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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民国银行人的学养与事功(中)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时间:2021-12-31 10:51

□毛志辉

法律谏言显深厚学养

除了潜心研究银行业务,薛遗生对法律的兴趣持续不减。20世纪20年代末,随着外国资本的大量进入,如何规范外商投资逐渐成为一个引人关注的问题。遗憾的是,当时所执行的仍是1914年张謇任农商总长时所颁的《公司条例》,对外国资本或者外商在中国从事投资、开办公司等事宜鲜有规定。对此,薛遗生于1928年初撰写了数万字的长文,对《公司条例》中存在的不完善、不严密之处逐一予以指出,并慷慨激昂地强调:“不问中国公司、外国公司,凡在中国境内设立者,自均当使之遵守中国之法律,况民族自决之精神,正方兴而未艾,于青天白日之中华,更不容有外人之跋扈。《公司条例》既为羁束公司之准绳,而公司组织,又为外人跋扈之利器,则于《公司条例》制定限制外人侵略之方法,正为养育吾国幼稚实业所刻不容缓之举。”

此外,《公司条例》在一些具体条文的表述上存在不够严谨的地方,薛遗生都一一列出,如名词使用不统一,不同的条文中又称“章程”为“定款”、称“监察人”为“监查人”、称“股东会”为“股东总会”等,“类前后参差者,综计不下二十余处”。

此后,北洋政府工商部组织学界名流,对《公司条例》开展深入的讨论,徐永祚、徐寄廎等皆有成果发表。1928年9月,薛遗生又根据自己的思考所得,结合学界对《公司条例》的讨论,撰写了《修改公司条例之商榷》一文,提出新的修改商榷意见。在民初公司法研究贫乏的状况下,薛遗生密切结合立法实际,提出客观建议及相应的立法理由,在当时具有相当高的学术价值和现实意义。

南京国民政府财政部于1927年6月召开财政会议,讨论了由赋税司司长贾士毅起草的《营业税条例草案》,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该草案规定,在中国境内经营制造业、印刷出版业、银行钱庄业、保险业、典当质押业、租赁物品业等均应缴纳营业税;营业税以资本额为课税标准,税率自1‰-3‰。对于以资本额为课税标准的比例税率,不少人提出质疑,薛遗生即是其中之一。他从税收的“公平原则”、“财政原则”和“社会原则”三个方面进行剖析,指出了营业税存在的诸多不合理之处,认为“若按租税原则以衡《草案》办法,则不惟无如理由书所述之利益,且将益增人民负担之不平,若徒从事于目前政费之罗掘,而置国计民生于不顾,则其为祸于将来,殆有未易逆料者”;同时,他也客观评价了营业税的优点,并认为《草案》不可作为永久之办法,“但果能立时裁撤万恶之厘金,而代以此税,则人民体念国家之财政,当不难暂忍须臾之痛苦”。

薛遗生还对当时工商部制订之《票据法草案》系统陈述自己的意见,有理有据,引起时人的重视。他还曾就“公司股东能不能自选”问题与潘序伦展开论战,也颇受学界的关注。从他对当时法律界相关政策的批评中,不仅可以见出深厚的学养、与时俱进的科学态度、难能可贵的清醒与自觉,更可以感受到他对民生的关切、为国分忧的抱负与担当。

积极入世:参与金融重大改革

1928年,交通银行总管理处南迁上海,薛遗生随迁赴沪;1931年7月,交通银行总管理处改组为总行,薛遗生任稽核处第二课课长,稽核处处长为庄鹤年。

近代中国金融业在其发展过程中,经历了一系列的创新和改革,其中票据交换所的设立、承兑汇票的施行和“废两改元”的实施,都是具有重大影响的改革。薛遗生置身事内,以积极入世的心态,充分展示自己的才学,持续为金融业的改革鼓与呼。

国内银行业在金融界崛起后,由于同业之间没有自己的票据清算机构,只能依赖汇划钱庄代办,带来许多不便。为此,银行业对设立票据交换所的呼声十分强烈。上海银行公会成立后,在1922-1931年间五次筹划设立上海票据交换所,均未能成功,直到1933年3月才最终建成。其中艰辛,可以想见。薛遗生凭借自己扎实的英文功底,广泛涉猎国内外资料,考察各国交换制度,对美国、英国、日本的票据交换所做了深入的研究,并结合中国票据交换的现状,认为无论是从壮大发展中国金融机关,还是从免受外资银行操控以挽回金融业之体面的角度,中国都有正式设立票据交换所的迫切需要。他还比较了津、沪两地银行公会所提章程草案的不同,从交换办法、经费分配、代理责任等方面提出自己的见解。上海票据交换所的建立实质上是一种金融制度的创新,薛遗生显然意识到了这一点,并且走在了同时代大多数银行人的前面。

作为票据研究的专家,薛遗生还深度参与到承兑票据的提倡和推行之中。早在1929年,交通银行就在同业中率先试办和推广承兑汇票及贴现,并一直处于领先地位。但中国近代的票据贴现市场整体上比较落后,大多数银行不大愿意做票据贴现业务。1935年因白银外流引发银钱业恐慌,为应对危机,上海银行业同业公会于3月开始计划组织银行票据承兑所,除了办理承兑业务外,还办理除贴现外的投资和信托业务。4月2日,上海银行公会承兑票据研究会议决三项原则:(1)渐以承兑汇票替代信用透支以便推行;(2)承兑汇票利息应比信用透支较低以资提倡;(3)汇票到期如遇拒绝付款贴现银行应负报告同业之义务。

随后,薛遗生代表交通银行提出了八项书面意见。4月5日,上海银行公会承兑票据研究会再次召开会议,根据薛遗生的意见,将原先的三项原则修改为六项原则:(1)以渐进方式将承兑汇票贴现替代信用透支放款;(2)由上海银行公会呈请财政部此项贴现票据准予抵充发行保证准备;(3)请中央银行逐日公布贴现利率悬牌公布,以便各行酌定自身贴现利率,此项贴现利率应低于信用透支利率;(4)各行收受贴现后得相互转贴现,最后得向中央银行再贴现;(5)各行收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如需向同业调查时,希望各行尽量据实报告;(6)汇票到期时如遇拒绝付款,贴现银行应负报告同业之义务。上海银行公会执行委员会议决该六项原则一致通过,认为最重要者为第2、3、4项(均为薛遗生所提出),并推定中国银行经润石、交通银行薛遗生代表公会出席市商会贴现办法联系会议。随后,上海银行公会将该六项原则呈报财政部,并就发行准备问题请财政部转呈行政院命令实行,以期推进承兑票据的施行。

1936年3月,银行票据承兑所正式成立。交通银行作为发起的主力之一,在整个筹组过程中,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而薛遗生,无疑是交通银行深度参与这一过程的典型代表,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民国初年,金融界一些有识之士已提出进行“废两改元”的币制改革。1921年银行公会联合会召开期间,天津银行公会正式提出陈请政府实行“废两改元”的意见。此后这种呼声不断,却无实质性进展。1932年,薛遗生从民生政策的视角出发,撰写《当前之废两改元问题》一文,论述“废两改元”能安定民生增进社会福利。

薛遗生回顾了1928年和1930年国民政府两度提出实施“废两改元”的日程,指出“徒以钱业一再表示时机未至,遽予实施,恐滋纷扰,议卒不行”。当时因上海造币厂尚未完成,自由铸造制度亦未确定,而救济银价究竟采用金本位还是银本位也无定论,钱业之稳慎主张无可厚非。而随着政府的大力推进,银钱各业领袖亦一致表示乐赞其成,“废两改元”也就变得水到渠成。对于钱业仍存在的一些顾虑和阻力,薛遗生明确指出:“吾人秉公持论,以为钱业之再四慎重,当必以社会利益为前提,但凡所过虑,而与今日之情形相提并论,则似属杞忧。盖两元并用之畸形制度,不容存在,已成定论。”同时,薛遗生对于自由铸造,也持乐观态度,认为上海造币厂的铸造能力全世界首屈一指,不用担心铸币不敷需要的问题;并且,“废两改元”实施以后,银元用途增广,中央银行之贴现政策、纸币政策,都能次第推行,从而进一步统一发行。薛遗生对“废两改元”的支持,一定程度上也可以代表交通银行的态度。1933年,“废两改元”首先在上海实施,从施行后的效果来看,薛遗生所提的观点都是具有预见性的。

(作者单位:交通银行总行)