纳入监督视线之内,防止员工利用职务之便从事违法违规经营,杜绝员工充当资金掮客、从事非法集资和销售“飞单”等问题发生。

(三)加强投资人风险教育,提高识假辨假能力。包括银行在内的销售机构要加强投资者风险教育,让投资者明晰风险、自担风险。同时,加强相关金融知识宣传,提高广大投资者识别虚假理财产品的能力。充分告知投资者购买理财产品要到正规机构的柜台或网站办理,并对所购产品及时到“中国理财网”查询产品信息,凡未在理财系统登记的银行理财产品一律不买。与此同时,作为投资者,也要自觉学习掌握一些金融知识,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进行理性投资,不贪图高息,避免上当受骗。

(四)强化外部监督,打击非法集资和理财“飞单”。广大投资者要加强对银行员工销售金融产品行为的监督,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进行举报。监管部门要进一步督促银行机构完善内控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到位。对员工存在违法违规销售行为的,要依法予以查处和严厉问责,切实维护广大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作者单位:承德银保监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